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 新政发〔2021〕58号 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 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深刻领会改革的重要意义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 重要举措,对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 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 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 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 《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全面扎实落实 各项改革举措,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 济高质量发展。 —2— 二、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措施 (一)明确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 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 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 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 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编制《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版)》(496项),包括《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改革清单》(488项)和《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 清单》(8项)两部分,作为自治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涉 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按照《自治区涉企 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规范,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 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相关部 门配合) (三)按照清单落实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清单全面实施 改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区范围内取消6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 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 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 —3— 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区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改为备案管理,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 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 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 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区范围内对3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 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 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 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 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 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 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区范围内对38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 项,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 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合理放 宽企业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情况。同时,各地、各部门要 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4—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纳入清单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清单,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清 单执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清单,由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编制;各自治州、设区的市设定的清单,由本 地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 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 展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 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 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 照国家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 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到许可事项 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 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 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 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 门配合)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5—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及 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 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 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 电子证照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 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纸质材料。(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做好信息化支撑。按照改革要求和全国统一规范,改造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在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系统 改造完成之前,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证照分离”系统将市场 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到各涉企许可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 将备案、审批及监管信息及时通过“证照分离”系统归集到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登记、审 批和监管数据库,为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自 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系统改造完成后,以上信 息归集、共享通过该系统实现。(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 —6— 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 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 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 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 行政执法改革的地方,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 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 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 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 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 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 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 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 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 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 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分类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 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 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 —7— 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 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 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 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 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 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 隐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证照分 离”改革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 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 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 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修订工作。各涉改部门按照涉企经 营许可事项分工,落实改革措施,扎实推进改革。 (二)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各涉改部门要根据中央层面和自治 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 布。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 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 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落实改革任务措施。自治区人民政 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组织对改革的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推进改革中措施不到位、信息归集不及时的 —8— 追究责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改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请示报告自治区 人民政府。 附件: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9— 附 件 : 自 治 区 涉 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改 革 清 单(2021 年 版) 第 一 部 分 中 央 层 面 设 定 的 涉 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改 革 清 单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 审 批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 取 消“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基 础 电 信 业 务)审 批”,在 办 理“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时 对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落 实 股 比 限 制 要 求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1.加 强 对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测 ,督 促 企 业 按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信 息 。2.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等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不 良 名 单 和 失 信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 第 一 类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 审 批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 取 消“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第 一 类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审 批”,在 办 理“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时 对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落 实 股 比 限 制 要 求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1.加 强 对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测 ,督 促 企 业 按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信 息 。2.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等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不 良 名 单 和 失 信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 第 二 类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 审 批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 取 消“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第 二 类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审 批”,在 办 理“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时 对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落 实 股 比 限 制 要 求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1.加 强 对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测 ,督 促 企 业 按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信 息 。2.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等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不 良 名 单 和 失 信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二 、 三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和 第 四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中 含 磷 、硫 、 氟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初 审) 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取 消 初 审 环 节 ,将“第 二 、三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和 第 四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中 含 磷 、硫 、氟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由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审 批 ,调 整 为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审 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生 产 活 动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加 强 对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将 审 批 情 况 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备 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加 强 抽 查 。 5 公 安 部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 取 消“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1.加 强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省 级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在 实 施“设 立 典 当 行 及 分 支 机 构 审 批”后 及 时 将 有 关 信 息 推 送 至 公 安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及 时 将 典 当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纳 入 监 管 范 围 。2.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6 自 然 资 源 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认 定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违 反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未 落 实 约 束 性 指 标 和 刚 性 管 控 要 求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有 关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7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8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单 位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9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0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1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2 自 然 资 源 部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测 绘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资 质 由 四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通 过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测 绘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测 绘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3 自 然 资 源 部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丁 级 资 质 审 批 测 绘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将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资 质 由 四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丁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通 过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测 绘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测 绘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4 生 态 环 境 部 放 射 性 污 染 监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 省 级 权 限) 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省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取 消“放 射 性 污 染 监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省 级 权 限)”,从 事 放 射 性 污 染 监 测 工 作 的 机 构 向 生 态 环 境 部 申 请 办 理 资 质 认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依 法 依 规 建 立 失 信 惩 戒 及 信 用 共 享 机 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监 测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将 相 关 信 息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3.推 动 企 业 信 息 公 开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5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取 消“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完 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推 广 应 用 职 业 保 险 制 度 ,增 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风 险 抵 御 能 力 ,有 效 保 障 委 托 方 合 法 权 益 。 —1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6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取 消“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完 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推 广 应 用 职 业 保 险 制 度 ,增 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风 险 抵 御 能 力 ,有 效 保 障 委 托 方 合 法 权 益 。 1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三 级 资 质 核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由 四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三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二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8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四 级 资 质 核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由 四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四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二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9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丙 级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将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0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丙 级 资 质 、 丁 级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将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由 三 级 或 者 四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丁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三 级 资 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将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三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二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2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丙 级 资 质 ,事 务 所 资 质 , 公 路 、水 利 水 电 、港 口 与 航 道 、农 林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将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2.取 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审 批 的 监 理 事 务 所 资 质 和 公 路 、水 利 水 电 、港 口 与 航 道 、农 林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资 质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3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丙 级 监 理 资 质 认 定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将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强 化 对 企 业 投 标 及 履 约 行 为 的 监 管 。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拓 展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5.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24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认 定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丙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水 利 部 √ 将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将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调 整 为 目 前 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行 业 黑 名 单 制 度 , 对 失 信 主 体 加 大 抽 查 比 例 并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5 农 业 农 村 部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学 校 、 驾 驶 培 训 班 资 格 认 定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取 消“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学 校 、 驾 驶 培 训 班 资 格 认 定”。 1.修 订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教 材 , 在 培 训 环 节 强 化 驾 驶 员 安 全 教 育 。2.加 强 教 练 员 队 伍 建 设 和 管 理 ,推 动 拖 拉 机 培 训 机 构 建 立 培 训 记 录 、提 高 培 训 水 平 。 3.严 把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件 考 试 关 口 ,完 善 考 试 大 纲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确 保 持 证 人 员 掌 握 驾 驶 技 能 和 道 路 安 全 法 规 知 识 。4.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加 强 对 拖 拉 机 的 驾 驶 安 全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驾 驶 行 为 。 26 农 业 农 村 部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苗) 审 批 ( 初 审) 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取 消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实 施 的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苗)初 审 ,申 请 人 直 接 向 农 业 农 村 部 提 出 申 请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7 农 业 农 村 部 外 商 投 资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选 育 和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取 消“外 商 投 资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选 育 和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审 批”, 与“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外 商 投 资 企 业)许 可 证 核 发”合 并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实 行 承 诺 备 案 和 申 请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严 肃 查 处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许 可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8 农 业 农 村 部 转 基 因 棉 花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初 审) 无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取 消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实 施 的“转 基 因 棉 花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初 审)”,申 请 人 直 接 向 农 业 农 村 部 提 出 申 请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9 农 业 农 村 部 水 产 良 种 场 的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不 再 保 留 水 产 良 种 场 类 别 ,原 有 良 种 场 纳 入 一 般 水 产 苗 种 场 管 理 ,不 再 实 施 特 别 的 管 理 措 施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1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0 商 务 部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 初 审) 无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 取 消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实 施 的“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初 审)”。 1.商 务 部 门 严 格 落 实 行 业 监 管 职 责 。 要 求 有 关 企 业 建 立 购 销 和 出 入 库 台 账 制 度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信 用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 2.