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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政发〔202572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新疆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含),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含),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级税务、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开展政策解读,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函〔199413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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