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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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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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4〕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4年9月16日正式批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我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新疆棉花专业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9日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棉花产业是我区的重要支柱产业,是保障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我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重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在新疆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好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24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我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原则和目标
(一)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国家明确2014年启动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来讲,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是指在棉花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能够保障农民获得一定收益的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棉花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
(二)制定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原则。
1.市场决定价格。棉花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2.保障基本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试点地区棉花生产。
3.统筹兼顾。协调平衡上下游利益,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4.平稳过渡。做好生产、流通、储备、加工、进出口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政策平稳过渡。
(三)开展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目标 。
1.为国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摸索经验。
2.保持新疆棉花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基本稳定,保障国家棉花安全,促进新疆棉花产业发展。
3.利用推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摸清新疆棉花生产底数,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严格控制水资源过度开发,遏制非法开荒,保护生态环境。
4.抓住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凸现新疆棉花的产地优势,加快发展新疆纺织业,吸引更多纺织企业落地新疆,在新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5.完善财政补贴机制,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针对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目标价格补贴的发放方法
根据中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时间,按照核实确认的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中央补贴资金的60%按面积补贴,40%按实际籽棉交售量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棉花种植面积的申报、审定。
1.棉花种植面积的申报、核实。
棉花种植面积采取种植者申报制。6月初,基本农户向村委会申报棉花种植面积,村级全面核实公示,乡(镇)复核,县(市)、地(州)两级自查,自治区、地(州)联合抽查,核实认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县(市)的农业、财政、统计、国土部门申报棉花种植面积,同时出具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统计、国土、司法等部门全面核实公示,自治区、地(州)联合抽查,核实认定。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认定后,由乡(镇)农业部门、村委会向基本农户出具种植证明,县级农业部门向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种植证明。种植证明由农业部门统一印制,财政、统计部门监制。种植证明应包含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农作物种植面积、核实认定的棉花种植面积、籽棉交售、财政兑付补贴资金等信息。
2.棉花种植面积的审定。
8月中旬,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将核实认定的本区域内的棉花种植面积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以下简称调查总队)。8月下旬,自治区农业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对全区棉花种植面积进行汇总、会审后,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棉花种植信息档案的建立。
各级农业、财政、国土、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信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认定、上报以及信息档案建立的具体操作程序见《自治区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实施方案(试行)》(新政办发〔2014〕63号)。
(三)籽棉交售。
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籽棉交到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的籽棉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票面项目应填写齐全。对目前无法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由国税机关代开机打普通发票。票据一式五联,即发票联(基本农户留存)、存根联、记账联、税务机关联、企业财务联。票据应注有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交售棉花种植户姓名(生产经营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证照号码)、所在乡(镇、村)、棉花加工企业全称、籽棉重量、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即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等信息。
棉花加工企业按照税务票据如实填写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种植证明,并在每次籽棉交售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籽棉重量、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并在签章处加盖企业公章。
(四)交售票据登记备案。
次年1月底前,基本农户凭籽棉交售票据、种植证明到所在村委会进行登记,村委会核对种植户基础信息,登记种植证明上载明的籽棉交售量,由乡(镇)农业部门建立补贴信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凭交售票据,到所在县(市)农业部门进行登记,县(市)农业部门根据种植证明,核对种植户基础信息、建立补贴信息。异地交售的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到其棉花种植所在地的村委会、县(市)农业部门进行登记。
(五)在库公检。
皮棉实行在库公检。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库进行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并进行品质检验样品的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
为保证监管棉花在库公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原有资金渠道,中央财政按据实结算方式,及时将新疆棉花入库公检经费拨付承检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六)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
12月底前,国家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新疆棉花产量,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分别拨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财政按总额5%的额度预留,机动补差。
