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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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2〕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十四五”时期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和国家文物局编制的《“十四五”对口支援新疆文物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扎实推进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配合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区登录国有可移动文物45万件。核定并公布第八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84处。文物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文物保护资金投入持续增长,大遗址保护成效显著,考古发掘硕果累累,博物馆体系不断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全面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成效明显。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文物宣传教育全面拓展,文物援疆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对外文物交流日趋活跃。文物事业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重要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十四五”时期,文化建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位置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目标更加明确,文物事业发展处于最佳历史机遇期。放眼世界,文物工作在文明交流互鉴中的独特优势更加凸显。立足国情,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文物赋彩美好生活殷切期待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为中华文明续文脉、为世界文明传薪火,需要更好发挥文物事业在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积极作用,新疆文物事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统筹新疆考古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研究,探寻中华民族共同文化基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历史发声、让文物说话,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成为文化润疆的重要支撑,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新疆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完善党领导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发挥党在文物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为实现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利用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到文物保护利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严守文物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共同维护文物周边环境安全。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大力推进文物依法依规合理利用。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树牢文物保护要依靠科技的发展理念,改善文物科技创新生态,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加快推进急需技术攻关和应用,加强人才培养和跨学科合作,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提质增效。
坚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力量建设,合理保障人员待遇,大力解决制约文物作用更好发挥的“瓶颈”问题,强化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改革举措,让文物活起来,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各方面力量,统筹保护和利用,统筹文物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树牢“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协调推进文物事业发展各项工作,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提升综合保护能力,加强展示利用,系统完整呈现中华文化整体形象。强化城乡文物保护,切实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新疆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科技能力实现跃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不断健全,文物领域社会参与度不断提升,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初见成效,文物工作在实证新疆历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各族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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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十四五”时期新疆文物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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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指标 |
2025年 |
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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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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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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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违法案件查处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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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规划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 |
50%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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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 |
5%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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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 |
10%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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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 |
全区县级及以上公共博物馆(纪念馆)总数 |
>100座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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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级公共博物馆年举办陈列展览数量 |
>300个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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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级公共博物馆年接待观众人数 |
>800万人次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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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参加或举办文物展览数量 |
>3个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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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各省(区、市)文物展览数量 |
