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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退役军人规〔2025〕2号
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光荣院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为相关抚恤优待对象提供集中供养、优惠优待服务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担负着“平时通用、战时支前、战后善后”的工作职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保障服务对象享受符合规定的供养、优惠、优待等服务待遇。
第四条 各地兴办光荣院,加强光荣院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五条 光荣院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土地、规划、财政、医养结合、人才培养、水电暖燃气价格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抚恤优待对象,可以申请集中供养:
(一)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人员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光荣院在优先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资源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利用社会资源面向上述集中供养和优惠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抚恤优待对象、现役军人配偶父母、退役军人的父母以及配偶父母提供优待服务。
第七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本人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初审;
(三)审核批复。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办理入院。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及时安排集中供养、优惠优待服务对象入院。
第八条 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服务对象个人档案。服务对象条件发生变化的,光荣院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或协助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服务对象人数,函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九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根据服务对象饮食习惯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膳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
(三)提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和适当的出行辅助器具;
(四)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用房;
(五)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安全保障服务;
(六)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服务;
(七)提供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和心理疏导服务;
(八)提供其他个性化服务。
第十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以外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发展医养结合模式;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健康检查;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 光荣院应当组织红色观影、书画创作、经典红歌传唱等适宜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服务对象在自愿前提下参与适宜的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光荣院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商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任命。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十六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院务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和自治区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制度、工作流程、经费开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消防、卫生、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适宜的农副业生产。服务对象自愿参加的,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光荣院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光荣院及各类养老机构中设立的光荣楼(层、间)等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等服务。集中供养需求大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光荣院选址应当交通便利、环境适宜,靠近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并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光荣院应设置医务室,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
第二十六条 光荣院应当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依规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应当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光荣院可报请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服务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提供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的,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光荣院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没有光荣院或者光荣院保障能力不足的地区,可以就近到其他地区光荣院集中供养,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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