次年1月上旬,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拨付自治区补贴资金总额,扣除预留资金后的60%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棉花种植面积,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并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国土、统计部门拟定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面积补贴资金方案;按照剩余的40%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棉花产量,测算每公斤籽棉平均补贴标准,并会同发展改革、农业部门拟定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产量补贴资金方案。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逐级拨付补贴资金。
次年1月底前,乡(镇)财政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凭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种植证明,按照《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一卡通”或其它形式将面积补贴资金兑付至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次年2月底前,乡(镇)财政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凭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籽棉收购票据、种植证明,按照《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一卡通”或其它形式将产量补贴资金兑付至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兑付产量补贴资金时,原则上优先兑付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其次兑付种植大户,最后兑付其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补贴标准原则上向宜棉区和南疆倾斜。
(七)下列棉花种植面积不予补贴。
1.没有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棉花种植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2.在国家、自治区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八)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补贴发放问责机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审核负总责。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面积核实、制定面积核定办法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及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实行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种植户信息、棉花种植面积、近三年棉花单产等,乡(镇)农业所、县农业局收集和保存公示影像资料。
3.实行棉花面积核查制度。村级组织对农户上报的面积进行全面核查,县级组织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面积进行全面核查,自治区、地(州)、县(市)、乡(镇)逐级按比例抽查。农业、国土、气象等部门采用卫星遥感测量办法, 同步监测和核查各县棉花种植面积,核定面积低于或超出遥感测量结果较多的县(市),要做出合理解释并在规定时间内修正。
4.实行籽棉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被认定有资格的企业购进的籽棉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票面项目应填写齐全;对目前无法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由国税机关代开机打普通发票。收购加工的棉花如数发送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在库进行公检,在库检验的成包皮棉公定重量作为核定企业收购籽棉加工的皮棉公定重量和棉花运输补贴的依据。对不如实标注、籽棉收购总量折算皮棉后大于或低于公检量5%及以上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加工资质;纤检部门停止其公证检验。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强化收购、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棉花收购期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工商、税务、质检、供销等部门,对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时使用籽棉交售票据情况、收购量、公检量等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坚决杜绝补贴面积虚报、多报、压报、漏报现象发生。对于植棉户出现虚报面积的情况,第一次虚报的由村委会进行政策解说,并警告教育,第二次虚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虚报面积的补贴,同时扣除当年实际种植面积补贴资金的50%。对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虚报面积的,取消其虚报面积的补贴,同时扣除当年实际种植面积的补贴,并对虚报、多报补贴面积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处理。对棉花加工企业虚开收购发票或取得虚开普通发票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私自篡改籽棉交售票据冒领补贴的,严肃查处,追缴其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农业、统计、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对造假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各级财政落实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7.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棉)的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产量部分)为陆地棉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产量部分)的1.3倍。特种棉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单独统计、单独上报。
三、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加工企业加工资格认定
(一)认定标准。
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疆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证书》。实行“一线一证”,即:一条棉花加工生产线须具有一个《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2.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正常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收购籽棉未出现给棉花生产者“打白条”行为;加工的皮棉按规定时间全部发运到指定的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的自用棉,须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购销运行情况。
3.具备与税务部门联网的籽棉收购专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系统,企业须在每笔收购交易完成后,如实为棉花生产者出具真实有效的籽棉收购通用机打发票。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未出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发生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及其他检验标志、标识的行为。 (二)认定流程。
1.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共同配合,按照认定标准提出企业初选名单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联合审查并确定企业名单,并在每年5月底前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分批次对符合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核发带有统一编号的牌匾,有效期为两年。
3.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不定期考核。在棉花收购、加工期间,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对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据实上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经营有关情况。
(三)资格认定的退出机制及相关处罚。 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和国税局核查属实,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1.籽棉收购时,取得虚开普通发票或自行虚开收购发票;
2.恶意修改棉花品质、重量等信息,套取补贴资金的;
3.压级压价收购籽棉,且情节严重的;
4.加工好的皮棉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送到指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自用棉除外),未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
5.通过采购新疆以外的籽棉,以及购买区内外皮棉、进口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6.直接参与或操纵“转圈棉”套取补贴资金的;
