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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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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

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金规〔20261

乌鲁木齐市委金融办、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立足自治区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支持和培育更多优势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2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

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立足我区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支持自治区优势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加快构建体现新疆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而支持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48号)、《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或“库”)建设是加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引导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发展状况、发展规划、融资并购需求等情况,实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并购重组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资源库的日常建设、管理,协调各地(州、市)及相关厅局开展工作。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是资源库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推动各地(州、市)出台入库企业配套扶持政策;引导、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工作。

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是新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平台,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资源库企业遴选、培育服务并对入库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资源库数据维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申报进入资源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注册地在新疆,具有上市意愿或并购重组规划的公司制企业;

(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公司治理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四)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属性等因素,将入库企业分为核心层和成长层两类,并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及满足培育条件的变化情况,对在库及新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一)申请进入核心层的企业,需满足近三年有明确上市计划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3.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2500万元,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后,融资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且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3亿元。

(二)申请进入成长层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4.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24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5.对契合中央赋予新疆“五大战略定位”的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围绕企业技术创新潜力、产品特色属性、市场竞争基础等核心维度开展综合研判,坚持优中选适、精准识别,推动更多具备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纳入资源库。

第六条企业申报进入资源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历史沿革、内部组织结构、“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简介、联系人等),业务情况(主营业务情况、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及用途、行业基本情况、产品或服务使用的主要技术、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业务资质、特许经营许可及所获荣誉情况等),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近三年各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承诺;

(六)其他资格审查要求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入库申报工作流程:

(一)企业筛选和初审

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国资、工信、税务、行业协会等单位,收集行业龙头企业和优质企业信息,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入库;对提交申请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收集整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由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配合开展支持工作。

(二)申报与评审

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将通过初步审核拟入库企业名单和收集整理的相关申请资料和报告按照入库通知时间要求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对拟入库企业申请材料和名单复核或调研(现场或视频形式)后,组织相关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相关厅局及专业机构成立专项评审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三)公示与公布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将当年申报经评审确定的入库企业名单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拟入库企业名单,正式向社会公布。

(四)服务

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入库企业需求,提供挂牌、登记托管、培训咨询、股债权融资、上市培育等综合服务,持续跟踪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库,并定期形成报告,报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及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八条  为提升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服务入库企业,提高资源库企业整体质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动态调整或淘汰机制,在库企业应持续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动态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在库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将进行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

(一)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连续两年不满足第五条相关分类规定的;

(二)对企业持续跟踪、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申请入库资料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存在不符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其他审慎性要求的。

第十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所推荐入库企业的持续跟踪和管理,如发现入库企业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对有关情形予以核实,并及时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确认后,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在库企业应于每年向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所得纳税申报表、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说明材料,所有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应于每年将相关企业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

(二)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在库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企业须及时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企业若发生非法集资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提交剔除出库申请;

(四)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相关企业不符合资源库动态管理要求被剔除出库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更新资源库企业信息。针对被剔除出库的企业,新疆股权交易中心需提供持续跟踪及服务支持,企业在达到入库标准后,可再次提交入库申请。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组织对入库企业开展不定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题培训、宣介展示等活动。

第十三条  在库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或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企业在推进挂牌、上市、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享受新疆企业上市挂牌的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企业上市、挂牌或并购政策的变化,不断完善和落实企业支持措施及扶持政策。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出台支持当地入库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并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4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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