地 方 政 府 严 格 落 实 属 地 监 管 职 责 。 建 立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机 制 ,统 筹 配 置 行 政 处 罚 职 能 和 执 法 资 源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对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3.公 安 、 自 然 资 源 、生 态 环 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商 务 、应 急 管 理 、税 务 、市 场 监 管 、能 源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依 法 依 规 加 强 监 管 ,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的 部 门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守 牢 安 全 底 线 。4.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将 新 登 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的 企 业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商 务 部 门 要 将 改 革 前 取 得 许 可 的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企 业 信 息 ,以 及 发 现 的 超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或 者 无 照 经 营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运 用 共 享 信 息 ,加 强 监 管 执 法 。 —2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1 商 务 部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原 油 销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成 品 油 批 发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商 务 部 √ 取 消“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1.商 务 部 门 严 格 落 实 行 业 监 管 职 责 。 要 求 有 关 企 业 建 立 购 销 和 出 入 库 台 账 制 度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信 用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 2.地 方 政 府 严 格 落 实 属 地 监 管 职 责 。 建 立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机 制 ,统 筹 配 置 行 政 处 罚 职 能 和 执 法 资 源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纳 入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对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3.公 安 、自 然 资 源 、生 态 环 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商 务 、应 急 管 理 、 税 务 、市 场 监 管 、能 源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依 法 依 规 加 强 监 管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的 部 门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守 牢 安 全 底 线 。 4.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将 新 登 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 仓 储 的 企 业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商 务 部 门 要 将 改 革 前 取 得 许 可 的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企 业 信 息 ,以 及 发 现 的 超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或 者 无 照 经 营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运 用 共 享 信 息 ,加 强 监 管 执 法 。 —2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2 商 务 部 石 油 成 品 油 仓 储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 初 审) 无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 取 消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实 施 的“石 油 成 品 油 仓 储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初 审)”。 1.商 务 部 门 严 格 落 实 行 业 监 管 职 责 。 要 求 有 关 企 业 建 立 购 销 和 出 入 库 台 账 制 度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信 用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 2.地 方 政 府 严 格 落 实 属 地 监 管 职 责 。 建 立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机 制 ,统 筹 配 置 行 政 处 罚 职 能 和 执 法 资 源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对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3.公 安 、 自 然 资 源 、生 态 环 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商 务 、应 急 管 理 、税 务 、市 场 监 管 、能 源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依 法 依 规 加 强 监 管 ,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的 部 门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守 牢 安 全 底 线 。4.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将 新 登 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的 企 业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商 务 部 门 要 将 改 革 前 取 得 许 可 的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企 业 信 息 ,以 及 发 现 的 超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或 者 无 照 经 营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运 用 共 享 信 息 ,加 强 监 管 执 法 。 —2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3 商 务 部 石 油 成 品 油 仓 储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原 油 仓 储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成 品 油 仓 储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商 务 部 √ 取 消“石 油 成 品 油 仓 储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1.商 务 部 门 严 格 落 实 行 业 监 管 职 责 。 要 求 有 关 企 业 建 立 购 销 和 出 入 库 台 账 制 度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信 用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 2.地 方 政 府 严 格 落 实 属 地 监 管 职 责 。 建 立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机 制 ,统 筹 配 置 行 政 处 罚 职 能 和 执 法 资 源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对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3.公 安 、 自 然 资 源 、生 态 环 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商 务 、应 急 管 理 、税 务 、市 场 监 管 、能 源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依 法 依 规 加 强 监 管 ,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的 部 门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守 牢 安 全 底 线 。4.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将 新 登 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的 企 业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商 务 部 门 要 将 改 革 前 取 得 许 可 的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企 业 信 息 ,以 及 发 现 的 超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或 者 无 照 经 营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运 用 共 享 信 息 ,加 强 监 管 执 法 。 —2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4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诊 所 设 置 审 批 无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开 办 诊 所 不 再 向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申 办 设 置 审 批 ,直 接 办 理 诊 所 执 业 备 案 。 1.完 善 医 疗 服 务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要 求 诊 所 将 诊 疗 信 息 及 时 上 传 信 息 系 统 。2.加 强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发 现 问 题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3.将 诊 所 执 业 状 况 记 入 诊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个 人 诚 信 记 录 ,强 化 信 用 约 束 。 4.向 社 会 公 开 诊 所 有 关 信 息 和 医 师 、护 士 注 册 信 息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 35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取 消“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许 可”,纳 入“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许 可”进 行 统 一 审 批 管 理 。 1.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将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状 况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6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部 分 医 疗 机 构 ( 除 三 级 医 院 、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 急 救 中 心 、 急 救 站 、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 港 澳 台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外)《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书 》 核 发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书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除 三 级 医 院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急 救 中 心 、急 救 站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港 澳 台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外 , 举 办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不 再 申 请 办 理《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书》, 在 执 业 登 记 时 发 放《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1.对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定 期 校 验 , 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组 织 开 展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7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甲 级 资 质 认 可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 将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一 级 ,明 确 由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执 业 地 域 范 围 明 确 为 全 国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8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丙 级 资 质 认 可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将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一 级 ,明 确 由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执 业 地 域 范 围 明 确 为 全 国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9 应 急 管 理 部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省 级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取 消“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1.制 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从 业 条 件 和 服 务 标 准 ,引 导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规 范 从 业 行 为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2.加 强 对 从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抽 查 ,对 不 具 备 从 业 条 件 、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3.对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并 纳 入 消 防 安 全 领 域 诚 信 监 管 体 系 ,定 期 发 布 失 信 信 息 ,对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并 与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惩 戒 。5.对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或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火 灾 ,倒 查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主 体 责 任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 40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做 市 商 审 批 批 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取 消“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做 市 商 审 批”。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 —2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1 海 关 总 署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的 检 验 许 可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海 关 总 署 √ 取 消“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的 检 验 许 可”。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根 据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特 别 准 入 要 求 ,拟 定 检 验 检 测 机 构(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领 域)资 质 准 入 的 特 别 条 件 。 新 增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领 域)或 续 期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机 构 直 接 向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许 可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时 征 求 海 关 总 署 意 见 。 1.市 场 监 管 部 门 通 过“双 随 机 、 一 公 开”监 管 、重 点 监 管 、信 用 监 管 等 方 式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日 常 管 理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结 果 ,涉 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领 域)的 还 要 及 时 推 送 至 海 关 总 署 。2.海 关 依 法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领 域)检 验 检 测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指 导 有 关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升 业 务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 在 海 关 日 常 监 管 中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结 果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3.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会 同 海 关 推 进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减 轻 企 业 监 管 负 担 。4.为 优 化 进 出 口 商 品 法 定 检 验 业 务(含 法 定 的 抽 查 检 验 业 务),海 关 总 署 可 以 制 定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采 信 管 理 办 法 ,对 采 信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目 录 管 理 。 42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从 事 强 制 性 认 证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检 查 机 构 指 定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取 消“从 事 强 制 性 认 证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检 查 机 构 指 定”。 1.由 从 事 强 制 性 认 证 活 动 的 认 证 机 构 对 工 厂 检 查 结 果 及 认 证 结 论 负 责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认 证 机 构 或 其 委 托 的 检 查 机 构 在 工 厂 检 查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或 出 具 虚 假 检 查 报 告 的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 3.将 认 证 机 构 和 检 查 机 构 纳 入 信 用 监 管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工 厂 检 查 员 黑 名 单 制 度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记 录 。4.督 促 认 可 机 构 加 强 认 可 管 理 。5.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2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3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广 告 发 布 登 记 关 于 准 予 广 告 发 布 登 记 的 通 知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取 消“广 告 发 布 登 记”。 1.加 大 广 告 监 测 力 度 ,发 现 广 告 发 布 机 构 发 布 虚 假 违 法 广 告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协 同 监 管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广 告 发 布 机 构 监 管 工 作 。 44 广 电 总 局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 甲 种 ) 审 批 ( 初 审) 无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 取 消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实 施 的“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业 务(甲 种) 审 批(初 审)”,申 请 人 直 接 向 广 电 总 局 提 出 申 请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通 过 实 地 检 查 、广 播 电 视 监 测 系 统 监 测 等 方 式 ,对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单 位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及 播 出 内 容 进 行 监 测 监 看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45 国 家 粮 食 和 储 备 局 中 央 储 备 粮 代 储 资 格 认 定 中 央 储 备 粮 代 储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 中 央 储 备 粮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粮 食 和 储 备 局 √ 取 消“中 央 储 备 粮 代 储 资 格 认 定”,中 央 储 备 粮 由 中 国 储 备 粮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直 属 企 业 承 储 。 1.通 过“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重 点 监 管 等 方 式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6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第 二 类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 初 审) 无 《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 取 消 省 级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实 施 的“第 二 类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初 审)”,申 请 人 直 接 向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提 出 申 请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等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强 化 信 用 约 束 ,对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等 严 重 失 信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依 规 将 其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并 通 报 。4.强 化 属 地 管 理 ,地 方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的 单 位 加 强 监 管 。 47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三 级 国 防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国 防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 将 国 防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三 级 资 质 ,将 二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调 整 为 目 前 三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及 时 修 订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技 术 机 构 履 职 行 为 , 明 确 监 管 措 施 要 求 。2.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专 业 能 力 、履 职 表 现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和 检 查 内 容 。3.加 强 对 军 工 计 量 领 域 的 监 测 ,补 充 完 善 短 板 弱 项 ,确 保 技 术 机 构 能 力 满 足 科 研 生 产 需 要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48 国 家 林 草 局 在 草 原 上 开 展 经 营 性 旅 游 活 动 审 批 草 原 作 业 许 可 证 ( 草 原 经 营 性 旅 游 活 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林 草 部 门 √ 取 消“在 草 原 上 开 展 经 营 性 旅 游 活 动 审 批”。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在 草 原 征 占 用 行 为 监 管 过 程 中 , 一 并 对 有 关 经 营 性 旅 游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2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9 国 家 林 草 局 林 草 种 子 ( 林 木 良 种 苗 木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 待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完 成 法 律 修 改 程 序 后 ,不 再 保 留 林 木 良 种 苗 木 类 别 ,原 有 林 木 良 种 苗 木 纳 入 一 般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不 再 实 施 特 别 的 管 理 措 施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并 依 法 公 开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50 国 家 林 草 局 林 草 种 子 ( 选 育 生 产 经 营 相 结 合 单 位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 待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完 成 法 律 修 改 程 序 后 ,不 再 保 留 林 草 种 子 选 育 生 产 经 营 相 结 合 单 位 类 别 ,原 有 单 位 纳 入 一 般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管 理 ,不 再 实 施 特 别 的 管 理 措 施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并 依 法 公 开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51 国 家 林 草 局 林 草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考 核 林 草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国 家 林 草 局 ;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 取 消“林 草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考 核”。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规 定 或 调 整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准 入 条 件 时 ,要 征 求 国 家 林 草 局 意 见 ,体 现 林 草 部 门 关 于 林 草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特 别 准 入 要 求 。 新 增 或 续 期 的 林 草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直 接 向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许 可 ,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时 征 求 同 级 林 草 部 门 意 见 。 1.市 场 监 管 部 门 通 过“双 随 机 、 一 公 开”监 管 、重 点 监 管 、信 用 监 管 等 方 式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日 常 管 理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结 果 ,涉 及 林 木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还 要 及 时 推 送 至 同 级 林 草 部 门 。2.林 草 部 门 依 法 委 托 有 关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并 对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指 导 有 关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升 业 务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有 关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 —3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52 国 家 林 草 局 林 业 质 检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林 业 质 检 机 构 资 质 审 查 认 可 授 权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林 草 局 √ 取 消“林 业 质 检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规 定 或 调 整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准 入 条 件 时 , 要 征 求 国 家 林 草 局 意 见 ,体 现 林 草 部 门 关 于 林 业 质 检 机 构 的 特 别 准 入 要 求 。 新 增 或 续 期 的 林 业 质 检 机 构 直 接 向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许 可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时 征 求 同 级 林 草 部 门 意 见 。 1.市 场 监 管 部 门 通 过“双 随 机 、 一 公 开”监 管 、重 点 监 管 、信 用 监 管 等 方 式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日 常 管 理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结 果 ,涉 及 林 业 质 检 机 构 的 还 要 及 时 推 送 至 同 级 林 草 部 门 。 2.林 草 部 门 依 法 委 托 有 关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 并 对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 指 导 有 关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升 业 务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有 关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 53 中 国 民 航 局 设 立 国 际 机 场 审 批 批 复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国 民 航 局 √ 取 消 中 国 民 航 局 实 施 的“设 立 国 际 机 场 审 批”,新 设 国 际 机 场 依 法 办 理 口 岸 设 置 有 关 手 续 后 无 需 向 民 航 局 申 办 该 项 许 可 。 