7.收购棉花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带有统一编号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8.伪造、变造、冒用、转借、自行悬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9.使用擅自扩建增加的生产线(即“一证多线”)从事棉花加工活动的。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棉花种植面积,不得套用、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对棉花生产者、棉花加工企业、发票信息,核算补贴资金。
(二)本地转圈棉及疆外棉流入控制办法。
1.本地“转圈棉”控制办法。
一是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以县市为区域,根据当地推广的棉花品种的衣分,制定当地每吨籽棉加工皮棉出品率的合理区间,作为预防“转圈棉”的重要指标。由质监(纤检)部门牵头定期核对加工企业皮棉产量,并与折算后的籽棉进行对账,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
二是推行建立在库取样和专业仓储制度,有效防范“转圈棉”,精确统计棉花产量,确保新疆棉花公检的公信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部门制定《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管理办法》,对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的设立、认定、管理、费用成本等作出具体规定。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好的皮棉及时发送到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对纺织企业所属的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纺织自用棉,须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入厂公检的棉花只能自用,不能再转让销售。
2.疆外棉流入控制办法。
一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分别制定《防止疆外棉进疆运输管控办法》,严格监控疆外棉进疆的公路和铁路运输渠道。除持有《进口棉花配额证》的进疆棉花外,其它凡是在入疆列车中装载棉花的,需向铁路部门填报“棉花铁路进疆申报单”,如实填写列车批次、发货地、发货单位、收货地、收货单位、装载数量、棉花种类(籽棉、皮棉)等信息;铁路部门核对铁路运单相关信息后,每月定期汇总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和统计局。由交通管理部门在星星峡等入疆主要通道,对入疆装载棉花的车辆实施登记,由托运人填报“棉花公路进疆申报单”(内容参考棉花铁路进疆申报单),交通部门核对托运单据相关信息后,每月定期汇总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和统计局。
二是各级质监(纤检)部门在公检过程中如发现疆外棉花,不予公检,并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各行政主管机关。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三是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甄别棉花品种和质量,不得收购疆外籽棉。
(三)政策宣传工作
1.部门分工及责任。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农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按国家、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原则、内容、方案等制定统一的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补贴政策,让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均能了解掌握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2.充分发动驻村干部入户宣传。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结合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号召植棉区的驻村干部集中开展宣传工作。驻村干部要采用政策口口相传、田头讲解等方式,为植棉户答疑解惑。
(四)培训工作。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和相关涉农政策的整理汇总,编印《新疆棉花目标价格及相关惠农政策培训资料汇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分批对各地州、县市有关部门、村镇干部、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涉及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人员熟悉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由受训人员组成宣讲组到县市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相关培训,直至将培训落实到村一级。
(五)其他政策支持。
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后,国家将增加对新疆节水灌溉工程和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投入,加大对农机具购置和农业保险保费等补贴力度,继续实行出疆棉运费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尽快提出落实方案,与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对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五、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及应急措施
(一)组织领导。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政策,指导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
1.设立监督电话。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设立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监督电话,并通过新疆卫视、新疆日报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向全社会公布。各地州、县市的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均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植棉乡镇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棉花种植补贴村级公示制,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
3.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统计、供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避免出现收购环节中的虚开发票、“转圈棉”等问题。建立健全棉花生产经营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完成种植面积、销售数量、价格、加工能力的数据采集和综合分析,实现籽棉收购量与皮棉加工量的有效监控。
4.棉花收购期由发展改革、财政、农业、质监、工商、税务、统计、交通、铁路、供销等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可能出现虚开发票、“转圈棉”和“疆外棉进疆”等问题的地区和重点县市要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会商协调机制。
自治区和地州层面分别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实行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自治区层面的定期会商在棉花收购期(每年9月至12月)每周举行一次,主要是会商日常工作中的常态性事项。遇重大事项或突发性专项工作随时进行不定期会商。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策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管理与基层组织构架和地方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行制定实施方案。
兵团实施方案在原则和方法上应与自治区衔接。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使用,明确补贴资金兑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当棉花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根据棉花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实际种植面积、产量等因素,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我区棉花种植者的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中央财政根据棉花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我区棉花产量核定补贴总额。自治区根据我区棉花实际种植面积、产量和籽棉交售量,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我区棉花实际种植者。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下列情况不予补贴:
1.没有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棉花种植面积,不予列入面积补贴范围;
2.国家、自治区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面积补贴范围;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面积补贴范围;
4.将籽棉交售到未经授权的棉花加工企业,不予列入籽棉交售量补贴范围。
