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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3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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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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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新政发〔2022〕61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发〔2022〕61号)的要求和自治区推进经济稳增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地区经济稳定增长,现将阿勒泰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的《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新政发〔2022〕61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景区)、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责任,以时不待我的精神、分秒必争的行动,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着力推动地区经济稳增长、实现“全年红”。各县(市、景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产生政策效应。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地区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九个方面44条措施及分工安排,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可操作、能落地。地区行署督查室将加强督促指导,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及时报地委、行署。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2022年6月30日

                        

  

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新政发〔2022〕61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

一揽子政策措施

(九个方面44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增长6个方面33条措施,自治区稳经济增长9个方面46条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地区经济稳增长、实现“全年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税收政策措施(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的有关精神,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单独调拨库款,并督促县(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承担的留抵退税资金,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确保6月30日前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对各县(市)财政运行监测力度,在确保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的基础上,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兜牢兜实“三条底线”。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奖补机制,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将争取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好、退税额度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县(市)。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大对直达资金、乡村振兴资金、债券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资金闭环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依托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系统中各项指标规范性进行排查,对直达资金预警情况分别依据“红、绿、黄”三级预警情况进行分析,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加强对已到位资金的分析,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3.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工作。严格履行一次告知、一次提醒、一次约谈及移交问题线索跟踪督办管理工作流程,通过下达工作提醒单、督办函等手段,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用好已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做好2023年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工作,加大对新基建、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储备,做好项目收益测算,优化项目储备结构,切实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强化项目前期手续倒排工期管理,预算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挂图作战,对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完备,不具备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不予安排债券额度。

4.加强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政策。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执行0.8%的担保费率,降低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成本。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对存量客户中诚实守信、有市场、有订单,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临时过渡周转授信,地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农业融担公司可对新增授信部分承担80%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落实中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款按照20%比例进行补助补贴,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支持更多的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

6.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建立新型政银企对接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获得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落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开发银行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新一期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动各类项目落地见效。

7.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17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重大项目政策措施(6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司机贷款及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款,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受疫情影响需要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人员,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征信记录。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对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奖励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加入供应链平台,并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导性作用,带动市场主体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发挥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督促各金融机构与地方各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情况。持续监测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等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对支小支农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的考核力度。推广活畜抵押贷款业务,盘活农牧民生物资产,助推乡村振兴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政策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围绕地区当前产业体系建设,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提供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REITs等多种形式,投资交通、清洁能源、水利、环保、冰雪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13.全面推进金融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提质增效。传导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涉外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结算服务。持续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帮助企业合理运用外汇衍生产品工具及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三、扩大投资政策措施(4项)

14.加快推进一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水利项目。加快推进中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持续支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型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

15.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聚焦国家、自治区和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抓紧推动上马实施,重点加快G331线鸣沙山—乌拉斯台—塔克什肯口岸(阿勒泰段)、G216线红山嘴口岸—阿勒泰、G331线青河—富蕴—阿勒泰、G217线阿勒泰—布尔津、G331线布尔津—哈巴河5个续建和S226线喀拉通克—富蕴、S319线布尔津—吉木乃口岸、G681线阿勒泰—禾木喀纳斯3个新开工公路建设项目。积极推进G680线塔克什肯—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G219线吉克普林(俄罗斯)—喀纳斯、G219线喀纳斯—哈巴河—吉木乃公路等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新改建里程580公里,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24个,实施农村联网路22公里,农村公路提质升级62公里,危桥改造3座,整治村道安防里程255公里,大中修养护工程131公里。加快福海县创建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工作。

16.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按照“储备一批、洽谈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达产一批”的工作目标,建立并动态调整项目储备库,突出做好意向签约企业跟踪服务,促进新签约项目转化落地。围绕地区大旅游、大健康、大农业、清洁能源、绿色矿山五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聚焦行业龙头,选准目标企业,建立健全龙头企业项目资源库,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为产业发展引来源头活水。用好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长效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加强投资项目要素保障。落实《地区推动项目高质量发展服务管理十二项机制》和《地区重点经济指标考核办法》,用好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的各类问题,加快形成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合力。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优化市场化融资,引导金融机构量身制定投融资方案,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投资项目融资,有效解决项目资金需求。加强企业用能保障,全面保障能耗强度低于所在辖区和所属行业均值的新上项目用能需求,在节能审查阶段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引导新上项目尽可能消纳可再生能源,降低化石能源消费量,支持辖区内存量项目实施用能绿电替代,腾挪出的化石能源指标优先用于解决新上项目用能需求。按照“手续齐全立即办、完善资料尽快办、创造条件设法办”的原则,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等各方面前期工作,提升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储备转化率。

四、促进消费政策措施(4项)

