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新政发〔2023〕10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关键时期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次“全面体检”。此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做好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方式方法,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工作,在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兵团组织实施。
(二)密切协作联动。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完成。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乌鲁木齐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组建普查队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经费保障。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共同分担。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要把依法统计、依法普查贯穿普查全过程、各方面,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要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普查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加强普查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选优配强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优先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调(聘)到普查员队伍,加强培训和日常管理,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高素质人力保障。
(六)注重资料开发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充分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为宏观决策服务、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撑的能力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