第四条 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向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兑付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单独安排,用于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相关的支出。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工作经费安排使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下达。
第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第六条补贴资金的拨付和兑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质监局、国税局等部门根据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发放以及资金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棉花种植成本测算、市场价格监测、目标价格制定;负责招标公示确定符合条件的棉花监管仓库;协调各部门单位实施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年度棉花种植工作的指导;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和国土资源厅做好种植面积核实、产量预测和区域棉花平均毛衣分率的测定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负责改进和完善对我区棉花种植面积、产量的统计方法,减少漏查漏统的环节;会同发改、农业、质监等部门对棉花种植面积、产量的统计审核。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加强公检力度,做好公检数据统计。
自治区国税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棉花加工企业的发票监管力度,督促棉花加工企业规范使用发票;负责完善网络发票系统,在纳税人自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模板中增加籽棉重量、单价、衣分率、回潮率等明细项目,确保票面信息完整。第九条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参与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方式和资金分配办法,负责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分配下达补贴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兑付程序,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补贴方式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实行按照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中央补贴资金的60%按实际种植面积补贴,40%按籽棉交售量补贴。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当年全区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总额的60%切块下达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当年籽棉交售量,将补贴资金总额的40%切块下达各地(州、市)。具体资金分配公式为:
1.地(州、市)面积补贴资金下达额=当年补贴资金总额×60%×自治区审定的地(州、市)棉花种植面积÷自治区审定的全区棉花种植面积;
2.地(州、市)交售量补贴资金下达额=当年补贴资金总额×40%×自治区审定的当年地(州、市)棉花产量÷自治区审定的当年全区棉花产量;
地(州、市)财政部门向县(市、区)分配下达补贴资金应按上述方式执行。
第四章补贴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由财政厅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当年棉花种植面积、产量、区域平均毛衣分率等因素,测算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四条 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总额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全区棉花种植面积测算确定。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亩均补贴标准=当年补贴资金总额×60%÷自治区审定的全区棉花种植面积
第十五条 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全疆棉花总产量和全疆各区域棉花平均毛衣分率测算确定。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每公斤籽棉补贴标准=当年补贴资金总额×40%÷〔自治区审定的棉花总产量(皮棉)÷自治区审定的全疆各区域棉花平均毛衣分率〕。
第十六条 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棉)的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陆地棉补贴标准的1.3倍执行。
第五章补贴资金管理拨付
第十七条 中央补贴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预留补贴资金总额的5%作为备用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州、市)补贴兑付进度和实际资金需求,及时提出5%预留资金的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批下达相关地(州、市)。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公式,会同发改委、农业厅提出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补贴方案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地(州、市)财政局设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中;各地(州、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配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设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中。
第六章补贴资金审核兑付
第二十条 按种植面积补贴资金兑付程序。
收到补贴资金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统计、国土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当年棉花补贴面积,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乡(镇)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对基本农户的补贴,由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分解落实的棉花补贴面积、种植补贴证明,以及自治区确定的亩均补贴标准,制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种植面积补贴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农业、统计、国土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农业、统计和国土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分解落实的棉花种植面积、种植补贴证明,以及自治区确定的亩均补贴标准,制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种植面积补贴汇总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籽棉交售量补贴资金兑付程序。
对基本农户的补贴,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提供的籽棉收购发票,以村为单位制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在村民小组对每一个农户的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的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实际种植户签名,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汇总形成《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农业、统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农业和统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核实的籽棉交售量,结合县(市、区)农业局登记信息,以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为单位制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在县(市、区)政府、财政、农业和统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每个经营主体的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的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形成《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汇总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新棉上市后,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籽棉交售到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的籽棉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票面项目应填写齐全,应注有交售棉花的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证照号码)、所在乡(镇、村)、棉花加工企业全称、籽棉重量、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即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棉花交售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籽棉交售量审核兑付补贴资金时,应依据税务发票上的籽棉交售量、结合棉花实际种植面积、近三年平均单产、种植补贴证明等因素,认真审核比对,提高每个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各项补贴依据的准确性;对有明显误差的,应进一步核实无误后,符合兑付条件的再兑付补贴资金。第
