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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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4日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加快推进自治区中医药院校建设,争取省部局共建新疆医科大学。完善中医药学科专业体系,强化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疾病防治类学科建设,将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和中药学纳入自治区“十四五”重点学科建设序列,支持新增1-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将中医药专业作为重点建设内容,力争分批次建成3-5个国家级及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支持医学院校新增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中药资源学等本科专业。推进高职院校中医药高水平专业建设。推进中医药课程体系改革,优化中医药类专业培养方案,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本科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提高中医学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纳入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支持设置中医药专业的医学院校建设国家级及自治区级一流本科课程。探索招生模式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医学院校试点探索中医学九年制人才培养,合理确定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招生计划,逐步增加中医(全科医学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规模。加强中医临床教学能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医院成为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力争建设2-3个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持续推进本科教育早跟师、早临床教学模式和方法改革,中医药院校的教学医院应设置覆盖主要中医临床科室的教学门诊,加强门诊跟师带教。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等项目。各级中医类医疗机构落实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政策。对于国家职业大典涉及中医药行业的技术工种,符合规定的予以培训补贴。实施中医馆骨干人才培训、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历,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建立自治区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医德医风、中医药学才能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推荐、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天山英才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中医药人才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引、育、留、用政策机制。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用好中央长期对口援疆政策。在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干部人才援疆和全国对口援疆干部人才计划时,统筹考虑中医药援疆人才,深化“组团式”医疗援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创新柔性引才方式,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和激励评价政策,吸引更多中医药人才投身新疆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注重本土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使用,扩大青年中医药人才项目比例,培养内生动力。全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扩大分配自主权,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制度,研究制定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科研绩效工资奖励具体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卫生健康委)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五)落实中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中药新药推荐机制,强化科技、医疗、中医药等多部门横向联动,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快速审评审批。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建立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承担自治区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支持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的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药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厅)
(六)推动中药分类注册管理改革。加快推进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开发注册上市。支持医疗机构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进行备案,推动经注册、备案的中药制剂在中医医联体内流通使用。引导中药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同名同方药等开发研究,推动特色产品、重点大品种二次开发。建立自治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医疗机构制剂,研究依法依规实施豁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临床试验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数据科学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医类医疗机构制剂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药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厅)
(七)强化中医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所得净收入的70%。在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记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八)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地方政府作为公立中医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类医院基础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类医院建设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九)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地区先行先试,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自治区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自治区中医药特色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十一)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完善中西医协同协作机制,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机制,“宜中则中、宜西则西”,规范建立中西医会诊制度,建成若干中西医协同协作基地,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二)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自治区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自治区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自治区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推广中医药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探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中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三)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支持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医学教育,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人才。探索“西学中”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新模式,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提升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应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研究实施自治区“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利用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实施自治区“西医学习中医”培训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十四)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聚焦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癌症、心脑血管病、传染性疾病等,推进中西医协同治疗和科研攻关,提高重大疑难疾病的临床救治水平。逐步建立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用5年时间形成15-20个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五)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用5-10年时间,评选表彰100名左右自治区名中医,培育5名左右全国青年岐黄学者、50名左右自治区青年岐黄学者、300名中医药骨干人才,强化各地、各机构培养责任,加大对中医药人才培养经费的支持力度。实施卓越中医药师资培训计划,培养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医药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中医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面向基层开展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六)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自治区中医类医院参与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方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建设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的中医类医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医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加强自治区二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核酸检测中心等建设。在全区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七)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鼓励建设中医重点领域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围绕中医理论、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药质量标准提高、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在自治区药物研究所、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所、自治区维吾尔医药研究所三所中医药传承创新自治区级科研机构及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基础上,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加强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培育服务于中医药技术装备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疾病,皮肤病、结核病等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争取建设1-2个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加强药物临床试验(GCP)机构能力建设,推进教学、临床与科研协调发展。整合中医药医疗、科研优质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科研支撑平台。依托自治区维吾尔医药研究所做好做强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中心(GLP)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药监局,中科院新疆分院)
(十八)推动实施名医堂工程。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和团队,探索建立名医堂执业平台。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名医堂的,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等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医环境,提供一流中医药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九)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1-2个高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通过搭建科研和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搭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服务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推进创新成果转化。积极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促进优秀成果进行转化。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卫生健康委)
(二十)实施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强肉苁蓉、板蓝根、甘草、红花、贝母等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初加工、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支持发展中草药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物流基础,积极推动建设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符合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二十一)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依托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沿线国家共同建设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协调制定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和监管规则,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外办、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乌鲁木齐海关)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充分体现针灸、推拿、正骨等中医药特色疗法技术劳务价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十三)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银保监局)
(二十四)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改善职工待遇。(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新疆银保监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新疆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适当倾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州、市)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自治区中医类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中药企业积极申请中药技术高价值发明专利和国际专利。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全力打造新疆道地药材品牌,积极推进地理标志认证、保护工作,鼓励各地充分挖掘优势特色资源申报地理标志。(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七)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自治区中医药科技研发工作,加强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和监管等研究。争取国家重大中药新药创制专项,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实施中医药重大专项,力争“十四五”期间中药新药研究有新突破。自治区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实施。进一步深化中医药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在基于科研诚信前提下,探索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中医药科技专项项目形成机制和组织机制,探索实施“揭榜挂帅”机制,实现项目、单位和人才的精准对接。实施和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推进中医药科技评价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八)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加强中医药辨证施治思想的宣传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进一步丰富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加强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立新疆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支持改善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自治区维吾尔医药研究所等单位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文旅厅、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二十九)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制定,继续加强中医药法宣贯工作。加强中医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中医药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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