每 年 年 初 制 定 行 政 检 查 计 划 , 对 辖 区 内 机 场 进 行 年 度 适 用 性 检 查 ,并 通 过 机 场 安 全 监 管 系 统 实 现 监 察 电 子 化 及 整 改 问 题 在 线 流 转 ,每 5 年 对 机 场 组 织 实 施 1 次 符 合 性 评 价 。 54 国 家 邮 政 局 经 营 境 内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审 批 经 营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批 准 文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邮 政 局 ; 省 级 邮 政 管 理 局 √ 取 消“经 营 境 内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审 批”。 1.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经 营 境 内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企 业 加 强 监 督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采 取 措 施 完 善 邮 政 企 业 委 托 第 三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邮 政 企 业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明 确 业 务 委 托 范 围 ,保 障 邮 件 安 全 。 委 托 协 议 向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3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55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将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 1.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 加 强 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实 施 单 位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56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三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1.将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三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二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2.对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保 养 维 护 工 程 、抢 险 加 固 工 程 、修 缮 工 程 ,取 消 对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的 限 定 要 求 。 1.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 加 强 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实 施 单 位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57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1.将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丙 级 资 质 ,相 应 调 整 乙 级 资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2.对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保 养 维 护 工 程 、抢 险 加 固 工 程 、修 缮 工 程 ,取 消 对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的 限 定 要 求 。 1.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 加 强 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实 施 单 位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3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58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品 委 托 生 产 审 批 药 品 委 托 生 产 批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取 消“药 品 委 托 生 产 审 批”。 1.落 实“四 个 最 严”要 求 ,严 格 执 行 药 品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2.加 强 日 常 监 管 ,通 过 检 查 、检 验 、监 测 等 手 段 督 促 企 业 持 续 合 规 经 营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59 国 家 保 密 局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三 级 保 密 资 格 认 定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三 级 保 密 资 格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保 密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 将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保 密 资 格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两 级 ,取 消 三 级 资 格 ,相 应 调 整 二 级 资 格 的 许 可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继 续 采 取 飞 行 检 查 ,完 善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将 监 管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增 强 保 密 资 质(格)单 位 的 保 密 意 识 ,提 高 保 密 管 理 水 平 。 60 国 家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甲 级 资 质)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人 防 办 √ 取 消“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认 定”,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认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人 防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即 可 开 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对 人 防 设 计 企 业 的 从 业 行 为 和 服 务 质 量 实 施 “互 联 网 + 监 管”,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发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关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3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61 国 家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乙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 取 消“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认 定”,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认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人 防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即 可 开 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对 人 防 设 计 企 业 的 从 业 行 为 和 服 务 质 量 实 施 “互 联 网 + 监 管”,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发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关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62 国 家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甲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人 防 办 √ 取 消“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认 定”,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认 定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相 应 资 质 即 可 开 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对 人 防 监 理 企 业 的 从 业 行 为 和 服 务 质 量 实 施 “互 联 网 + 监 管”,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发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关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63 国 家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乙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 取 消“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资 质 认 定”,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认 定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相 应 资 质 即 可 开 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对 人 防 监 理 企 业 的 从 业 行 为 和 服 务 质 量 实 施 “互 联 网 + 监 管”,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发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关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3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64 国 家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资 质 认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丙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 取 消“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资 质 认 定”,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认 定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相 应 资 质 即 可 开 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对 人 防 监 理 企 业 的 从 业 行 为 和 服 务 质 量 实 施 “互 联 网 + 监 管”,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发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关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65 公 安 部 保 安 培 训 许 可 证 核 发 保 安 培 训 许 可 证 《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 取 消“保 安 培 训 许 可 证 核 发”,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加 强 对 备 案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未 依 法 备 案 、提 供 虚 假 备 案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重 点 监 管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加 强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和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66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专 业 作 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取 消“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认 定(专 业 作 业)”,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67 交 通 运 输 部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取 消“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许 可”,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健 全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强 化 对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和 教 练 员 的 信 用 监 管 。2.加 强 与 公 安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的 信 息 共 享 ,实 施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3.开 展“双 随 机 、 一 公 开”监 管 ,对 培 训 学 时 造 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4.严 厉 打 击 虚 假 备 案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培 训 机 构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的 实 行 行 业 禁 入 。 68 农 业 农 村 部 新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审 批 新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批 准 证 书 《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农 业 农 村 部 √ 取 消“新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根 据 投 诉 举 报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新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69 农 业 农 村 部 肥 料 登 记(大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 中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微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农 用 氯 化 钾 镁 、农 用 硫 酸 钾 镁 、复 混 肥 料 、掺 混 肥 料) 肥 料 登 记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对 大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中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微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农 用 氯 化 钾 镁 、农 用 硫 酸 钾 镁 、复 混 肥 料 、掺 混 肥 料 产 品 ,取 消 许 可 准 入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行 业 监 测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将 风 险 隐 患 、投 诉 举 报 较 多 的 企 业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肥 料 生 产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70 商 务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商 务 部 门 √ 取 消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的 许 可 准 入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的 企 业 要 依 法 联 合 实 施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经 营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3.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发 挥 自 律 作 用 。 71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诊 所 执 业 登 记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取 消 对 诊 所 执 业 的 许 可 准 入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建 立 健 全 诊 所 备 案 制 度 ,及 时 将 备 案 诊 所 纳 入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 加 强 对 未 备 案 行 为 的 监 管 。2.完 善 医 疗 服 务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要 求 诊 所 将 诊 疗 信 息 及 时 上 传 信 息 系 统 。3.加 强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发 现 问 题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4.依 法 将 诊 所 执 业 状 况 记 入 诊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个 人 诚 信 记 录 ,强 化 信 用 约 束 。5.向 社 会 公 开 诊 所 备 案 信 息 和 医 师 、护 士 注 册 信 息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 72 海 关 总 署 报 关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直 属 海 关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隶 属 海 关 √ 取 消 对 报 关 企 业 的 许 可 准 入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将 报 关 企 业 备 案 纳 入“多 证 合 一”范 围 ,在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环 节 一 并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2.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将 备 案 信 息 推 送 至 海 关 ,海 关 做 好 对 备 案 信 息 的 核 对 工 作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综 合 运 用 稽 查 、缉 私 等 方 面 数 据 , 及 时 调 整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4.加 强 报 关 企 业 年 报 管 理 。 —3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73 海 关 总 署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核 准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证 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主 管 海 关 √ 取 消 对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许 可 准 入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健 全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利 用 通 关 数 据 校 验 有 关 信 息 。2.强 化 海 关 与 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多 渠 道 完 善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4.通 过 企 业 年 报 、现 场 检 查 等 方 式 ,对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监 管 。 74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 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对 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企 业 ,取 消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2.将“食 品 经 营 备 案(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纳 入 “多 证 合 一”范 围 ,在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环 节 一 并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1.对 备 案 企 业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重 点 检 查 备 案 信 息 与 实 际 情 况 是 否 相 符 、备 案 企 业 是 否 经 营 预 包 装 食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食 品 ,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 2.加 强 食 品 销 售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和 信 用 监 管 ,将 虚 假 备 案 、违 规 经 营 等 信 息 记 入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 75 中 国 证 监 会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市 场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 取 消“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审 批”,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健 全 相 关 机 构 执 业 规 则 和 自 律 规 则 。2.落 实 辖 区 监 管 责 任 ,强 化 一 线 监 管 和 自 律 管 理 职 能 ,加 强 行 政 监 管 、自 律 管 理 、稽 查 执 法 和 刑 事 追 责 的 衔 接 配 合 。 —3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76 中 国 证 监 会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 取 消“财 务 顾 问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审 批”,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加 强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监 管 ,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77 国 家 粮 食 和 储 备 局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粮 食 收 购 许 可 证 《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企 业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的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同 级 的 粮 食 和 储 备 部 门 √ 取 消“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认 定”,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通 过“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重 点 监 管 等 方 式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严 厉 打 击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78 中 国 民 航 局 非 经 营 性 通 用 航 空 活 动 登 记 核 准 非 经 营 性 通 用 航 空 登 记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国 务 院 关 于 通 用 航 空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对 非 经 营 性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取 消 许 可 准 入 管 理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依 法 开 展 民 用 航 空 器 国 籍 登 记 证 、适 航 证 和 电 台 执 照 核 发 、 驾 驶 员 资 质 管 理 、飞 行 计 划 审 批 、飞 行 活 动 信 息 统 计 等 工 作 , 对 非 经 营 性 航 空 活 动 的 实 施 主 体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和 飞 行 活 动 地 点 、时 间 、过 程 等 各 环 节 、各 要 素 实 施 全 面 管 理 ,实 现 对 非 经 营 性 通 用 航 空 活 动 的 持 续 安 全 管 理 。2.对 非 经 营 性 通 用 航 空 活 动 进 行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加 强 通 用 航 空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对 非 经 营 性 通 用 航 空 活 动 主 体 的 信 用 约 束 。 —3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79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航 企 业 及 机 场 联 合 、 重 组 和 改 制 审 批 准 予 许 可 的 批 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取 消“民 航 企 业 及 机 场 联 合 、 重 组 和 改 制 审 批”,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重 点 监 管 和 非 现 场 监 管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完 善 民 航 企 业 及 机 场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对 因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被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的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 80 公 安 部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加 强 对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81 公 安 部 公 章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公 章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印 铸 刻 字 业 暂 行 管 理 规 则》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加 强 对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加 强 公 章 刻 制 备 案 管 理 ,督 促 公 章 刻 制 企 业 严 格 落 实 公 章 刻 制 备 案 管 理 要 求 ,及 时 规 范 上 传 、报 送 公 章 刻 制 备 案 信 息 。 —4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82 公 安 部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审 核 批 准 文 件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省 、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 根 据 公 安 部 统 一 规 范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根 据 公 安 部 统 一 部 署 ,推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加 强 对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3 财 政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执 业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 支 机 构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全 覆 盖 检 查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并 根 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受 到 处 罚 情 况 、其 他 部 门 移 交 线 索 、群 众 举 报 等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完 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黑 名 单 制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4 财 政 部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审 批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全 覆 盖 检 查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并 根 据 企 业 受 到 处 罚 情 况 、其 他 部 门 移 交 线 索 、群 众 举 报 等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和 违 法 中 介 机 构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85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 分 立 、 合 并 、 变 更 及 终 止 审 批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6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经 营 性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 分 立 、 合 并 、 变 更 、 终 止 审 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许 可 证 、 内 地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合 作 办 学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经 营 性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7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暂 行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88 自 然 资 源 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违 反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未 落 实 约 束 性 指 标 和 刚 性 管 控 要 求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有 关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5. 修 改 完 善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89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 含 粪 便 ) 经 营 性 清 扫 、 收 集 、 运 输 、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 含 粪 便 ) 经 营 性 清 扫 、 收 集 、 运 输 、 处 理 服 务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环 境 卫 生 )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发 现 企 业 不 符 合 承 诺 条 件 开 展 经 营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依 法 撤 销 许 可 证 件 。2.构 建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服 务 全 过 程 监 管 体 系 ,强 化 日 常 监 管 。3.推 动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信 息 公 开 。 90 交 通 运 输 部 道 路 货 运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强 化 市 场 监 管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之 间 登 记 许 可 信 息 共 享 。 