二十四条补贴资金兑付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手中,对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基本农户,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属地兑付的原则。 通过“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按照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管理程序,由乡(镇)、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各级政府审定的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棉花种植面积、籽棉交售量、种植补贴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将补贴发放基础信息数据录入“一卡通”系统,由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信息提供相关补贴发放代理机构,补贴发放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一卡通”存折中。 通过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定期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兑付进度,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兑付进度和资金需求,将相应的补贴资金预拨至乡(镇)财政部门相关资金专户。乡(镇)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籽棉交售量、种植补贴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无误的,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户;审核有误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兑付后,乡(镇)财政部门应及时在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中补录补贴兑付信息。凡未按规定及时补录补贴兑付信息的地县,自治区将不予安排相关工作经费。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
第二十五条领取现金补贴的基本农户,必须由户主本人或指定家庭成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种植补贴证明等有效证件领取补贴资金,并现场签字。补贴资金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应优先向基本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8日。每年3月31日前,各地(州、市)财政部门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上一棉花年度补贴资金兑付清算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为防止出现“转圈棉”套取补贴资金的情况,自治区对皮棉实行“专业监管仓储,在库取样公检”的办法。即棉农交售籽棉后,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好的成批皮棉及时发运到就近的经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公开招标和资格认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规范监管,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加工企业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部批次皮棉入库公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资金管理和兑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是指将籽棉加工成皮棉的工艺过程。“公证检验”是指按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确定的公证检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是指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应具备一般加工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并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资质的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资格认定工作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和农发行。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参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疆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自治区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证书》。
实行“一线一证”,即:一条棉花加工生产线须具有一个《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
1.正常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收购籽棉未出现给棉花生产者“打白条”行为。
2.收购籽棉时,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票面项目应按照真实信息填写齐全。
3.加工企业按照公检布局要求将加工好的皮棉按规定时间全部发送到指定的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
4.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5.无涉税违法行为记录。
6.具备上网条件和数据传输能力,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上报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购销运行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未出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发生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及其他检验标志、标识的行为。
(四)具有完善规范的棉花收购、检验、加工流程和记录,使用统一格式的棉花收购凭证,实行统一的棉花检验方法,保留完整的棉花加工记录。
第三章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质监(纤检)、工商、国税部门和农发行,按照企业资格认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共同提出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对初选名单联合审查后,将认定合格的企业名单于每年5月底前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分批次对符合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核发带有统一编号的资格认定牌匾,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对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不定期考核。在棉花收购、加工期间,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和农发行等部门对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据实上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经营情况。
第四章资格认定的退出机制及相关处罚
第十条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核查属实,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一)籽棉收购时,取得虚开普通发票或自行虚开收购发票;
(二)恶意修改棉花品质、重量等信息,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压级压价收购籽棉,且情节严重的;
(四)加工好的成包皮棉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送到指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自用棉除外),未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的;
(五)通过采购新疆以外的籽棉,以及购买区内外皮棉、进口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直接参与或操纵“转圈棉”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收购棉花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带有统一编号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八)伪造、变造、冒用、转借自行悬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九)使用擅自扩建增加的生产线(即“一证多线”)从事棉花加工活动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棉花专业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补贴的“公正、精准、透明”,精确统计新疆棉花产量,维护新疆棉花质量的公信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决定在我区推行棉花专业仓储制度,即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区内经过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须将加工好的成包皮棉按规定时间全部存入指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在库重量检验、取样,由指定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为确保新疆棉花专业仓储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仓库”)是指在新疆境内接受监管棉花并符合《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自治区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认定的仓储企业。