>70个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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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四有”工作是指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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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35年,我区将建成与文化强国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有力支撑文物保护研究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夯实铸牢,文化润疆成效全面显现,历史文化遗产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融入各族群众生活,红色基因得到有效传承,根植于深厚历史文化遗产的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中华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三、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和文物安全工作
坚持以确保文物资源安全为核心,统筹做好各级各类文物资源管理工作,增强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加强执法督察,严厉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守牢文物安全底线。
(一)强化文物资源管理。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并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设置,推进自治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线”复核划定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新疆历史文化空间识别和主体功能区研究,加强与新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衔接。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及时将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继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革命文物等不同类型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档案归集;健全完善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建立文物认定、采集登录标准及信息更新完善机制等,实现全区可移动文物资源统一动态管理。
(二)加强文物数据治理。结合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设,整合全区各类文物资源数据和业务数据,重点采集价值较高的石窟寺、壁画、纸质文书等文物数据,构建文物主管部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文物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实现文物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资源共享共建。
(三)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将文物安全作为文物保护利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加强新疆文物安全防范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要文博单位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风险等级管理,提升火灾、洪涝、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防控能力。完善多部门联合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长效机制,开展多领域联合行政执法行动。
(四)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强文博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相关工作。加大野外文物安全巡查力度,扩充全区野外文物看护人员队伍,基本满足重点遗址巡查看护需求。持续开展全区野外文物看护员业务技能培训。创新技术手段,提高巡查装备水平。
(五)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建立新疆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制度,加快构建“自治区督察、州市县执法、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依法督察各地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依法督办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充实文物行政执法力量,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强化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指导各级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窃盗割石窟寺石刻、盗掘古遗址和古墓葬、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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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 文物资源管理与安全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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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规划体系建设。开展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新疆文化遗产空间保护与发展对策研究,探讨“多规合一”目标下文化遗产对国土空间科学发展的主动参与模式和实现路径,推动建立文化遗产空间治理体系;建设符合新疆实际的遗址保护规划体系,逐步形成文物保护、利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分层管理的规划体系;编制新疆文物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指导各地编制区域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开展6处世界文化遗产点的保护和管理规划修编工作;编制长城新疆段保护总体规划,探索同类型文物集中连片区域总体保护规划编制模式。 2. 国保单位数字化测绘和档案归集。开展国保单位文物建筑、石窟寺三维图像采集和数字化测绘工作,建立文物数字化档案;开展流失海外龟兹、高昌、七个星石窟群和古佛寺文物调查与数字化工作,实施克孜尔千佛洞、库木吐喇千佛洞、森木塞姆千佛洞、克孜尔尕哈千佛洞、柏孜克里克千佛洞等重点石窟的数字化信息采集项目。 3. 文物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动态、实时反映新疆文物空间分布及保护、管理情况,满足多终端使用、跨部门共享需求。 4. 文物平安工程。重点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石窟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压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制度;文物部门会同检察机关开展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会同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 5. 文物安全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建立文物安全监管平台;推进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智能技术装备在文物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领域的运用,推动智能巡查装备在重点田野文物巡查检查中的应用。 6. 文物立法工作。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7. 文物普法宣传工作。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文物普法宣传员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法治宣传工作;开展文物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
四、全面深化考古与历史研究
充分发挥考古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加强考古能力建设,强化考古成果挖掘、整理和阐释。充分发挥新疆考古研究工作在建立历史年代序列和考古文化谱系、复原新疆历史、掌握学术话语权和主动权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提供坚实支撑。
(一)加强考古研究。依托主动性考古、基本建设考古,加强边疆考古、丝绸之路考古、石窟寺考古、中亚考古的研究,积极申请学术关注区域的调查和发掘项目。落实《新疆考古工作规划(2018-2022年)》和新疆考古工作“十四五”时期相关规划,实施“考古中国”重大项目。推进考古发掘资料整理与报告出版。深化多学科、跨学科合作研究,加强出土文物和遗址研究阐释、展示利用。
