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区乌拉泊古城等5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及时对5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做出保护标志说明,建立健全记录档案,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损毁破坏,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