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