(二)完善工程建设考古先行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制度。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世界文化遗产地核心区和缓冲区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加强土地收储入库、出让前考古项目监管。拓宽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经费渠道。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三)加强考古能力建设。成立新疆考古专家指导小组,在考古专业咨询、学术审查监督和技术顾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依托重大考古项目,推动自治区文物部门、考古机构与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西北大学等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深入合作,加强人才、技术、信息交流共享,提高考古研究和考古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大力发展科技考古。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考古工作中的应用,鼓励多学科多领域协同合作,推动科技测年、环境考古、动物考古、植物考古、冶金考古、同位素考古、微量元素分析、DNA研究、有机残留物分析等科技考古分支发展。开展考古现场文物保护、信息提取和实验室考古技术攻关,提高出土文物第一时间保护能力。大力发展数字考古,提升考古信息采集管理、综合分析和研究应用水平。建设新疆考古标本库房,提升文物保护、修复和研究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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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3 文物考古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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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考古重大课题和重点项目。开展新疆境内人类文化起源及其特点的考古学研究、新疆史前考古学区系类型和聚落形态研究、丝绸之路天山廊道·绿洲文明考古、新疆多宗教遗存考古与研究;加强克孜尔千佛洞、柏孜克里克千佛洞等重点石窟寺的考古学研究,出版考古报告。 2. 考古标本库房建设。依托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建立新疆考古标本库房。 3. 考古遗址保护利用展示项目。积极推进考古遗址保护性设施和展示利用设施建设,提升文物遗址考古成果转化率;重点推进库车友谊路墓群、北庭故城遗址、石城子遗址、唐朝墩古城遗址、莫尔寺遗址保护利用展示项目建设。 |
五、系统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坚持系统整体保护,健全文物保护机制,发挥重点项目示范效应,统筹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保护、单点保护与集群保护,维护文物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提升文物保护水平。
(一)实施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实施一批具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保护展示项目,重点实施具有主权见证、民族融合、文化多元一体等价值的古遗址及古建筑保护和展示工程。实施长城重要点段保护修缮工程,加强克孜尔尕哈烽燧、克亚克库都克烽燧等唐代烽燧及戍堡遗址保护,建设一批长城保护展示示范区。
(二)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自治区与各地协同推进、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做好石窟寺规划统筹和管理工作,实现石窟寺“四有”工作基本健全。加大石窟寺保护力度,全面加强中小石窟寺保护管理和安全防护,组织实施石窟寺保护加固、水害治理和数字化保护等工程。稳步推进石窟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石窟寺保护示范建设,提升石窟寺展示利用和旅游开发水平。
(三)推进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按照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坚持“考古先行、保护第一、融合发展、创新驱动”,系统做好新疆大遗址考古研究、空间管控、保护管理、开放展示等工作。重点推进北庭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考古工作站建设、苏巴什佛寺国家考古遗址建设,统筹做好和田热瓦克佛寺、喀什莫尔寺、库车友谊路墓群等重要遗址保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古遗址、古墓葬可逐步面向公众开放展示,不断提升价值阐释、文物展示、文化传播水平,更好服务文化润疆工程。
(四)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奈良真实性文件》等要求,加强对克孜尔千佛洞、苏巴什佛寺遗址等6处世界文化遗产点的保护,完善遗产地保护状况监测和报告制度,开展基础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积极推进“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和监测等工作。
(五)探索适合新疆文物和环境特征的保护机制。加强濒危文物抢救保护,加快项目审批。加强极端天气影响下的石窟寺岩体和土遗址保护科研攻关与符合文物保护原则的适应性策略研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开展石窟寺、壁画、土遗址等文物的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工作。
(六)统筹城乡文物保护。协调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保护和延续以文物资源为载体的城市文脉,将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及城市安全发展相结合,实现文物保护利用与城乡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文化引领作用,以世界文化遗产及沿线文化资源整体保护利用为核心,助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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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4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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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窟寺保护展示工程。编制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新疆石窟寺旅游展示规划等系列规划;重点实施克孜尔、柏孜克里克等石窟寺保护示范项目,引领带动吐峪沟、库木吐喇、森木塞姆等重要石窟寺保护项目建设及中小石窟寺抢救保护;制定公布新疆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科学测定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实行预约参观制度;推进吐峪沟、库木吐喇等重要石窟寺展示陈列提质工程建设,提升石窟寺综合展示利用水平。 2. 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完善提升北庭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推进苏巴什佛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库车友谊路墓群保护展示,充分发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阵地作用;推广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模式,推进达玛沟佛寺遗址群及环境的整体保护和展示工作,探索大遗址保护与村镇的协同发展模式。 3.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新疆段)建设项目。推进克孜尔尕哈烽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尉犁县孔雀河烽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和长城文化博物馆建设。 4. 濒危文物抢险工程。摸排并及时开展濒危文物保护工程,尤其是受近年降水量增加而急剧恶化的土遗址。 |
六、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
坚持保护第一,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文化、汲取奋进力量。
(一)做好新疆革命文物基础工作。加强对反映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及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革命文物资源的调查、征集、研究、保护和利用。分批公布新疆革命文物保护名录,建设新疆革命文物及档案数据库。健全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掌握革命文物资源保存现状和保护需求。
(二)统筹推进革命文物整体保护。编制《新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依托国家公布的第二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重点实施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哈密市伊州区等12个县(区)革命文物连片保护和整体展示项目。建立革命旧址保护修缮重大工程清单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重点项目清单。对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采取积极保护措施,依法提升保护级别。
(三)加大革命文物旧址开放和展陈力度。推动更多革命文物旧址对外开放,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展陈精品示范项目,打造红色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促进革命文物与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聚焦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历史时期重要事件和重大时间节点,策划推出、引进一批主题陈列精品。