2.在 实 施 许 可 后 一 定 时 期 内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对 不 符 合 承 诺 条 件 开 展 经 营 的 要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要 依 法 撤 销 许 可 证 件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4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91 交 通 运 输 部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强 化 市 场 监 管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之 间 的 登 记 许 可 信 息 共 享 。2.向 社 会 公 开 承 诺 内 容 ,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3.在 实 施 许 可 后 一 定 时 期 内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对 不 符 合 承 诺 条 件 开 展 经 营 的 要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要 依 法 撤 销 许 可 证 件 。 92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认 定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交 通 运 输 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加 强 对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行 为 要 依 法 处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互 联 网 + 监 管”,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强 化 对 企 业 投 标 及 履 约 行 为 的 监 管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拓 展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5.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6.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93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乙 级)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乙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水 利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1.提 高 办 理 实 效 ,由 每 年 办 理 一 次 改 为 全 年 办 理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2 天 压 缩 为 12 天 。2.纸 质 证 书 改 为 电 子 证 书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加 强 对 企 业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者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乙 级)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加 大 抽 查 比 例 并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94 商 务 部 从 事 拍 卖 业 务 许 可 拍 卖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加 强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统 一 归 集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依 法 进 行 公 示 。2.完 善 拍 卖 企 业 年 度 核 查 制 度 。3.密 切 与 有 关 部 门 的 联 系 协 调 ,加 强 跨 部 门 监 管 。 4.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发 挥 自 律 作 用 。 95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卫 生 许 可 证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卫 生 状 况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公 共 场 所 信 息 。3.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96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许 可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许 可 证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未 达 到 承 诺 要 求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配 置 许 可 证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加 强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活 动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配 置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医 疗 机 构 的 信 用 状 况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5.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4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97 应 急 管 理 部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除 必 须 提 交 的 申 报 资 料 外 ,缺 少 其 他 资 料 实 行 容 缺 受 理 ,可 在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现 场 检 查 时 提 交 。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落 实 一 次 性 告 知 、最 多 跑 一 次 、邮 寄 送 达 等 便 民 措 施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场 所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发 生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或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火 灾 ,倒 查 使 用 管 理 方 主 体 责 任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纳 入 消 防 安 全 领 域 诚 信 体 系 ,定 期 发 布 失 信 信 息 ,对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的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并 与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惩 戒 。 98 海 关 总 署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 涉 及 公 共 场 所 ) 核 发 国 境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主 管 海 关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对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延 期 换 证 的 企 业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核 查 承 诺 情 况 。 —4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99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风 险 等 级 高 、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领 域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资 质 认 定 的 机 构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者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加 大 抽 查 比 例 并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00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设 立 认 证 机 构 ( 低 风 险 等 级 ) 审 批 认 证 机 构 批 准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认 证 行 业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风 险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完 善 认 证 领 域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关 失 信 主 体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101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化 肥)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通 过 告 知 承 诺 取 得 许 可 证 (包 括 许 可 范 围 变 更)的 企 业 开 展 例 行 检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者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对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延 期 换 证 的 企 业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核 查 承 诺 情 况 。 102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音 像 制 作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音 像 制 品 制 作 许 可 证 《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申 请 人 达 到 法 定 条 件 前 ,不 得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2.实 行 全 覆 盖 例 行 检 查 ,发 现 实 际 情 况 与 承 诺 内 容 不 符 的 ,依 法 撤 销 审 批 并 予 以 处 罚 。 —4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03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电 子 出 版 物 制 作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电 子 出 版 物 制 作 许 可 证 《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申 请 人 达 到 法 定 条 件 前 ,不 得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2.实 行 全 覆 盖 例 行 检 查 ,发 现 实 际 情 况 与 承 诺 内 容 不 符 的 ,依 法 撤 销 审 批 并 予 以 处 罚 。 104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从 事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 不 含 商 标 、 票 据 、 保 密 印 刷 )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企 业 ( 不 含 外 资 企 业 ) 的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发 现 企 业 不 符 合 承 诺 条 件 开 展 经 营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依 法 撤 销 许 可 证 件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4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05 国 家 能 源 局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核 发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 《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电 力 监 管 条 例》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机 构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行 为 。2.推 进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健 全 信 用 告 知 预 警 机 制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发 现 企 业 不 符 合 承 诺 条 件 开 展 经 营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依 法 撤 销 许 可 证 件 。 106 国 家 能 源 局 承 装 ( 修 、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核 发 承 装 ( 修 、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 《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机 构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行 为 。2.推 进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健 全 信 用 告 知 预 警 机 制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发 现 企 业 不 符 合 承 诺 条 件 开 展 经 营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依 法 撤 销 许 可 证 件 。 107 国 家 林 草 局 林 草 种 子 ( 普 通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林 草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制 定 核 查 办 法 ,明 确 核 查 时 间 、标 准 、方 式 , 优 化 现 场 检 查 程 序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 —5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08 国 家 林 草 局 由 国 家 林 草 局 审 批 的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核 发 ( 已 制 定 人 工 繁 育 技 术 标 准 的 物 种)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国 家 林 草 局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严 格 落 实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要 求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组 织 开 展 行 业 培 训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5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09 国 家 林 草 局 省 级 权 限 内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核 发 ( 已 制 定 人 工 繁 育 技 术 标 准 的 物 种 和 列 入 人 工 繁 育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目 录 的 物 种)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严 格 落 实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要 求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组 织 开 展 行 业 培 训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5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10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品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审 批 互 联 网 药 品 信 息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资 格 认 定 的 机 构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者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加 强 网 络 监 测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依 法 查 处 。3. 向 社 会 公 开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11 国 家 药 监 局 医 疗 器 械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审 批 互 联 网 药 品 信 息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资 格 认 定 的 机 构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者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加 强 网 络 监 测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依 法 查 处 。3. 向 社 会 公 开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5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12 国 家 药 监 局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放 射 性 药 品 (一 、二 类 ) 许 可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许 可 证 《 放 射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许 可 证 的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加 强 药 监 、卫 生 健 康 、生 态 环 境 等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 及 时 共 享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放 射 性 药 品 信 息 。3.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放 射 性 药 品 的 日 常 监 管 。 4.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证 有 关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13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 制 作 并 公 布 告 知 承 诺 书 格 式 文 本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许 可 条 件 和 所 需 材 料 。 对 申 请 人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的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1.对 以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加 强 对 其 承 诺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 发 现 虚 假 承 诺 或 者 承 诺 严 重 不 实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对 通 过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5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14 教 育 部 实 施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 学 前 教 育 、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 1.在 社 会 组 织 申 请 筹 设 或 正 式 设 立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时 ,不 再 要 求 提 交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该 社 会 组 织 近 2 年 的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审 计 结 果 等 材 料 。2.在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再 次 申 请 举 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时 ,不 再 要 求 提 交 近 2 年 年 度 检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学 校 上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审 计 结 果 。3.将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申 请 许 可 证 到 期 延 续 审 批 时 限 均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4.对 民 办 学 校 申 请 许 可 证 到 期 延 续 的 ,若 许 可 条 件 基 本 不 变 且 无 违 法 违 规 或 失 信 记 录 ,在 各 学 段 原 有 许 可 证 期 限 基 础 上 延 长 1 年 有 效 期 。5.每 半 年 1 次 公 布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存 量 情 况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定 期 进 行 抽 查 检 查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过 程 性 指 导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2.推 进 民 办 教 育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将 民 办 学 校 的 法 人 登 记 信 息 、行 政 许 可 信 息 、年 度 检 查 信 息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示 ,强 化 信 用 约 束 。3.依 法 依 规 建 立 违 规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将 违 规 办 学 的 学 校 及 其 举 办 者 和 负 责 人 纳 入 黑 名 单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对 其 今 后 在 民 办 教 育 领 域 的 许 可 申 请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健 全 联 合 执 法 机 制 ,通 过 跨 部 门 的 实 时 数 据 对 接 和 信 息 共 享 ,及 时 掌 握 和 研 判 民 办 教 育 领 域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积 极 主 动 予 以 应 对 。 —5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15 教 育 部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 分 立 、 合 并 、 变 更 和 终 止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 1.在 社 会 组 织 申 请 筹 设 或 正 式 设 立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时 ,不 再 要 求 提 交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该 社 会 组 织 近 2 年 的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审 计 结 果 等 材 料 。2.在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再 次 申 请 举 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时 ,不 再 要 求 提 交 近 2 年 年 度 检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学 校 上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审 计 结 果 。3.将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申 请 许 可 证 到 期 延 续 审 批 时 限 均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4.对 民 办 学 校 申 请 许 可 证 到 期 延 续 的 ,若 许 可 条 件 基 本 不 变 且 无 违 法 违 规 或 失 信 记 录 ,在 各 学 段 原 有 许 可 证 期 限 基 础 上 延 长 1 年 有 效 期 。5.每 半 年 1 次 公 布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存 量 情 况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定 期 进 行 抽 查 检 查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过 程 性 指 导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2.推 进 民 办 教 育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将 民 办 学 校 的 法 人 登 记 信 息 、行 政 许 可 信 息 、年 度 检 查 信 息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示 ,强 化 信 用 约 束 。3.依 法 依 规 建 立 违 规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将 违 规 办 学 的 学 校 及 其 举 办 者 和 负 责 人 纳 入 黑 名 单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对 其 今 后 在 民 办 教 育 领 域 的 许 可 申 请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健 全 联 合 执 法 机 制 ,通 过 跨 部 门 的 实 时 数 据 对 接 和 信 息 共 享 ,及 时 掌 握 和 研 判 民 办 教 育 领 域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积 极 主 动 予 以 应 对 。 116 科 技 部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和 使 用 许 可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许 可 证 、 实 验 动 物 使 用 许 可 证 《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科 技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工 作 人 员 体 检 证 明 、特 殊 工 种 证 件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含 授 权 委 托 书)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对 初 次 申 请 的 , 在 现 场 评 估 时 进 行 合 规 性 核 查 。 —5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17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食 盐 定 点 批 发 企 业 审 批 食 盐 定 点 批 发 企 业 证 书 《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省 级 盐 业 主 管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对 食 盐 定 点 批 发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食 盐 定 点 批 发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8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证 书 《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省 级 盐 业 主 管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对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9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电 信 业 务 (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 经 营 许 可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 1.加 强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共 用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2.健 全 有 关 管 理 平 台 ,提 升 审 批 服 务 水 平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按 照 不 同 业 务 类 型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加 强 对 经 营 者 经 营 行 为 的 监 测 , 督 促 经 营 者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信 息 。3.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有 违 法 不 良 记 录 的 经 营 者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加 强 行 政 执 法 ,对 违 反 电 信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5.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公 布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失 信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5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20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电 信 业 务 ( 第 一 类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 经 营 许 可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 1.加 强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共 用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2.健 全 有 关 管 理 平 台 ,提 升 审 批 服 务 水 平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按 照 不 同 业 务 类 型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加 强 对 经 营 者 经 营 行 为 的 监 测 , 督 促 经 营 者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信 息 。3.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有 违 法 不 良 记 录 的 经 营 者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加 强 行 政 执 法 ,对 违 反 电 信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5.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公 布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失 信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21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电 信 业 务 ( 第 二 类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 经 营 许 可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 1.加 强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共 用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2.健 全 有 关 管 理 平 台 ,提 升 审 批 服 务 水 平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按 照 不 同 业 务 类 型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加 强 对 经 营 者 经 营 行 为 的 监 测 , 督 促 经 营 者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信 息 。3.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有 违 法 不 良 记 录 的 经 营 者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加 强 行 政 执 法 ,对 违 反 电 信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5.