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

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教规〔20261

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高等学校: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63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各项考试招生政策规定,规范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管理工作,落实考试招生监督检查责任,维护教育考试招生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考试招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统筹指导全区教育考试招生督查工作。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承担具体督查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考试组织和实施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考试招生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教育考试招生督查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格监督和严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考试招生督查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其他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组织的全国、自治区统一考试及招生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

第六条  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整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的主体责任情况。各地考试招生机构及相关高校(中学)贯彻落实各项考试招生政策情况。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建立健全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必要软硬件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考试信息管理、信息安全防护、确保考试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等相关情况。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准确把握各项考试报名工作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开展违规行为追责处理等相关情况。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及各高校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落实、问题整改情况,重大考试安全保密事故的查处和追责问责情况。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及各高校试(答)卷的命题、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等各环节,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等有关试卷管理工作要求的情况。

(六)各地各高校评卷组织管理工作落实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规范》及自治区各类考试评卷工作管理要求的情况。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及高校执行高校招生考试管理工作基本要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禁令,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高校(中学)五级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的情况。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依规依法核发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证书情况。

(九)考试工作人员履职尽责、落实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第七条  调研督导。对常规巡考、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调研访谈等形式发现的问题,现场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或单位(部门)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解决。

第八条  函件督办。对一般性信访、举报事项或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工作提醒函,督促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或单位(部门)依规依法进行处理、回复。

对社会影响较小,无后续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事项或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督办通知的形式,督促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或单位(部门)查核处理后,函复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实地督查。对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后续可能存在其他衍生问题的重大问题,派出督查工作组,会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或单位(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视情况将督查办理或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项调查。对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后续危害性极大的特别重大问题,由自治区教育厅协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视情报告教育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

第十一条  考试招生督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试招生机构、考试工作人员是否履职尽责、胜任考试工作岗位、进行相关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考试招生职责、违规违纪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考试组织和实施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追责。

第十三条  对一般性信访、举报事项或考试招生工作中的一般性工作失误,不涉及违规违纪的,对涉事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  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校(中学)等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考试事故,考务组织无序、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严重违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考试招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特别重大督查事项,由自治区教育厅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对被信访举报的人员,经核查属被恶意诬告陷害的,其所在单位(部门)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

第十七条  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

作者: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