18.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制定出台《阿勒泰地区复苏旅游业优惠政策》,各收费景区6月10日—7月10日对全国游客实行门票8折优惠,对全国劳动模范、援疆干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运动员教练员及家属、中国女足队员及家属、中高考毕业生等人群实行免门票;33家酒店及8类35项旅游产品实行8折优惠等政策。结合实际规划乡村游、研学游、自驾游等1—2日旅游线路,推动本地游。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提高通行服务效能,倡导阿勒泰人游阿勒泰,不设壁垒、不设障碍、不层层加码。落实恢复跨省团队旅游政策,发挥援疆省优势,积极谋划开通“龙疆号”“吉泰号”旅游专列,吸引援疆省客源走进阿勒泰旅游消费。严格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和缓交政策,向地区各旅行社通告政策内容及办理程序,对申请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按要求100%暂退,暂退或缓交保证金期限按要求延至2023年12月31日。

19.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城一策”,制定出台促进房地产消费相关优惠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行差别土地供应政策,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大于18个月的,要减少普通商品房住宅供地,允许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完成首期付款后,其余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落实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完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限制,改为投资达到工程造价25%以上即可办理预售许可;取消供水、供暖“接口费”等违规收费;燃气、热计量装置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再另行收取;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灵活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提高项目验收效率。不具备建设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条件时,应合理设置地面停车位的数量,对住宅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地面、地下停车位数量,不再限制1∶9比例。优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落实纳税人依法自行按交易价格1%或交易价差额20%申报个人所得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额度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实行动态监管,决不搞“一刀切”;第二套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优化商品房备案程序,实行全程网签,进一步压缩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限。

20.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继续深化国家和自治区汽车消费政策,营造汽车消费氛围。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汽车促销,举办“线上购车节”活动,开拓汽车线上销售渠道。鼓励汽车销售企业举办或参与线下实体车展,多品牌、多车型联合开展促销。支持家电经销企业发放优惠券开展全领域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指导家电品牌经营商携全系产品开展“旧家电换健康家电”消费升级补贴活动,促进家电商品扩销增销。支持大型商场举办家博会,促进家居建材等商品消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与新疆银联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围绕“信用消费”开展促销,通过“扫码返利”“分期付款”“云闪付”优惠券等方式,推出“信用消费惠民”、持卡消费优惠让利系列活动,挖掘和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布尔津县、吉木乃县、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作用,利用互联网宣传本地优质的农产品,促进电商消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抓住农牧民丰收购物的良机,刺激消费意愿,推动消费攀升。指导线下企业通过直播、社群等渠道发展线上电商业务,挖掘新兴消费潜力。

21.加快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合作共赢”原则,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以电商物流分拨中心为起点,以乡(镇)村的电商服务站点和现有农村商业网点作为物流配送终端网点,实现“县城有分拣、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有效降低农村物流成本,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配送渠道。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县乡村三级站点,加快推动“快递进村”,对快递进村的运输成本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深入开展基层邮政网点复用村级电商服务站代办邮政快递业务工作。

五、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4项)

22.帮助外贸企业纾难解困。建立地县两级重点外贸企业联系制度,开行进出口绿色通道,指导企业选择适用通关便利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进出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外贸供应链稳定。严格执行口岸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着力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实现口岸正常通关过货。

23.持续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接驳甩挂货运通关模式相关规定,优化监管流程,深化“提前申报”,做好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优化物流监管模式,实行“并批合报”模式,实现快速通关,切实为企业减负。加强通关时效分析,完善与报关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全力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确保企业通关顺畅。加强口岸通行效率监测分析,优化塔克什肯口岸、吉木乃口岸进出境通关作业流程,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提升货运过货量。

24.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建设海外仓等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查验场所建设。

25.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推动吉木乃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相关政策落地,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研究推进饲草进口,着力扩大对哈饲草进口。加快推进进口活畜隔离场公用型保税仓库、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和商贸物流服务中心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稳步扩大塔克什肯口岸进口焦煤洗选加工,重点做好焦煤进口企业服务。积极推进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实现进口焦煤洗选后的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着力延伸进口焦煤加工产业链,着力培育和打造口岸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积极做好第七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参展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环阿尔泰山次区域经济合作国际论坛筹备工作,进一步拓展中俄哈蒙四国环阿尔泰山区域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六、保障粮食能源安全政策措施(4项)

26.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统筹国家和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中央第一批、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支持全地区26.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种业揭榜挂帅制度,加大制种龙头企业引进和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种业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建设,扶持鼓励技术创新,推进制种基地建设。加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结合实际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27.稳定煤炭储备及市场供应环境。积极落实储备协议,加强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的调度监管,建立健全政府可调度煤炭应急动用、轮换、储备机制,督促落实存煤数量,确保储备煤炭即调即有。参照自治区煤炭交易价格相关政策,督促地区主要煤炭消费企业按期完成中长期合同签订,其中供热煤炭中长期合同100%全覆盖,畅通煤炭运输环节做到煤炭产运需无缝衔接,提升煤炭安全稳供保障能力。

28.提高电力保障能力。加快构建地区电力“一体两翼,南北双环网,东西双链路,飞机型格局”主网架,保障电力供应稳定性;推进福海县、哈巴河县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前期工作,力争220千伏电网实现全覆盖。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新型化学储能、抽水蓄能等市场化新能源项目落地。综合考虑电网安全、用电需求及“疆电外送”等因素,做好迎峰度夏(冬)有序用电安排,科学制定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原则上做到错峰检修。