新疆监管棉花(以下简称“监管棉”)是指存放在监管仓库并接受统一规范监管的新疆区内当年度生产、收购、加工并纳入目标价格补贴范围的棉花。
第三条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作为监管仓库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监管棉的统一规范监管工作。
第四条交易市场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对监管仓库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库内监管棉的安全和统一规范管理;
(二)免费向棉花加工企业提供有关籽棉收购和皮棉加工情况的统计及管理软件,免费向监管仓库提供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并提供培训,全面推行自治区境内的棉花加工企业和监管仓库的信息化建设,确保有关棉花加工和库存数据的规范统计和报送;
(三)及时向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部门和单位报送有关棉花加工企业的籽棉收购数据和皮棉加工数据、进入监管仓库的库存棉花数据,并对有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和筛查,为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第五条因交易市场管理不善,导致棉花货权人发生损失的,由交易市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六条监管仓库、监管棉货权人、交易市场及有关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棉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七条棉花货权人将监管棉存入监管仓库后,依照交易市场有关流程进行申报并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接受交易市场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监管棉在监管仓库期间由交易市场统一协调、衔接保险机构,并由监管仓库自行办理保险业务。
第九条监管棉存入监管仓库并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具体按国家有关公证检验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条监管棉的入库、申报、仓单生成、出库等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监管棉的日常操作办法按《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监管棉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监管仓库须通过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如实申报监管棉的入库、在库、出库等情况,如有违反,按《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应确保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的安全规范运行,并实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报送监管棉的入库、在库、出库、货权人变更等信息。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建立新疆监管棉花专用网站(www.cncexj.com),按照权限统一免费发布有关监管棉和监管仓库等信息。
第四章监管棉的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棉在监管仓库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入库费、保管费、保险费、出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混批棉花的整理费、炸包、散包棉花的复包费以及露白棉包的缝包费等,由监管棉货权人承担。其中,出入库费、保管费、配合公检搬倒费、混批棉花的整理费、炸包散包棉花的复包费以及露白棉包的缝包费等费用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并向社会公布;保险费的费率经公开招标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监管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且对所有监管棉货权人一视同仁。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取消其监管仓库资格。
第十六条监管棉的监管服务费由交易市场向货权人收取,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办法所列各项费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试行)
2.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
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棉存入监管仓库后认定为监管棉:
(一)在新疆区内当年度生产和加工;
(二)加工企业已经过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认定;
(三)货权人同意在监管仓库实施入库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和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
(四)棉包上栓挂有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形码身份证明。
第二条货权人拟将监管棉存入指定监管仓库时,须以检验批为单位进行申报、发运和入库。货权人通过交易市场棉花入库预约软件进行申报,并根据预约软件和公检申报结果有序安排入库和公检。监管棉花按照“边入库,边公检”的流程办理入库和公证检验。入库公检后,监管仓库对拟纳入统一监管的新疆棉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库验收,验收合格后通过“全国棉花业务库存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远程在线申报。
第三条监管仓库应动员和帮助棉花加工企业对混批、混装入库拟作为监管的棉花进行整理,然后分批堆垛和存放。
第四条监管棉的保管费起计日期按照监管仓库远程在线申报日期确定。监管棉在监管仓库保管期间发生货权变更,则保管费和保险费根据货权变更日期分别由原货权人和新的货权人承担。
第五条 交易市场收到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后,及时通过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向监管仓库反馈申报受理号。监管仓库收到交易市场申报受理号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生成纸质《新疆监管棉花仓单》。《新疆监管棉花仓单》经监管仓库签字盖章后送棉花入库货权人签字盖章,随后由入库货权人寄送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
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如收到填制不规范、不合格的《新疆监管棉花仓单》,将加盖作废章并退回监管仓库重新填报。
第六条监管仓库负责对入库监管棉进行验收。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监管仓库不得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
1.有关批次棉花尚未入库;
2.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的受理号;
3.随包没有条形码作为身份证明;
4.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GB6975-2013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
5.塑料包装和棉布包装混合组批;
6.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
7.棉包有明显露白;
8.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等;
9.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出现以上情况后,由监管仓库与棉花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后,监管仓库方可按规定程序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
第七条有关批次棉花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后,由自治区纤维检验机构组织安排在库现场重量核查、取样及后续公证检验,具体按国家有关公证检验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八条存放在监管仓库的监管棉如须移库,《新疆监管棉花仓单》上标注的货权人须向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提交《新疆棉移库申请单》,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向货权人和监管仓库发出《新疆棉移库通知书》,货权人收到《新疆棉移库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仓库办理移库手续。
第九条交易市场为棉花入库货权人提供自助管理系统,方便其随时掌握监管棉花的详细信息。
第十条监管仓库应将监管棉遮盖完整,并切实做好防日晒、防雨雪、防霉变等工作。
第十一条监管仓库必须将监管棉与仓库自行开展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商品棉以及代保管的储备棉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账。
