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函〔201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伊宁市潘津乡撤乡设镇的请示》(伊州政〔2015〕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伊宁市潘津乡建制,设立潘津镇,其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及隶属关系不变。
伊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按照土地资源集约优化原则,认真执行潘津镇政府驻地总体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