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公 布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失 信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22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许 可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1.优 化 审 批 流 程 ,将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审 查 和 征 求 商 务 部 意 见 两 个 环 节 由 串 联 改 为 并 联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4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按 照 不 同 业 务 类 型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5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2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0 个 工 作 日 。 1.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各 级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实 行 全 覆 盖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从 严 查 处 未 经 许 可 生 产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利 用 现 场 混 装 炸 药 作 业 系 统 非 法 生 产 工 业 炸 药 的 行 为 。3.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2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0 个 工 作 日 。 1.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依 法 依 规 实 行 全 覆 盖 监 管 ,开 展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督 查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25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证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1.取 消 申 请 许 可 时“从 事 配 送 业 务 的 必 须 具 备 押 运 员 、驾 驶 员 以 及 符 合 特 定 的 爆 炸 物 品 专 用 运 输 车 辆”的 要 求 。2.将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证 年 检 制 度 改 为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 1.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依 法 依 规 实 行 全 覆 盖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销 售 民 用 爆 炸 物 品(包 括 硝 酸 铵)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5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26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互 联 网 域 名 根 服 务 器 设 置 及 其 运 行 机 构 和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立 审 批 批 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1.健 全 有 关 管 理 系 统 ,简 化 申 请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学 历 、劳 动 合 同 、规 章 制 度 、服 务 模 板 等 材 料 。2.通 过 系 统 自 动 导 入 功 能 ,将 申 请 人 之 前 填 写 内 容 自 动 导 入 申 请 表 格 ,方 便 申 请 人 修 改 ,支 持 大 数 据 附 件 上 传 功 能 。3.设 定 流 程 审 核 时 限 ,通 过 短 信 提 醒 等 方 式 督 促 申 请 人 按 时 办 结 。4.实 现 审 批 全 流 程 监 控 , 通 过 发 送 短 信 等 方 式 提 醒 申 请 人 按 时 递 交 材 料 、领 取 批 文 等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督 促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定 期 报 送 信 息 。4.利 用 技 术 手 段 提 高 监 管 有 效 性 ,及 时 处 置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127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设 立 互 联 网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审 批 批 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 1.健 全 有 关 管 理 系 统 ,简 化 申 请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学 历 、劳 动 合 同 、规 章 制 度 、服 务 模 板 等 材 料 。2.通 过 系 统 自 动 导 入 功 能 ,将 申 请 人 之 前 填 写 内 容 自 动 导 入 申 请 表 格 ,方 便 申 请 人 修 改 ,支 持 大 数 据 附 件 上 传 功 能 。3.设 定 流 程 审 核 时 限 ,通 过 短 信 提 醒 等 方 式 督 促 申 请 人 按 时 办 结 。4.实 现 审 批 全 流 程 监 控 , 通 过 发 送 短 信 等 方 式 提 醒 申 请 人 按 时 递 交 材 料 、领 取 批 文 等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督 促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定 期 报 送 信 息 。4.利 用 技 术 手 段 提 高 监 管 有 效 性 ,及 时 处 置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6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28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公 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将 产 品 参 数 变 更 扩 展 由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推 行 产 品 准 入 企 业 自 检 自 证 和 系 族 车 型 管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建 立 车 辆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体 系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监 管 。 129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二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第 二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6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30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二 、 三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和 第 四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中 含 磷 、硫 、 氟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1.将“第 二 、三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和 第 四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中 含 磷 、 硫 、氟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由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审 批 ,调 整 为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审 批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车 间 平 面 布 置 图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生 产 活 动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加 强 对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将 审 批 情 况 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备 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加 强 抽 查 。 131 公 安 部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核 发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相 关 人 员 工 作 经 验 证 明 和 无 故 意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等 材 料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3.制 定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推 广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重 点 监 管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32 公 安 部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者 提 供 爆 破 作 业 业 绩 证 明 、技 术 负 责 人 从 业 经 历 证 明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利 用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检 查 ,发 现 不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规 定 的 依 法 处 理 。 —6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33 公 安 部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设 立 许 可 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 实 行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通 过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对 企 业 上 报 的 数 据 进 行 核 查 。 134 公 安 部 民 用 枪 支 ( 弹 药 ) 制 造 许 可 民 用 枪 支 ( 弹 药 ) 制 造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公 安 部 √ 1.实 行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技 术 鉴 定 文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通 过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对 企 业 上 报 的 数 据 进 行 核 查 。 135 公 安 部 民 用 枪 支 ( 弹 药 ) 配 售 许 可 民 用 枪 支 ( 弹 药 ) 配 售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 实 行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通 过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对 企 业 上 报 的 数 据 进 行 核 查 。 —6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36 公 安 部 弩 的 制 造 、 销 售 、 购 置 、 进 口 、 运 输 许 可 无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 1.实 行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批 准 立 项 文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通 过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对 企 业 上 报 的 数 据 进 行 核 查 。 137 公 安 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销 售 许 可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销 售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公 安 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商 用 密 码 产 品 型 号 证 书 等 材 料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3.实 行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4.停 止 收 取 产 品 首 次 检 测 费 用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行 业 产 品 抽 查 工 作 ,对 产 品 不 合 格 的 企 业 进 行 全 国 通 报 ,并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对 违 规 生 产 、销 售 的 企 业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有 关 检 测 机 构 的 监 管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 138 民 政 部 建 设 经 营 性 公 墓 审 批 无 《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 1.将 经 营 性 公 墓 的 审 批 权 限 由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设 区 的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将 审 批 结 果 报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2.加 快 殡 葬 信 息 化 建 设 ,推 动 实 现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完 善 殡 葬 设 施 规 划 ,通 过 规 划 对 殡 葬 设 施 进 行 总 量 控 制 。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建 立 完 善 殡 葬 服 务 企 业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增 强 监 管 效 能 。 3.强 化 公 墓 年 检 制 度 ,对 违 规 建 设 经 营 行 为 完 善 处 罚 机 制 和 措 施 。4.推 进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 —6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39 财 政 部 设 立 免 税 场 所 事 项 审 批 无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财 政 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1.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依 据 、申 请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等 信 息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特 许 经 营 费 缴 纳 情 况 等 材 料 。 1.建 立 健 全 部 门 间 监 管 协 调 机 制 ,依 据 职 责 分 工 加 强 联 合 监 管 。2.开 展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交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 140 财 政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审 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并 根 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受 到 处 罚 情 况 、其 他 部 门 移 交 线 索 、群 众 举 报 等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定 期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符 合 执 业 许 可 情 况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6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4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设 立 民 办 普 通 、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审 批 办 学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 新 政 发〔2013〕 82 号) 设 立 普 通 技 工 学 校 由 州 、 市 (地)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批 ; 设 立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由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批 √ 1.实 现 申 请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在 登 记 注 册 等 环 节 已 经 提 交 过 的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2.通 过 检 查 考 核 或 投 诉 举 报 件 专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6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42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设 立 民 办 技 师 学 院 审 批 办 学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 1.实 现 申 请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在 登 记 注 册 等 环 节 已 经 提 交 过 的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2.通 过 检 查 考 核 或 投 诉 举 报 件 专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143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 延 续 认 定 ( 国 家 级)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1.每 年 更 新 发 布 存 量 情 况 ,实 时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及 资 格 变 动 情 况 。2.拟 新 增 许 可 企 业 时 ,提 前 2 个 月 在 网 上 公 布 受 理 时 间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本 次 增 加 数 量 等 内 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合 同 和 养 老 金 产 品 备 案 管 理 ,依 法 依 规 对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市 场 行 为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3.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 通 过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等 方 式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 —6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44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1.按 照“放 管 服”要 求 ,已 将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各 地 、州 、市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2. 加 快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每 年 定 期 开 展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专 项 检 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劳 务 派 遣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45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以 技 能 为 主 的 国 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发 证 机 构 资 格 审 核 和 注 册 批 准 文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1.将 审 批 权 限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2.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对 通 过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146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自 然 资 源 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 证 明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6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47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自 然 资 源 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48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自 然 资 源 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49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自 然 资 源 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6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50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自 然 资 源 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51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 证 明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52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7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53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54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155 自 然 资 源 部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设 立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和 聘 任 文 件 等 材 料 。 1.制 定 完 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企 业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加 强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4.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 —7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56 自 然 资 源 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自 然 资 源 部 √ 1.修 改 完 善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 办 理 标 准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57 自 然 资 源 部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自 然 资 源 部 ;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限 制 及 政 策 调 控 申 请 条 件 等 材 料 。 积 极 探 索 采 取 委 托 等 方 式 ,将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的 部 分 探 矿 权 变 更 、延 续 、保 留 、注 销 登 记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违 法 违 规 探 矿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利 用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矿 业 权 人 勘 查 开 采 信 息 公 示 等 ,加 强 对 探 矿 权 人 行 为 的 监 管 。 —7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58 自 然 资 源 部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采 矿 许 可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自 然 资 源 部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限 制 及 政 策 调 控 申 请 条 件 等 材 料 。 按 照 有 关 授 权 ,将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的 部 分 矿 产 采 矿 权 延 续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违 法 违 规 采 矿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利 用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矿 业 权 人 勘 查 开 采 信 息 公 示 等 ,加 强 对 采 矿 权 人 行 为 的 监 管 。 159 自 然 资 源 部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测 绘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自 然 资 源 部 ;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取 消 测 绘 资 质 10 个 专 业 类 别 下 的 55 个 子 项 。 将 除 导 航 电 子 地 图 制 作 以 外 的 其 余 9 个 甲 级 测 绘 资 质 审 批 权 限 ,由 自 然 资 源 部 下 放 至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通 过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测 绘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测 绘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60 自 然 资 源 部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测 绘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 取 消 测 绘 资 质 10 个 专 业 类 别 下 的 55 个 子 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通 过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测 绘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测 绘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7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61 生 态 环 境 部 民 用 核 材 料 许 可 证 核 准 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材 料 管 制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1.将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审 查 从 串 联 办 理 改 为 并 联 办 理 。2.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80 天 压 减 至 150 天 。 1.出 台 核 材 料 管 制 相 关 办 法 , 明 确 监 管 规 则 ,加 强 监 管 。2. 将 民 用 核 材 料 使 用 单 位 全 面 纳 入 核 安 全 例 行 监 督 检 查 范 围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162 生 态 环 境 部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设 计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设 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安 全 法》《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核 级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工 资 格 证 书 、核 级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计 量 人 员 、理 化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信 访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投 诉 举 报 和 反 映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63 生 态 环 境 部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制 造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安 全 法》《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核 级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工 资 格 证 书 、核 级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计 量 人 员 、理 化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信 访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投 诉 举 报 和 反 映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7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64 生 态 环 境 部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安 装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安 全 法》《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核 级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工 资 格 证 书 、核 级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计 量 人 员 、理 化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信 访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投 诉 举 报 和 反 映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65 生 态 环 境 部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无 损 检 验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无 损 检 验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安 全 法》《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核 级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工 资 格 证 书 、核 级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计 量 人 员 、理 化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依 法 查 处 。