第十二条已纳入统一监管的新疆棉花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开展入库重量检验、取样时,监管仓库要按承诺的日最大配合公检量、入库取样工作面,保证从人力和物力等各方面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工作,并监督检验机构在棉包上加盖公证检验讫章。公证检验后,监管仓库须及时采用塑料胶带对取样口进行粘贴以避免露白,对炸包和散包的棉花也须及时复包,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应在《新疆监管棉花业务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和《新疆监管棉花垛头卡》(以下简称《垛头卡》)中特别说明。
对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的监管棉,监管仓库要将与《新疆监管棉花仓单》对应的条形码粘贴在相应的垛头卡上。
第十三条监管仓库对入库的监管棉必须单独分批存放和挂卡(《垛头卡》)管理。《垛头卡》的内容包括:1.存货性质;2.仓库编号;3.垛位号;4.批号;5.唛头等级;6.加工单位;7.件数;8.唛头重量;9.生产时间;10.入库时间;11.产地;12.层数和每层件数。
《垛头卡》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垛头卡》悬挂高度一般在离地面1.5米左右。对于库房外堆放的监管棉,悬挂的《垛头卡》还要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四条监管仓库对监管棉的堆码方式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室内堆垛要打好垫基,堆垛时棉包要平放,不得竖放;上下层要交叉压缝;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使用机械化装卸作业的,通道必须满足作业机械的通行;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樑最近处不小于0.5米。
(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监管棉花,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垛高不超过8米。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棉垛,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
(三)不得将不同批次的监管棉混堆存放。第十五条监管仓库对露天存放的监管棉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底部通风,确保监管棉花不受潮、不霉变。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监管仓库不得将生成《新疆监管棉花仓单》后的监管棉进行移垛。如确需移动,须征得交易市场书面同意,并办理垛位变更手续。垛位变更后,《垛头卡》上的垛位号以及有关管理软件的业务台帐须及时做出调整。
监管仓库应保证监管棉花条码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自行或同意他人调换条码卡。
第十七条存放在监管仓库的监管棉数量及入库货权人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监管仓库有义务为货权人保守秘密。未经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书面批准或货权人同意,监管仓库不得让客户入库查看监管棉。
第十八条对于监管棉,监管仓库必须凭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出具的《提货单》,并核实提货人或有关人员身份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提货单》必须加盖交易市场出库专用章以及提货专用骑缝章。第十九条棉花货权人如需办理监管棉的出库,须向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提交《出库申请单》,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相应出具《提货单》。
第二十条监管棉花出库后,监管仓库应及时通过“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进行记录,同时将已出库的监管棉所对应的《新疆监管棉花仓单》和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新疆监管棉花仓单》妥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存放在监管仓库的监管棉,统一由交易市场衔接保险机构确保批批投保,保险费由货权人承担,受益人为货权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棉花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监管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因监管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监管仓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保险赔付依据标准为出险日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保险费率按公开招标后确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监管仓库保管不善导致监管棉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监管仓库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管棉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费用管理等按《新疆棉花专业仓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表格和单据凭证的具体格式可通过交易市场建立的新疆监管棉花专用网站有关专栏进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2:
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治区对监管仓库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新疆境内拟接受监管棉的仓储企业,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对受理的申报企业进行监管仓库仓储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标志牌,并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本细则所称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监管仓库资格认定工作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等部门。第二条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作为监管仓库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具体负责监管棉的统一规范监管工作。第三条监管仓库、监管棉货权人、交易市场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凡在新疆境内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第五条监管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评估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未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5万吨以上,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具备日装卸4000吨以上棉花的装卸能力(在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者优先);
(四)安全、业务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和避雷要求的设备设施;
(五)拥有配合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监管棉花实施入库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人员等;具备满足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工作的工作面、装卸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电子地磅、回潮率检测装置、杂质分析机等;
(六)配有复包机和能适应监管棉花搬运的装卸设备;
(七)配备电脑、条形码读码器和相应操作人员,具备使用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和实施仓储数据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八)临近周边地区存在监管棉花入库的需要。
第三章监管仓库资格认定程序
第六条具备上述条件并自愿按照《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的仓储企业,可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提交申请。申请者需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仓库如果没有企业章程的,需作文字说明);
(三)由专业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仓储单位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库及棉花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近期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近三年棉花入库实绩;
(十)仓储单位仓储资质和信用等级证明;
(十一)每日棉花最高、最低装卸能力核定数;
