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号:010183242/2022-00511
  • 性: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 成文日期:2020-04-08
  • 发布日期:2020-04-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雪克来提·扎克尔

2020年4月4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08年4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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