(四)推进革命文物宣传与红色文化传承。扎实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宣传月活动,不断提升革命文物社会教育效果和公共服务水平。打造网上爱国主义教育平台,实施革命文物数字展示和数字再现工程。将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毛泽民故居等革命文物旧址、纪念馆打造成“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阵地,为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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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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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一批革命旧址保护展示重大工程,着力提升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毛泽民故居等中国共产党人早期在新疆活动旧址等一批重要革命纪念设施保护展示水平。 2. 革命文物与红色旅游融合发展项目。结合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等红色旅游景区建设,打造乌鲁木齐红色旅游线、吐鲁番—哈密红色旅游线、伊犁红色旅游线等多条红色旅游线路。 |
七、全面提升博物馆发展质量
坚持公益属性,突出社会效益,提高全区博物馆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捷化、多样化水平,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博物馆和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
(一)优化博物馆布局。完善以自治区博物馆为龙头、地(州、市)级博物馆为骨干、县(市、区)级博物馆为基础、行业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及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统筹推进各地各类博物馆均衡发展。加大博物馆建设力度,争取县(市、区)级博物馆全覆盖,解决文物宣传教育阵地缺失问题。
(二)建立健全博物馆管理机制。完善博物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机制,建立博物馆综合评价体系和咨询专家库,成立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展陈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博物馆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完善非国有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准入退出制度。不断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通过建立绩效评估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
(三)全面提高博物馆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在正确阐述新疆历史、实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多元阐释体系,充分利用馆藏资源讲好中国故事。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善服务设施和接待条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专业讲解服务。全面开展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创新开展数字化传播、教育和服务。拓展博物馆文化休闲教育功能,丰富博物馆教育课程内容,为开展研学实践和科普活动提供有力支撑。积极开展“流动博物馆”活动,推动文物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机关,实现“百县千乡”全覆盖。鼓励各级博物馆、各类文化企业依托丰富的文物资源开发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
(四)加强博物馆藏品管理。拓宽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域和途径,充实基层博物馆藏品数量和类型。加强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征集,积极开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完成全区出土文物、馆藏文物、海外流失文物线索梳理,并纳入新疆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修复研究,进一步改善博物馆藏品保存条件,完善文物修复装备配置,在自治区博物馆建设全区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中心。制定引进和培养文物修复专业人才计划,加强与国内相关科研院所、文物修复机构合作,实施新疆纺织品、纸质文书和彩绘泥塑壁画类文物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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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6 博物馆发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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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博物馆二期建设和改造提升工程。实施自治区博物馆二期工程,实现一、二期工程有效连接。 2. 县级博物馆建设项目。支持精河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特克斯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民丰县、库车市等县(市)建设博物馆,同时实施一批县级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提升项目。 3. 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改善文物保存环境和条件,加大预防性保护力度,优先在自治区、地(州、市)级博物馆建立完善预防性保护体系。 4. 博物馆精品陈列展览提升工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指导、策划、推出一批反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的精品陈列展览,打造新疆特色文物展览品牌;加强全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工作,推出一批博物馆教育精品项目和示范活动。 5. 博物馆对外交流项目。在国内外举办新疆文物精品展,推动新疆文博机构与港澳台及国外知名博物馆合作,加大对外交流力度。 |
八、大力增强文物展示利用活力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有效途径,深入挖掘、广泛传播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和时代价值,让历史发声,让文物说话,讲好中国故事,彰显中华文明独特魅力。
(一)推进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建设。将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的重要抓手,重点围绕石窟寺、丝路古道等展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多元一体格局和文化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的遗址,建设中华文化地标。积极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新疆段)建设和丝绸之路国家文化遗产线路建设。
(二)加强文物价值阐释传播。实施一批有利于正确阐述“新疆历史”、强化“五个认同”的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考古中国”项目,深化历史研究、加快成果转化,编辑出版《新疆文物故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集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图谱·新疆卷》等一批专题论著和科普读物。落实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中华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
(三)大力实施文旅融合工程。依托积极争取国家文物局支持丝绸之路新疆段丰富独特的文物、文化和生态资源,加快推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积极推介涉及文物领域的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线路,努力争取将更多具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展示中华文化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博物馆纳入国家“三区三州”旅游大环线和“丝路文化经典线”。
(四)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文物管理服务水平,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国有文物鉴定机构和收藏单位主动服务群众,依法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鉴定咨询。引导社会力量开办文物鉴定机构,开展文物鉴定经营服务活动。