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信 访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投 诉 举 报 和 反 映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66 生 态 环 境 部 为 境 内 民 用 核 设 施 进 行 核 安 全 设 备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和 无 损 检 验 活 动 的 境 外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审 批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活 动 境 外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安 全 法》《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核 级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工 资 格 证 书 、核 级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计 量 人 员 、理 化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信 访 问 题 ,对 投 诉 举 报 和 反 映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7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67 生 态 环 境 部 生 产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 除 医 疗 自 用 的 短 半 衰 期 放 射 性 药 物 外 ) 许 可 证 核 发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将 场 所 等 级 属 于 乙 级 、丙 级 的 生 产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单 位 的 审 批 权 限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下 放 至 省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1.制 定 出 台 有 关 技 术 导 则 、操 作 标 准 、技 术 程 序 ,进 一 步 规 范 地 方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审 批 及 监 管 工 作 。2.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严 格 依 法 处 罚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对 有 关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人 员 的 培 训 ,提 升 监 管 能 力 。 168 生 态 环 境 部 销 售 、 使 用 Ⅰ 类 放 射 源 ( 医 疗 使 用 Ⅰ 类 放 射 源 除 外 ) 和 Ⅰ 类 射 线 装 置 单 位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核 发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批 复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改 为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要 严 格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生 态 环 境 部 和 省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加 强 信 息 数 据 互 联 互 通 ,方 便 获 取 有 关 信 息 。3.加 强 对 有 关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人 员 的 培 训 ,提 升 监 管 能 力 。 —7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69 生 态 环 境 部 医 疗 使 用 Ⅰ 类 放 射 源 , 制 备 正 电 子 发 射 计 算 机 断 层 扫 描 用 放 射 性 药 物 自 用 , 销 售 、 使 用 Ⅱ 、 Ⅲ 、Ⅳ 、 Ⅴ 类 放 射 源 , 生 产 、 销 售 和 使 用 Ⅱ 、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核 发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省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销 售 、使 用 Ⅳ 、Ⅴ 类 放 射 源 和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以 及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中 X 射 线 机 、中 子 发 生 器 的 单 位 许 可 证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颁 发 。 1.制 定 出 台 有 关 技 术 导 则 、操 作 标 准 、技 术 程 序 ,进 一 步 规 范 地 方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审 批 及 监 管 工 作 。2.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要 严 格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 加 强 对 有 关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人 员 的 培 训 ,提 升 监 管 能 力 。 170 生 态 环 境 部 Ⅰ 类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容 器 制 造 许 可 证 核 发 Ⅰ 类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容 器 制 造 许 可 证 《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核 级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工 资 格 证 书 、核 级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计 量 人 员 、理 化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对 持 证 企 业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 2.对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信 访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对 投 诉 举 报 和 反 映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7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71 生 态 环 境 部 放 射 性 污 染 监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 国 家 级 权 限) 放 射 性 污 染 监 测 资 质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生 态 环 境 部 √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开 放 射 性 污 染 监 测 机 构 存 量 情 况 ,方 便 有 关 企 业 委 托 开 展 业 务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1.完 善 放 射 性 监 测 机 构 制 度 管 理 体 系 。2.生 态 环 境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各 类 放 射 性 监 测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3.推 动 企 业 信 息 公 开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72 生 态 环 境 部 设 立 专 门 从 事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单 位 许 可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生 态 环 境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许 可 与 设 施 的 安 全 许 可 审 查 合 并 进 行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重 复 提 交 材 料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8 个 工 作 日 。 1.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开 展 工 作 ,强 化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对 存 在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并 公 开 结 果 。3.及 时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或 信 访 案 件 。 173 生 态 环 境 部 危 险 废 物 综 合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以 下 审 批 材 料 :贮 存 、利 用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设 施 、设 备 经 卫 生 、消 防 等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复 印 件 ,消 防 部 门 证 明 材 料 ,公 安 机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营 安 全 生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备 案 证 明 材 料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车 辆 运 营 证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驾 驶 员 证 和 押 运 员 证 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有 关 投 诉 举 报 ,并 公 开 结 果 。3. 要 求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单 位 定 期 报 告 有 关 经 营 活 动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情 况 ,将 违 规 经 营 情 况 纳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7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74 生 态 环 境 部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企 业 资 格 审 批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所 在 地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出 具 的 经 营 期 间 守 法 证 明 和 监 督 性 监 测 报 告 及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消 防 和 安 全 验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失 信 主 体 强 化 信 用 约 束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经 营 等 行 为 并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75 生 态 环 境 部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出 口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证 核 发 有 毒 化 学 品 进 (出) 口 环 境 管 理 放 行 通 知 单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一 步 缩 减《中 国 严 格 限 制 的 有 毒 化 学 品 名 录》范 围 ,使 企 业 进 出 口 更 多 种 类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时 不 再 需 要 办 理 进 出 口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证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失 信 主 体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经 营 等 行 为 并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76 生 态 环 境 部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证 核 发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证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生 态 环 境 部 √ 调 整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登 记 所 需 的 毒 理 学 、生 态 毒 理 学 最 低 数 据 要 求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2.对 失 信 主 体 强 化 信 用 约 束 ,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并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3.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 —7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77 生 态 环 境 部 排 污 许 可 排 污 许 可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排 污 许 可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行 业 特 征 表 实 现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的 衔 接 ,推 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与 排 污 许 可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企 业 重 复 填 报 有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无 证 排 污 行 为 和 未 按 证 排 污 行 为 。2.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对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排 污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将 企 业 环 境 信 用 信 息 通 过 有 关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向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共 享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信 息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78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依 托 相 关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积 极 推 进 与 有 关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 对 能 够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方 式 获 取 、核 验 的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 1.通 过 开 展 电 子 化 核 验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动 态 监 管 以 及 工 程 项 目 监 督 检 查 等 措 施 ,对 企 业 及 其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进 行 核 查 ,对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暂 扣 或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处 罚 。2.严 格 落 实 事 故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复 核 制 度 ,对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降 低 的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暂 扣 或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处 罚 。3. 强 化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79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一 级 资 质 核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文 件 、身 份 证 及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近 3 年 房 地 产 开 发 统 计 年 报 基 层 表 、项 目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手 册》及 在 建 项 目 进 度 说 明 等 。 对 于 能 与 登 记 注 册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实 现 共 享 的 信 息 ,不 再 要 求 企 业 重 复 提 供 。2.依 托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身 份 认 证 、数 据 共 享 、电 子 印 章 、电 子 证 照 等 基 础 支 撑 ,按 照“一 网 通 办” 要 求 办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核 定 工 作 ,全 面 实 行 电 子 化 评 审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80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二 级 资 质 核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文 件 、身 份 证 及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近 3 年 房 地 产 开 发 统 计 年 报 基 层 表 、项 目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手 册》及 在 建 项 目 进 度 说 明 等 。 对 于 能 与 登 记 注 册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实 现 共 享 的 信 息 ,不 再 要 求 企 业 重 复 提 供 。2.依 托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身 份 认 证 、数 据 共 享 、电 子 印 章 、电 子 证 照 等 基 础 支 撑 ,按 照“一 网 通 办” 要 求 办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核 定 工 作 ,全 面 实 行 电 子 化 评 审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8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8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 2.加 快 推 动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 社 保 证 明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82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燃 气 管 理 部 门 √ 1.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通 过 信 息 公 示 、抽 查 、抽 验 等 方 式 ,综 合 运 用 提 醒 、约 谈 、告 诫 等 手 段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8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8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加 快 推 动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85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86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综 合 资 质 , 部 分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及 部 分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8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部 分 行 业 甲 级 、 乙 级 资 质 , 部 分 专 业 甲 级 、 乙 级 资 质 , 事 务 所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加 快 推 动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88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部 分 行 业 乙 级 资 质 及 部 分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89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综 合 资 质 , 部 分 施 工 总 承 包 甲 级 、 乙 级 资 质 , 部 分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90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部 分 施 工 总 承 包 甲 级 、 乙 级 资 质 , 部 分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加 快 推 动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9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部 分 施 工 总 承 包 乙 级 资 质 , 部 分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资 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92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综 合 资 质 , 部 分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8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9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部 分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 部 分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加 快 推 动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严 厉 打 击 资 质 申 报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9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部 分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设 区 的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1.精 简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资 质 和 注 册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95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认 定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交 通 运 输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认 定 条 件 、办 理 流 程 、审 查 要 点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和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强 化 对 企 业 投 标 及 履 约 行 为 的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拓 展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5.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8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96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认 定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交 通 运 输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认 定 条 件 、办 理 流 程 、审 查 要 点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和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强 化 对 企 业 投 标 及 履 约 行 为 的 监 管 。3.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拓 展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5.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97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认 定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交 通 运 输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认 定 条 件 、办 理 流 程 、审 查 要 点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和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强 化 对 企 业 投 标 及 履 约 行 为 的 监 管 。3.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拓 展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5.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98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认 定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交 通 运 输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认 定 条 件 、办 理 流 程 、审 查 要 点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和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强 化 对 企 业 投 标 及 履 约 行 为 的 监 管 。3.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拓 展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5.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8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199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省 、 设 区 的 市 级 水 路 运 输 部 门 √ 1.实 现 办 理 审 批 “最 多 跑 一 次”。2.加 强 与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诚 信 状 况 差 、投 诉 举 报 多 、受 处 罚 警 告 多 的 经 营 主 体 提 高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对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年 度 书 面 检 查 ,发 现 不 具 备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的 要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4.针 对 日 常 动 态 监 管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200 交 通 运 输 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沿 海 、 江 河 、 湖 泊 及 其 他 通 航 水 域 水 路 运 输 审 批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省 、 设 区 的 市 级 水 路 运 输 部 门 √ 1.实 现 办 理 审 批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在 线 获 取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诚 信 状 况 差 、投 诉 举 报 多 、受 处 罚 警 告 多 的 经 营 主 体 提 高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对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年 度 书 面 检 查 ,发 现 不 具 备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的 要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4.针 对 日 常 动 态 监 管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201 交 通 运 输 部 经 营 国 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审 批 国 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省 、 设 区 的 市 级 水 路 运 输 部 门 √ 1.实 现 办 理 审 批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诚 信 状 况 差 、投 诉 举 报 多 、受 处 罚 警 告 多 的 经 营 主 体 提 高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对 国 内 船 舶 管 理 企 业 的 年 度 书 面 检 查 ,发 现 不 具 备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的 要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4.针 对 日 常 动 态 监 管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8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02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资 质 证 书 《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1.统 一 资 质 许 可 标 准 ,打 破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地 域 限 制 ,实 现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全 国 通 用 。2.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条 件 、办 理 程 序 和 审 查 要 点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在 线 获 取 营 业 执 照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通 过“互 联 网 + 监 管”,加 强 对 企 业 投 标 及 履 约 行 为 的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拓 展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 203 交 通 运 输 部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现 有 营 运 客 车 行 驶 证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结 论 、客 车 类 型 等 级 评 定 证 明 ,已 聘 用 或 者 拟 聘 用 驾 驶 人 员 的 3 年 内 无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强 化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2.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向 社 会 公 开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企 业 的 运 输 服 务 质 量 承 诺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加 强 对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 204 交 通 运 输 部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强 化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实 施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强 化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全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 2.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9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05 交 通 运 输 部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强 化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实 施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强 化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全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2.