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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1

11:08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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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以及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问题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雷宽久  张东辉  

联系电话:0991-282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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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问题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在全区开展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强行业应急处置演练体系,织密织牢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三张网”,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全面落实自治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建规〔2021〕5号)、《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实施细则》,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等关键环节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2.排查风险隐患。要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导则》,突出建筑起重机械、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基坑工程、钢结构工程、暗挖工程、拆除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施工消防安全等高风险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辨识管控和排查治理各类重大风险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应按照本级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新建质〔2021〕32号),加快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手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等重要制度措施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超过65周岁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直接从事施工管理,禁止年龄未满18岁、超过60周岁(男性)、50周岁(女性)的劳务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禁止年龄未满18岁、超过55周岁(男性)、45周岁(女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

3.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工程参建单位要明确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人员要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环节,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聚焦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高处作业要严格落实《关于严格落实“七不施工”要求 预防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的通知》(新建质函〔2021〕52号)要求,化解高处坠落事故隐患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强化管控措施事前事中的落实,坚决压减高处坠落事故。

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作业场所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施工单位要严格作业审批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杜绝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监理单位要及时检查作业的人员的审批手续、防护措施及培训等情况。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全面禁止采用竹(木)材料搭设的脚手架,门式钢管支撑架门式钢管支撑架不得用于搭设满堂承重支撑架体系,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不得用于25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要加快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集成(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组合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脚手架外立面钢板网防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各地要加大智慧工地建设力度,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新建质函〔2021〕92号)要求,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组织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方案》(新建抗〔2022〕3号)要求,健全完善行业应急预案演练体系,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单位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新建规〔2021〕5号),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要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切实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4.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建违专办〔2022〕1号)要求,加快基础信息复核、动态更新工作台账,推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销号清零,全面高质量完成两违行为的认定整治工作。对于发现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方案,逐栋组织落实整改,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由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策划、招标投标、办理建设手续、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组织建设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先开工后补办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手续,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

地(州、市)级住建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按照《自治区推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使用实施方案》(新建质函〔2021〕50号)分配的账号以及填报指南(详见附件2)将本地区实施方案、专项行动联系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表,于2022年4月22日前,报送我厅。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5月—2022年12月)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按照《住建部施工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检查综合表》(见附件3),于2022年7月15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中,按项目逐个上传《施工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检查综合表》。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厅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地(州、市)级住建局于2022年12月16日前,报送本年度治理行动开展情况。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地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地(州、市)级住建局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理行动开展以来的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勇于担当作为,在抓深抓细抓实上下功夫,运用明查暗访、远程指导、专家服务、督查督办等手段,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掌握落实情况,严防排查整治流于形式。为扎实推进治理行动,我厅成立了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地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治理行动每月开展情况纳入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一情况三清单”进行统计,地(州、市)级住建局于每月20日前,报送前一个月20日至当月20日“一情况三清单”。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地要加强对建设活动监管,依法履行行政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杜绝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住建局同体监督,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各地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各地每年要组织创建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曝光一批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切实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造方式转变和质量安全科技应用,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自治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

自治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

行动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李宏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副组长:杨 健 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高海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  员:

木塔力甫·艾力 城市建设处处长

高朝建 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处长

马继明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马国强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处长

陈本斌 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书记

崔  博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副局长(主持政策法规处工作)

徐 波 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站长

谢元堂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总站站长

胡广慧 自治区市政服务中心主任

张 栋 自治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应建立健全治理行动组织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落实治理行动方案措施,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项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并将治理行动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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