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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1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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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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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2021年12月20日至27日,国家统计局第9统计督察组对我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2年6月6日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自治区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国家统计局督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扎实推进问题整改。截至目前,国家统计督察反馈的4个方面14个问题中,已整改完成13个,1个问题正与国家相关法律同步推进修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方面

(一)针对“传达学习不及时不深入”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持以上率下、带头示范,先后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全面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中央统计改革文件,系统安排部署我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项工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等纳入理论学习计划,认真组织专题学习。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将《汇编》作为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专题开展学习研讨。乌鲁木齐市委组织四套班子集中专题学习,昌吉州党委、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2次专题学习研讨。

(二)针对“有的地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极端危害性认识不足”问题整改情况。多措并举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和统计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乌鲁木齐市各区县、相关单位传达《国家统计局关于河北省、河南省、贵州省有关地区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有关地区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高新区(新市区)区委、区政府组织所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态化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学习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35次。昌吉州组织开展3期“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将《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纳入党员干部学考平台,并组织开展《汇编》学习和专题考试,提高领导干部尊崇、敬畏统计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针对“推动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还不够扎实有效”问题整改情况。党校、行政学院均将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在2022年进修班、中青班、理论研修班等主体班次中,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专题辅导。依托新疆干部网络学院线上学习平台,上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课程20余门,全区干部在线学习。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统计法》等知识纳入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政治理论水平测试题库,组织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参加测试,进一步提高学习成效。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党委、政府专门举办了各级干部统计知识专题研讨班。各地组织部门严格落实统计部门班子成员调整前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机制,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立行立改,本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人选在提交本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均要求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2022年以来,乌鲁木齐市区(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调动均已征求市统计局党组意见。昌吉州市县领导干部任免前均提前征询了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州、市)举一反三,严格按规定任免、调动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针对“统计工作条件保障不到位;市县两级统计执法监督力量不足、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条件保障。自治区财政厅追加拨付本级劳动力调查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乌鲁木齐市委编委调增22名编制,用于充实市县两级统计机构。昌吉州采取增加或调剂等形式增加编制20余个,为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专职统计工作岗位。

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方面

(五)针对“统计造假问责追责不够到位”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办法》,进一步夯实责任体系。自治区纪委监委督促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纪委监委深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办法》,举一反三,会同统计机构对已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回头看”,坚决纠正统计造假问责追责不够到位的问题,不折不扣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呼图壁县对2021年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的3名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人,全部将原考核“称职”重新评定为“不定等”,3人共清退年终奖金和年度考核奖金52859元。

(六)针对“防惩统计造假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统计局结合专项纠治工作,建立健全了统计数据核查机制,依据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先后派出5个核查组,在全区开展了统计执法检查、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共检查调查对象4353家,立案89件,结案74件,罚款89.3万元。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委对13名伪造统计资料、干预统计数据的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及“第一种形态”处理。

(七)针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有待加强”问题整改情况。各级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考核中,就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工作、是否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地举一反三,严格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把落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列为年度考核指标,对追究统计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方面

(八)针对“统计地方性法规未及时修订”问题整改情况。《统计法修正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待《统计法》修正后,我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目前,自治区统计局已制定《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前期工作

(九)针对“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规‘打捆入统’”问题整改情况。乌鲁木齐市废止《关于2017年乌鲁木齐市投资项目核对及纳统情况的相关意见》,对各区(县)项目组办公室、统计、发改、项目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新入库项目核查做到全覆盖,确保入库项目真实准确。塔城地区全面清查2017年以来文件、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等,纠正各种干扰、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纳统、报送统计资料的做法。

(十)针对“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仍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印发了《关于开展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的通知》,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违规文件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共清理出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21份并已全部纠正。

(十一)针对“有关部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工信厅对本系统现行统计报表认真开展清理清查,全面停止了未经批准的馕产业调查工作。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本系统现行统计报表认真开展清理清查,要求各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项目须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统计数据质量方面

(十二)针对“在延伸督察地区随机选取120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14家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问题”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委和自治区统计局成立执法检查组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高新区52家企业67个项目、2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家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已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企业立案查处。

(十三)针对“乌鲁木齐市有关方面存在干预调查对象独立报送投资统计数据问题”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统计局成立执法检查组,对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米东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米东区建设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等部门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干预调查对象独立报送投资统计数据的20名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6个月内处理到位。

(十四)针对“督察期间,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先后两次向督察组提供的党组会会议记录存在多处关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乌鲁木齐市工信局提供的学习说明和学习情况报告中甚至出现明显错误表述,并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干扰统计督察的问题”问题整改情况。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对督察组反馈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对问题责任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乌鲁木齐市工信局对负责理论中心组学习的组织人事科科长予以“诫勉谈话”处理,教育引导全委干部在工作中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培养良好工作作风。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此次统计督察整改为契机,以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治工作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新疆落地生根。深刻认识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完善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并要适时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虚假整改、纸上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持续做好统计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以高质量统计服务助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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