29.加快油气勘探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地区境内准噶尔盆地油气勘探力度,稳定油气井产能。加快推进阿勒泰地区天然气管道利民工程,力争年内取得核准并开工建设。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措施(7项)

30.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和房租等成本。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域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对转租、分租国有企业房屋的,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实行减免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政策。对不属于减免对象的小微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的,鼓励国有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对中小微企业供水、排水、垃圾清运费给予财政补贴,原则上对经营服务类企业垃圾清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免10%,对建筑业、特种行业供水及排水在现行的收费标准上减免10%。

31.稳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价格。对不满1千伏工商业户,2022年继续维持现行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电价优惠政策。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

32.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全面组织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建立中小企业拖欠账款台账。各县(市、景区)、地区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清偿和还款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限期办结。无分歧欠款原则上发现一起清偿一起,部分欠款金额较大、确有支付困难的要主动与被拖欠企业协商还款事宜,在征得企业同意前提下,于2022年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并严格按照还款协议落实还款。有分歧欠款,要尽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严格落实“周调度”机制,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目。

33.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强化航班进出港服务保障工作,在严格落实防疫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缩短旅客进出港时间。帮助民航企业纾难解困,落实好财政部《关于预拨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航班申请政策补贴支持。按照“应付尽付、应付快付”原则,加快推进民航企业航线补贴支付工作。持续压缩补贴资金申请及支付流程时间,缓解民航企业资金紧张问题。通过“航空+旅游”推动航班快速恢复,制定复苏旅游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鼓励民航企业出台旅游团队客票政策,将团队机票与地区复苏旅游业优惠政策结合捆绑销售,促进旅游团队来阿旅游,提高航班客座率。

3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精准做好货车司机的风险排查和信息推送工作,建立货车司机“白名单”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驾驶员采取“即采即走即追”的免费核酸管控措施,并对核酸检测结果互认。严格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物流保通保畅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方案》要求,落实物流保通保畅各项工作措施,畅通民生物资供应、保障城乡商品寄递流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公路服务区,严禁擅自封闭县乡村公路,并在公路服务区开辟货运车辆专用服务区,及时增设必要的服务设施。坚决取缔区域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服务区设置的防疫检查点,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在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通道的同时,确保公路交通网络不断,确保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确保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通道不断。全面掌握企业保供需求,保障重点企业运输运力调配,妥善解决好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和涉疫地区来阿货运司机的生活保障服务。开通24小时交通物流保通保障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解决货运司机反映的各类问题。

35.用好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纺织服装专项资金,支持地区纺织服装企业运费、电费、岗前培训、社保、医保等支出;用好纺织服装专项资金,促进纺织产业稳岗达产,提高纺织企业竞争力。

36.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建立地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纳入自治区“白名单”企业名录。优先保障防疫医疗物资、食品物资、农用物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关键物资,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建立“白名单”企业每周监测调度机制,做好“白名单”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关键原辅材料、配套零部供应、员工到岗和生产物资运输等问题。建立“白名单”企业问题诉求台账,梳理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物流运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盯办、跟办,限时办结。

八、保障基本民生政策措施(6项)

3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县(市),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将发放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38.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阿勒泰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今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2022年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地区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及见习补贴期限可顺延。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

39.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创业孵化基地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要为入驻初创实体、创业者个人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地,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各县(市)在创业引导性补助资金中给予运营主体支持。2022年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介绍脱贫劳动力到本县(市)以外用工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15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0.支持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员、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占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15%的,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

41.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提高困难群体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560元/月提高至61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600元/年提高至5290元/年,城市集中、分散和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900元/月提高至1035元/月,集中收养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每人1400元/月提高至每人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每人1000元/月提高至每人1150元/月。认真实施失业困难群众救助,对失业困难人员及时实施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范围,根据需要,给予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申请救助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工资收入的30%(残疾人50%)标准扣减,就业低保对象家庭给予1年的渐退期。及时足额将12443万元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无忧。对遇到突发困难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安全渡过难关。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当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6%以后,及时启动物价上涨与生活补助联动机制,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发放价格补贴。

42.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县(市)根据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九、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2项)

43.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动态清零”总方针,以国务院客户端公布“各地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阿勒泰地区政策措施)为准,落实来返阿人员各项防控措施;继续坚持在铁路、公路、机场等入疆卡点开展入疆人员申报和扫新疆政务场所码工作,严格查验来返阿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及时调整核酸检测频次,实施落地核酸等各项防控措施,坚决守住疫情输入关口。强化口岸等重点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住建、工信、交通、商务、外办等部门要协同抓好建筑、企业、矿山以及物流园、入疆货车停车场、大货车司机聚集区等重点场所的日常健康监测、风险排查指导工作。

44.依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疆一盘棋、健康码一码通行,中小学生疆内跨区域出行可不进行报备,各县(市)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简单以疫情为由限制出行、人为设置跨区域障碍等要求。要积极促进人流、物流安全有效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培训和演练工作,提升疫情处置能力,快速高效处置局部疫情,守住不发生大规模疫情的底线。高度关注国内外疫情形势,结合实际,动态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强度,切实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压实县(市)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其停产。企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等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对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科学精准和动态调整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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