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政发〔2023〕55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28件、宣布失效26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