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206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际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加 强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和 联 合 监 管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对 国 际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 运 输 车 辆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2.依 托 北 斗 卫 星 导 航 系 统 车 载 终 端 ,加 强 对 有 关 车 辆 的 动 态 监 控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07 交 通 运 输 部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 服 务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测 评 ,建 立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者 信 用 档 案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9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08 交 通 运 输 部 出 租 汽 车 车 辆 运 营 证 核 发 道 路 运 输 证 、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运 输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对 开 展 出 租 汽 车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的 地 区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相 关 材 料 ,直 接 向 检 测 机 构 获 取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信 息 。 1.开 展 服 务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测 评 ,建 立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者 信 用 档 案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209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甲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水 利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有 关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3.直 接 邮 寄 或 由 企 业 自 取 证 书 ,实 现 企 业 “最 多 跑 一 次”。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行 业 黑 名 单 制 度 , 对 失 信 主 体 加 大 抽 查 比 例 并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10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乙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水 利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有 关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3.直 接 邮 寄 或 由 企 业 自 取 证 书 ,实 现 企 业 “最 多 跑 一 次”。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行 业 黑 名 单 制 度 , 对 失 信 主 体 加 大 抽 查 比 例 并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9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11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甲 级)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甲 级)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水 利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有 关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3.直 接 邮 寄 或 由 企 业 自 取 证 书 ,实 现 企 业 “最 多 跑 一 次”。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甲 级)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行 业 黑 名 单 制 度 ,对 失 信 主 体 加 大 抽 查 比 例 并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12 水 利 部 河 道 ( 含 长 江 ) 采 砂 许 可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 长 江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长 江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水 利 部 门 √ 1.加 强 河 道 采 砂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实 行 年 度 采 量 控 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可 采 区 、可 采 期 、 可 采 量 。2.对 公 益 性 采 砂 减 少 审 批 环 节 ,对 符 合 相 关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程 序 的 ,不 再 同 时 开 展 河 道(含 长 江)采 砂 行 政 许 可 。3.采 取 灵 活 的 许 可 实 施 方 式 ,各 地 可 结 合 实 际 采 取 招 标 等 公 平 竞 争 的 方 式 实 施 许 可 。4.鼓 励 和 支 持 河 砂 统 一 开 采 管 理 。 1.落 实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河 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现 场 监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四 方 责 任 。2. 开 展“四 不 两 直”暗 访 ,加 强 对 采 砂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3.对 长 江 干 流 实 行 砂 石 采 运 管 理 单 制 度 ,加 强 采 砂 现 场 及 运 输 环 节 监 管 。4.运 用 卫 星 遥 感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视 频 监 控 、无 人 机 等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5.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9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13 水 利 部 取 水 许 可 取 水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水 利 部 门 √ 1.将 取 水 许 可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批 整 合 为 “取 水 许 可 审 批”。2.按 照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对 省 级 水 利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的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由 取 用 水 人 直 接 向 省 级 水 利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地 方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会 ,不 再 层 层 审 查 。3.按 照 水 利 部 统 一 部 署 ,建 设 省 、地(州 、市)、县 三 级 共 用 的 系 统 平 台 ,并 与 水 利 部 取 水 许 可 电 子 证 照 系 统 对 接 。4.简 化 技 术 审 查 环 节 , 细 化 明 确 报 告 书 技 术 审 查 标 准 ,报 告 书 技 术 审 查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不 含 报 告 书 修 改 时 间)。 对 报 告 表 实 行 备 案 承 诺 制 ,不 再 组 织 技 术 审 查 ,由 水 利 部 门 直 接 审 核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取 用 水 、 有 关 技 术 单 位 编 制 报 告 中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将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相 关 违 法 信 息 纳 入 社 会 征 信 体 系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14 农 业 农 村 部 生 鲜 乳 准 运 证 明 核 发 生 鲜 乳 准 运 证 明 《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农 业 农 村 ( 畜 牧 兽 医 ) 部 门 √ 将 生 鲜 乳 准 运 证 有 效 期 由 一 年 延 长 至 两 年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对 生 鲜 乳 运 输 车 辆 的 监 管 ,将 车 辆 全 部 纳 入 监 管 监 测 信 息 系 统 ,实 时 掌 握 运 营 情 况 。 215 农 业 农 村 部 生 鲜 乳 收 购 站 许 可 生 鲜 乳 收 购 许 可 证 《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农 业 农 村 ( 畜 牧 兽 医 )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对 生 鲜 乳 收 购 站 的 监 管 ,将 其 全 部 纳 入 监 管 监 测 信 息 系 统 ,实 时 掌 握 收 购 、运 营 情 况 。 —9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16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作 物 种 子 、 食 用 菌 菌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农 作 物 种 子 、 食 用 菌 菌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17 农 业 农 村 部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审 批 动 植 物 苗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实 行 承 诺 备 案 和 申 请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严 肃 查 处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许 可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18 农 业 农 村 部 食 用 菌 菌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动 植 物 苗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9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19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许 可 证 核 发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1.实 现 申 请 、受 理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种 子 检 验 、加 工 等 设 备 清 单 和 购 置 发 票 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实 行 承 诺 备 案 和 申 请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严 肃 查 处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许 可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外 商 投 资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20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 进 出 口 ) 许 可 证 核 发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1.实 现 申 请 、受 理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种 子 检 验 、加 工 等 设 备 清 单 和 购 置 发 票 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实 行 承 诺 备 案 和 申 请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严 肃 查 处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许 可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21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身 份 等 证 明 材 料 。 2.将 人 员 数 量 要 求 由 不 少 于 5 人 压 减 为 满 足 要 求 即 可 ,将 仪 器 设 备 种 类 由 不 少 于 6 类 压 减 为 满 足 要 求 即 可 。3.将 能 力 验 证 时 限 由 90 天 压 减 为 最 长 不 超 过 45 天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现 场 检 查 时 重 点 对 仪 器 设 备 完 整 性 、检 验 场 所 安 全 性 、有 关 数 据 处 理 和 保 存 合 规 性 等 进 行 检 查 。2.委 托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对 检 验 单 位 定 期 开 展 检 测 能 力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程 序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验 证 。3. 加 强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普 遍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9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22 农 业 农 村 部 食 用 菌 菌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食 用 菌 菌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身 份 等 证 明 材 料 。 2.将 人 员 数 量 要 求 由 不 少 于 5 人 压 减 为 满 足 要 求 即 可 ,将 仪 器 设 备 种 类 由 不 少 于 6 类 压 减 为 满 足 要 求 即 可 。3.将 能 力 验 证 时 限 由 90 天 压 减 至 最 长 不 超 过 45 天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现 场 检 查 时 重 点 对 仪 器 设 备 完 整 性 、检 验 场 所 安 全 性 、有 关 数 据 处 理 和 保 存 合 规 性 等 进 行 检 查 。2.委 托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对 检 验 单 位 定 期 开 展 检 测 能 力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程 序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验 证 。3. 加 强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普 遍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223 农 业 农 村 部 转 基 因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转 基 因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农 业 农 村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实 行 承 诺 备 案 和 申 请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严 肃 查 处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许 可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24 农 业 农 村 部 转 基 因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转 基 因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农 业 农 村 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加 强 行 业 监 测 ,将 风 险 隐 患 较 多 的 企 业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确 保 不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2.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并 将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9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25 农 业 农 村 部 转 基 因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转 基 因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农 业 农 村 部 √ 1.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问 题 ,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226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加 工 审 批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加 工 许 可 证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加 工 原 料 的《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3.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227 农 业 农 村 部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9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28 农 业 农 村 部 蜂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蜂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29 农 业 农 村 部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30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授 权 证 明 等 材 料 ,上 级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机 构 设 置 的 证 明 文 件 ,已 通 过 计 量 认 证 的 认 证 证 书 及 附 表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学 历 证 书 、省 级 以 上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考 核 证 明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证 书)、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负 责 人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现 场 评 审 不 超 过 2 个 月)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现 场 评 审 不 超 过 2 个 月)。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精 简 的 材 料 及 其 证 明 事 项 ,在 现 场 评 审 或 监 督 检 查 中 予 以 重 点 核 查 , 发 现 虚 假 或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要 依 法 处 理 。3.加 强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9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31 农 业 农 村 部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非 生 物 制 品 类)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查 处 结 果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领 域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增 加 监 督 检 查 次 数 和 抽 检 兽 药 数 量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232 农 业 农 村 部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核 发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查 处 结 果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加 强 行 业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行 动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风 险 。 233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认 定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证 书 《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农 业 农 村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同 时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档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及 时 处 理 有 关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0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34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同 时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档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行 业 监 测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将 风 险 隐 患 、投 诉 举 报 较 多 的 企 业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35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药 登 记 农 药 登 记 证 《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农 业 农 村 部 ;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在 首 次 登 记 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产 品 安 全 数 据 单 ,将 申 请 人 资 质 、申 请 人 资 料 真 实 性 声 明 合 并 到 农 药 登 记 申 请 表 。3.在 延 续 登 记 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产 品 年 生 产 量 、销 售 量 、销 售 额 等 情 况 。 4.在 变 更 登 记 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和 产 品 安 全 数 据 单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及 时 处 理 有 关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36 农 业 农 村 部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同 时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档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行 业 监 测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将 风 险 隐 患 、投 诉 举 报 较 多 的 企 业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农 药 经 营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0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37 农 业 农 村 部 肥 料 登 记 ( 除 大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 中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 微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料 、 农 用 氯 化 钾 镁 、 农 用 硫 酸 钾 镁 、 复 混 肥 料 、 掺 混 肥 料 外) 肥 料 登 记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在 肥 料 首 次 登 记 和 变 更 登 记 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肥 料 产 品 登 记 申 请 单 。2.在 续 展 登 记 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肥 料 产 品 登 记 申 请 单 和 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的 肥 料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行 业 监 测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将 风 险 隐 患 、投 诉 举 报 较 多 的 企 业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肥 料 生 产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38 农 业 农 村 部 从 事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的 企 业 审 批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证 、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证 《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科 学 确 定 监 督 抽 查 比 例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风 险 。2.针 对 行 业 突 出 问 题 和 重 大 风 险 点 ,开 展 饲 料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监 测 ,及 时 发 现 隐 患 并 处 置 。3.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0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39 农 业 农 村 部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核 发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针 对 行 业 突 出 问 题 和 重 大 风 险 点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监 测 ,及 时 发 现 隐 患 并 处 置 。3.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40 农 业 农 村 部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场) 设 置 审 查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证 《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和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清 单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的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科 学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行 业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行 动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风 险 。4.强 化 政 府 内 部 信 息 共 享 和 核 查 。 241 农 业 农 村 部 采 集 、 出 售 、 收 购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 农 业 类 ) 审 批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采 集 许 可 证 , 出 售 、 收 购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许 可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对 风 险 等 级 较 高 、信 用 等 级 较 低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0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42 农 业 农 村 部 人 工 繁 育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最 多 跑 一 次”。2.对 在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中 未 发 现 问 题 且 年 办 理 10 批 次 以 上 、材 料 均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采 用 申 请 材 料 容 缺 后 补 方 式 办 理 审 批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风 险 等 级 较 高 、信 用 等 级 较 低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43 农 业 农 村 部 出 售 、 购 买 、 利 用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经 营 利 用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最 多 跑 一 次”。2.对 在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中 未 发 现 问 题 且 年 办 理 10 批 次 以 上 、材 料 均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采 用 申 请 材 料 容 缺 后 补 方 式 办 理 审 批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风 险 等 级 较 高 、信 用 等 级 较 低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44 农 业 农 村 部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 畜 牧 兽 医 )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结 合 兽 药 质 量 监 管 抽 检 和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适 当 增 加 抽 检 数 量 和 频 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及 时 公 布 结 果 。2.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10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45 农 业 农 村 部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生 物 制 品 类)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提 高 服 务 便 民 化 水 平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增 加 抽 检 数 量 和 频 次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问 题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46 农 业 农 村 部 重 要 水 产 苗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动 植 物 苗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1.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247 农 业 农 村 部 水 产 苗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水 产 苗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1.