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1/05
00:00
来源:
新疆政府网
【字体:大中小】
访问量: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4〕118号
关于印发新疆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工作,保证监管棉花入库质量和数量,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新疆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新疆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做好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工作,保证监管棉花入库质量、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自治区监管棉花资格认定机关认定授权的棉花加工企业、专业监管仓库以及从事监管棉花重量检验、取样和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承检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职责,做好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监管仓库公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纤维检验局根据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负责监管仓库棉花入库检验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向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上报新疆监管棉花公证检验数量数据。
第四条新疆监管棉花入库检验和仪器化公证检验相关实施办法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承检机构组织监管棉花取样、重量检验工作应当实行科学、公证、廉洁、高效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公证检验工作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工作质量。取样、重量检验工作要防止受到外界的干扰,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六条自治区对监管仓库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进入监管仓库并实施入库公检的棉花,其加工企业必须是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
第七条“疆外棉”、“转圈棉”不得入库、公检。
第八条对监管棉花重量检验、取样中发现存在非人为主观故意造成的质量问题所涉及的加工企业,纳入当年度重点监管名单,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加大监管频次、力度。
第九条新疆境内纺织企业使用所属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所生产的棉花(简称“自用棉”)也属监管棉,必须进行取样、重量检验和后续仪器化检验。取样、重量检验工作在纺织企业仓库进行。 自用棉入库检验和仪器化公证检验相关实施性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监管棉花重量检验、取样中存在涉嫌样品造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公证检验相关规定,暂停其监管棉花公证检验资格,并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加工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影响公证检验结果,购买企业或用棉企业提出质量投诉,经核实属实的,将通告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工企业应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提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其棉花加工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加工企业、监管仓库以及其他人员对承检机构和公检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经查实新疆承检机构和公检实验室在监管棉花公证检验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打印本文】【关闭】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