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办法》等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 6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报送和公开办法》四项配套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施行之日起,《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8号)同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