(十二)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十三)提交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提供的经济担保证明材料,其中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专业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为合理布局监管仓库以及方便棉花就近入库,经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批准,部分仓储企业须通过公证或办理它项权益的方式将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交给资格认定机关,或要求通过其它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十四)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在接到申请并通过初审认为可以作为监管仓库考察对象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资格认定机关和交易市场到申请企业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出具专业、客观、独立的考察评估报告并交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第八条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根据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现场考察评估报告,结合监管棉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仓库,将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仓储企业颁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标志牌,同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监管仓库名单。
第九条仓储企业取得监管仓库资格后,应当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一)将监管仓库用于开展监管棉业务的印章报交易市场备案;
(二)明确至少一名负责人主管监管棉业务,建立有关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棉的管理,并将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市场备案;
(三)安排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参加监管棉管理和业务操作培训。第十条在同一区域内,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优先考虑专业从事棉花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取得国家现代物流A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国家消防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资质以及具备铁路发运棉花资质的仓储企业成为监管仓库。
第十一条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保证监管棉出入库和配合公检搬倒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监管仓库有义务向涉棉企业介绍监管棉入库、出库等业务操作流程,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仓储企业如拟放弃监管仓库资格,应当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提交终止资格的申请书。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根据监管棉业务需要以及仓库业务管理和服务等情况审核批准后,终止其监管仓库资格。但在终止前,仓库应按规定和有关约定,认真履行承诺,善始善终做好监管棉的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四章监管仓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监管仓库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监管仓库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二)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监管仓库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疆棉花专业仓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制有关单据凭证,如实报送入库、在库、出库等相关数据;
(三)按规定保管好监管棉,保证棉花标识真实完整,并确保安全;
(四)为存放和提取监管棉花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为存放监管棉花的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六)接受资格认定机关的年审;
(七)配合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开展监管棉花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工作,负责对取样的棉包进行修补,避免露白。
(八)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以及业务授权人变更等情况,以及出现可能危及监管棉安全的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应及时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通报;
(九)发生仓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通报;
(十)熟练使用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并能够对监管棉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监管仓库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监管仓库的工作包括监管棉的入库、日常在库安全保管和养护、搬倒、组批、出库等,以及根据存储企业或仓库现场公检需要进行棉花装卸移库等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监管仓库必须优先办理监管棉的入库、出库。
第十八条 监管棉的存储应符合《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棉花保管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监管仓库应当对监管棉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执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监管仓库应当按照《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监管棉的入库、保管、出库等各项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未经交易市场同意,监管仓库对监管棉存放的垛位不得移动;擅自移动造成的后果,由监管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管棉花出库时,监管仓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核对提货人身份;
(三)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棉花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理有关批次棉花的出库。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格认定机关、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自查、抽查和年审制度。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库可增加抽查次数。
第二十四条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交易市场统一监管和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管仓库须设置检查日记,对自查、被查和棉花入、出库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资格认定机关对监管仓库抽查的内容包括:配合公检情况,仓储设备、库容库貌、安全措施、消防设备、监管棉的入库和出库管理、业务台帐管理、有关单据凭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堆垛挂卡情况、客户满意程度以及资格认定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管仓库对其签字确认和开出的存货凭证、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监管仓库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存储监管棉的企业和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收到有关出库手续即出库监管棉;
(二)隐瞒与监管棉货权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关系;
(三)不配合公检的,或与货权单位串通伪造、编造棉包标识、标志的;
(四)虚报监管棉入库申报数量;
(五)虚填、伪造有关单据和凭证,包括单独或与存放监管棉的企业串通,虚填棉花入库和出库日期等;
(六)对炸包、散包的监管棉不能及时复包;
(七)私自串包或更换监管棉;
(八)不按规定保存存货凭证等有关资料;
(九)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十)故意刁难客户,造成存货或提货方违约;
(十一)弄虚作假,影响监管棉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二)服务不规范,欺诈客户;
(十三)故意拖延监管棉入、出库时间;
(十四)不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管仓库如有
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资格认定机关每年对监管仓库开展考核、评比。对业绩突出、管理先进的监管仓库进行表彰、奖励;对业务管理、消防安全等存在问题的监管仓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终止其监管仓库资格,并通过有关媒体对外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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