(五)深化文化交流互鉴。积极参与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通过举办国际文化遗产交流合作论坛、展览等活动,推动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学术研究和跨国申遗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策划推出一批精品文物赴内地、境外展示或合作展览,组织开展一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打造“丝绸之路”文物对外宣传品牌,推动新疆文物“走出去”。同时,引进一批区外、国外高水平文物展览,增进交流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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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7 文物活化利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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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世界文化遗产推广宣传及展示利用项目。精心制作世界文化遗产系列宣传教育片,利用数字化展示、媒体推广、自媒体等多种手段开展宣传推介。 2.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文化旅游复合廊道工程。 (1)东天山文化旅游复合廊道。整合昌吉州奇台石城子遗址、江布拉克景区、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吐鲁番市高昌故城遗址、火焰山景区、葡萄沟景区、鄯善柳中古城遗址,哈密市巴里坤故城遗址等资源。 (2)龟兹文化旅游复合廊道。整合库车—轮台长城烽燧及沿线重要遗址、拜城县克孜尔石窟、库车苏巴什佛寺遗址、库车大峡谷景区等资源。 (3)叶尔羌河文化旅游复合廊道。整合喀什地区巴楚县托库孜萨来遗址、叶尔羌河胡杨风景道、疏附县莫尔寺遗址、疏勒县张骞公园和帕米尔风景道、塔什库尔干县石头城遗址等资源。 3.“博物馆+旅游”融合发展。通过分发联票等形式,推动博物馆之间、博物馆与旅游资源之间形成协同效应;将小型图书馆、休闲空间等植入博物馆,提升博物馆观展体验,延长游客停留时间;加强博物馆品牌建设和IP开发,建立全区博物馆文创商店联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创品牌和产品。 4. “一带一路”文物国际合作工程。筹办以“丝绸之路考古与文化遗产”为主题的国际论坛和展览,力争纳入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体系;策划推出一批精品文物赴境外展出,联合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共同实施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项目。 5. 文物宣传能力提升工程。积极开展文物主题宣传系列活动,加大文物新闻发布力度,加强文物网络舆情监测,构建全区文物系统网络新媒体矩阵。 |
九、加强文物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健全文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文物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文物研究能力和文物领域科技应用水平。
(一)强化基础科学研究。根据新疆文物分布特点及工作实际,加强文物保护基础理论研究,制定文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科研行动计划,重点推进以应用基础研究为先导的技术创新,开展文物价值综合研究及文物本体材料、制作工艺、病害和保护材料等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土遗址保护、壁画保护、有机质文物保护、文物安全防范、馆藏文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科技含量。支持文物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和应急处置理论、方法和模型等方面的前沿研究,鼓励开展适合新疆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的文物保护科技创新研究。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结合新疆文物保护实际,推进生土遗址、有机质文物保护和应用等标准研究,强化文物标准宣传贯彻,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将具有代表性的博物馆、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
(三)推广文物科技成果。建立文物科技转移和成果扩散机制,发布重点文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促进文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托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工作站及科技创新联盟,实施文物保护科技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各级文博单位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馆等单位在资料整理、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
(四)推进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文物保护、考古和博物馆等专业学科,鼓励高校与文博单位、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文物领域大师、名师、工匠进校园参与教学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共享。
(五)培养建强人才队伍。用好人才引进政策,培养引进一批文博行业急需的保护维修、工程管理、考古发掘、文物修复和文物鉴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订单培养”“定向输送”等方式,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文物保护机构合作,畅通技术人才引进和交流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文物局支持,定期举办新疆文博人才专题培训,加快培育新疆本土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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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8 文物科技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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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攻关。开展石窟寺保护、大遗址及考古遗址公园适应性保护与展示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历史城市保护利用模式与关键技术等课题研究。 2. 文物预防性保护与数字化保护。优先对纺织品、纸质文书、土遗址、古建筑和彩塑壁画等保护价值高的文物开展预防性保护与数字化保护工作;利用现代高新科技手段,重点实施克孜尔石窟、库木吐喇石窟、森木塞姆石窟、北庭故城遗址、高昌故城遗址、苏巴什佛寺遗址、托库孜萨来遗址、莫尔寺遗址、敦德布拉克洞穴彩绘岩画、吉木乃通天洞遗址等文物精细化信息采集与存档、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文物虚拟修复以及文物数字化展示利用等项目;支持实施“数字克孜尔”流失文物数字复原项目。 3. 建立文物远程监测和管理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加强对远离城乡野外遗址的定期监测,形成一套完整的监测-预警-反应体系,补齐新疆文物日常监测管理短板。 4. 新疆重点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对接协调国家文物局,定期邀请国家文物局专家库成员来新疆开展实地调研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的技术难点问题。 5. 新疆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效果评估。组织国内土遗址、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方面知名专家,对全区“十一五”至“十三五”期间已实施完成的重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工程效果评估,为下一阶段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提供依据。 6. 新疆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原则,建立三级用户权限管理模式,加强数据库建设,便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收集管理。 7. 新疆文物管理机构及博物馆负责人培训项目。定期对各级文物部门和博物馆负责人开展管理能力提升短期培训。 8. 新疆博物馆人才培养项目。每年举办1-3期博物馆从业人员专题业务培训班,每期培训50人左右。 9. 引进新疆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通过引进业内文物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建立新疆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为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提供保障。 |
十、保障措施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依法行政,更好履行政府职责,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激发社会各界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形成文物保护利用的强大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合力推进。各级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做好本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之中,明确进度安排,确保规划内容如期完成。
(二)加强法治建设。推动新疆文物保护立法工作,落实文物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文物领域法律与其他法律衔接,鼓励各地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强文物法治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让文物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支持本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落实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拓宽文物科技创新投入渠道,加大对考古和历史研究的支持力度。发挥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等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加强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强化规划落实。建立“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要强化责任担当和任务落实,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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