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农规〔2026〕1号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农建〔2019〕299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自治区各级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落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层面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质量控制和实施过程质量监督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参建主体和运营管护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等保障工作质量。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第五条 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探索建立投资、建设、运营、管护有效衔接机制,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内容和标准,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营管护。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应组织和监督项目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上图入库等。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肢解发包。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各方质量责任。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组织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等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开展举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经功能性试验合格且项目区农民代表认可的,方可开展下一道工序。要将项目区域、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储备申报制度。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负责汇总管理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设计评审,组织到项目现场,会同乡镇政府、项目法人、村集体、农民代表等开展初步设计联合评审,确保项目选址合规、工程布局合理、建设内容实用、技术标准精确、概算编制准确、设计成果齐全,初步设计方案深度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施工需求。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储备项目,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河湖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规划储备项目,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地块位置和优先序。
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灌溉水源有保障,农田灌排骨干工程设施条件相对完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经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储备库。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套取建设资金。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规范项目库动态管理,加强入库项目信息审核,并定期分析研判项目库运行情况,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实际、经营主体意愿等,由具有相应测绘、勘察、设计等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要邀请项目区群众代表共同参与设计,充分征求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等意见建议,严禁设计单位不到现场勘测凭空设计。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等规定,必须以勘察成果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要内容完整、标注统一、精度达标、可施工性强,并满足图纸会审与竣工图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紧扣“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建设内容,明确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借高标准农田建设之名,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非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十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设计评审把关,组建以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专家为成员的评审组,邀请乡镇、村集体、农民代表等,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开展联合评审,评审专家要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抽查。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应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要及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地(州、市)评审和审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和合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项目法人对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各类型采购项目的标前准备、招标组织实施、合同签订等实行全过程一体化负总责。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合理确定投标条件、划分标段,避免工程标段过小过散,规避公开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社保缴纳以及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通报批评等。要强化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过程中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管理和审核,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标发起、过程和结果负责。投标人应具备中高等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并具有项目实施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包(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行为的单位违规获取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务实有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标模式,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监管系统,鼓励采用远程异地电子评标、异地在线评审,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主体间互相匿名,防止围标串标、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质量检测、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项目测绘、勘察单位不得违规降低测绘勘察标准,设计单位不得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勘测成果进行项目初步设计,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和当地生产实际擅自拔高或降低设计标准,不得违规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商和供应商。
第五章 项目建设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施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或重建,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要求,选派与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驻现场,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照合格签字。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关键材料(管材、管件、阀门、水泵、过滤器等)进场及关键工序(混凝土浇筑养护、管道铺设、土工膜焊接等)、关键部位(首部工程、田间管网、电力设施等)、关键隐蔽工程(田间管网、泵房基础、沉砂池垫层等)验收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举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须签名确认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在项目部和村委会公示公开相关人员信息照片、职责分工等,采取随机抽检、群众监督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调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项目设计变更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变更和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条 由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依次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建后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和“四方自验、县级初验、地级竣工验收”程序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前,要先组织农户、设施使用人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由项目法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次组织开展,做到逐地块、工程、设施全覆盖验收,重点核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并对各自验收结果负责。严禁不到现场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选点验收等不规范行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3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鼓励引导施工单位通过保险方式等,延长在建项目质保期限,保障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在评价基础上,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认定,认定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地(州、市)建制度、县(市、区)负全责、乡(镇)村抓落实”工作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压实管护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和建后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指导管护主体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三十七条 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规定通过抽检、挂牌督办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核实情况、快速处置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等反映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常态化抽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鼓励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四十条 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四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质量监督。鼓励农民对建材进场、日常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履行职责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区明显位置设立项目公示标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热线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的日常维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有关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新农建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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