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10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48 农 业 农 村 部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审 批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1.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2.对 能 够 通 过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核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及 时 公 布 查 处 结 果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49 农 业 农 村 部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核 发 ( 涉 外 渔 业)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 涉 外 渔 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农 业 农 村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对 能 够 通 过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核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及 时 公 布 查 处 结 果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 250 农 业 农 村 部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核 发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1.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10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51 农 业 农 村 部 水 产 苗 种 场 ( 不 含 原 种 场 ) 的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1.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252 农 业 农 村 部 水 产 原 种 场 的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渔 业) 部 门 √ 1.实 现 全 国 一 网 通 办 ,申 请 人 “最 多 跑 一 次”。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对 风 险 等 级 高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 253 商 务 部 援 外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资 格 认 定 批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商 务 部 √ 对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的 申 请 企 业 ,不 再 要 求 提 供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完 税 证 明 。 1.建 立 援 外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2.开 展 重 点 审 计 ,对 重 点 关 注 企 业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进 行 审 计 。 —10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54 商 务 部 进 出 口 国 营 贸 易 经 营 资 格 认 定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货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商 务 部 ( 部 分 品 种 需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推 动 压 减 申 请 材 料 ,优 化 审 批 流 程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及 时 公 布 检 查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向 企 业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并 跟 踪 整 改 结 果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将 查 处 结 果 纳 入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55 商 务 部 供 港 澳 活 畜 禽 经 营 权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货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商 务 部 √ 1.审 批 时 不 再 征 求 海 关 总 署 和 中 国 食 品 土 畜 进 出 口 商 会 意 见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海 关 总 署 供 港 澳 活 畜 禽 备 案 养 殖 场 资 格 证 书 。 1.推 进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和 协 同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将 供 港 澳 活 畜 禽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 256 商 务 部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 拆 解 )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资 质 认 定 书 《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 不 再 将 注 册 资 本 、场 地 面 积 、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等 作 为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拆 解)企 业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 1.加 强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和 协 同 监 管 。2.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对 投 诉 举 报 多 的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0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57 商 务 部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 1.将 审 批 权 限 由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2.取 消 申 请 企 业 提 交 成 品 油 供 应 渠 道 法 律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 1.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严 格 落 实 行 业 监 管 职 责 。 要 求 有 关 企 业 建 立 购 销 和 出 入 库 台 账 制 度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信 用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2.地 方 政 府 严 格 落 实 属 地 监 管 职 责 。 建 立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机 制 ,统 筹 配 置 行 政 处 罚 职 能 和 执 法 资 源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对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3.公 安 、自 然 资 源 、生 态 环 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运 输 、商 务 、应 急 管 理 、税 务 、市 场 监 管 、能 源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依 法 依 规 加 强 监 管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的 部 门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守 牢 安 全 底 线 。 4.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将 新 登 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成 品 油 零 售 的 企 业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商 务 部 门 要 将 改 革 前 取 得 许 可 的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要 将 发 现 的 超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或 者 无 照 经 营 信 息 推 送 至 有 关 部 门 。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运 用 共 享 信 息 ,加 强 监 管 执 法 。 —10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58 商 务 部 直 销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直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 直 销 管 理 条 例》 商 务 部 √ 1.制 定 并 公 开 办 事 指 南 ,在 网 上 公 开 审 批 依 据 、申 请 条 件 、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流 程 和 办 理 结 果 。2.推 进“互 联 网 + 政 务 服 务”,推 动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 1.探 索 建 立 以 信 用 监 管 为 基 础 的 行 业 监 管 体 制 。2.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的 查 处 。 259 商 务 部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管 理 条 例》 省 、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发 挥 自 律 作 用 。 260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取 消 总 量 限 制 和 布 局 要 求 。 2.取 消 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的 计 算 机 数 量 限 制 。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等 材 料 。4.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61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游 艺 娱 乐 场 所 设 立 审 批 娱 乐 经 营 许 可 证 《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取 消 总 量 限 制 和 布 局 要 求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62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设 立 审 批 娱 乐 经 营 许 可 证 《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63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外 商 投 资 娱 乐 场 所 设 立 审 批 娱 乐 经 营 许 可 证 《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64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3.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65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设 立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机 构 审 批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资 格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等 材 料 。2.将 专 家 论 证 环 节 由 3 个 月 压 减 至 1 个 月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对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行 业 的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 266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67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设 立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68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外 商 投 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69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港 、 澳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 合 作 、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70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大 陆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71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外 商 投 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72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港 、 澳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 合 作 、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的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73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大 陆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的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74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港 、 澳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控 股 合 资 演 出 团 体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75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旅 行 社 设 立 许 可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 《 旅 行 社 条 例》《旅 行 社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省 、 设 区 的 市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推 广 网 上 业 务 办 理 。2.压 缩 审 批 时 限 ,将 审 批 时 限 从 法 定 审 批 时 限 压 缩 三 分 之 一 。 3.精 简 审 批 材 料 ,在 线 获 取 核 验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4.公 示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和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5.推 进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76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业 务 许 可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 《 旅 行 社 条 例》《旅 行 社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边 境 旅 游 业 务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77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旅 行 社 经 营 出 国 旅 游 业 务 审 批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 《 旅 行 社 条 例》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边 境 旅 游 业 务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78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旅 行 社 经 营 赴 港 澳 旅 游 业 务 审 批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 《 旅 行 社 条 例》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79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旅 行 社 经 营 边 境 游 资 格 审 批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边 境 旅 游 业 务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280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美 术 品 进 出 口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1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81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卫 生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强 化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向 供 水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对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3.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82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生 产 用 于 传 染 病 防 治 的 消 毒 产 品 的 单 位 审 批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4 个 工 作 日 。3.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违 法 宣 传 疗 效 、非 法 添 加 违 禁 物 质 等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3.开 展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分 类 监 督 综 合 评 价 试 点 工 作 。 283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 放 射 防 护 器 材 和 含 放 射 性 产 品 检 测 、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危 害 评 价 等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认 定 放 射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简 介 、质 量 管 理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目 录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1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84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放 射 源 诊 疗 技 术 和 医 用 辐 射 机 构 许 可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85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设 置 戒 毒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医 疗 机 构 从 事 戒 毒 治 疗 业 务 许 可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副 本 备 注 “ 戒 毒 医 疗 服 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毒 法》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对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定 期 校 验 ,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戒 毒 治 疗 活 动 加 强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2.加 强 对 戒 毒 诊 疗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的 临 床 管 理 。 286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许 可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许 可 批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指 导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每 半 年 1 次 向 社 会 公 布 已 取 得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许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名 单 ,以 及 本 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应 用 规 划 落 实 情 况 ,并 在 接 到 新 的 申 请 后 1 个 月 内 向 社 会 公 开 申 请 机 构 信 息 。 1.完 善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更 新 公 布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信 息 。2.建 立 健 全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加 强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3.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4.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5.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1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87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将 开 展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产 前 筛 查 的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县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1.加 强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质 量 控 制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产 前 诊 断 机 构 对 产 前 筛 查 机 构 的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和 质 量 控 制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5.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6.加 强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自 律 。 288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医 疗 机 构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审 批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诊 疗 科 目 登 记) 《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1.实 现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2.将 专 家 评 审 时 限 由 90 天 压 减 至 60 天 。 1.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医 疗 机 构 的 规 划 管 理 ,并 对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审 批 行 为 进 行 严 格 监 管 。2.健 全 以 信 息 化 监 管 为 主 、随 机 飞 行 检 查 为 辅 的 监 管 机 制 ,针 对 薄 弱 领 域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重 点 监 管 。3.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完 善 防 范 打 击 组 织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违 法 犯 罪 数 据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和 联 动 机 制 。 —12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89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医 疗 机 构(三 级 医 院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 急 救 中 心 、急 救 站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港 澳 台 独 资 医 疗 机 构)设 置 审 批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书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加 快 推 广 电 子 化 审 批 。 1.对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定 期 校 验 , 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组 织 开 展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90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医 疗 机 构 ( 不 含 诊 所 ) 执 业 登 记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1.取 消 医 疗 机 构 验 资 证 明 。 2.实 现 医 疗 机 构 电 子 化 注 册 登 记 。 1.对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定 期 校 验 , 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组 织 开 展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91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甲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许 可 甲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许 可 证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评 审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1.加 强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活 动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向 社 会 公 布 配 置 甲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医 疗 机 构 的 信 用 状 况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4.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12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92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乙 级 资 质 认 可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1.将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由 三 级 调 整 为 一 级 ,明 确 由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执 业 地 域 范 围 明 确 为 全 国 。2.取 消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初 审 环 节 。3.取 消 对 注 册 资 金 和 固 定 资 产 的 要 求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93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血 站 ( 含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库 ) 设 立 及 执 业 审 批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库 设 置 批 准 书 、 血 站 执 业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1.实 现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监 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94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单 采 血 浆 站 设 置 审 批 及 许 可 证 核 发 单 采 血 浆 许 可 证 《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1.实 现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监 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2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95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审 批 人 类 精 子 库 批 准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指 导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每 半 年 1 次 向 社 会 公 布 已 取 得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许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名 单 ,以 及 本 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人 类 精 子 库 配 置 规 划 落 实 情 况 ,并 在 接 到 新 的 设 置 申 请 后 1 个 月 内 向 社 会 公 开 申 请 机 构 信 息 。 1.完 善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更 新 公 布 人 类 精 子 库 相 关 信 息 。 2.建 立 健 全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加 强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3.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4.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5.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296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许 可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1.严 格 执 行 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采 购 、处 方 开 具 、临 床 合 理 使 用 、回 收 、销 毁 等 各 项 规 定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2.实 时 统 计 和 跟 踪 药 品 使 用 情 况 , 掌 握 印 鉴 卡 管 理 状 态 ,实 现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全 程 闭 环 管 理 。 297 应 急 管 理 部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 1.不 再 将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取 得 法 定 计 量 认 证 作 为 前 置 条 件 。2.推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诺 、公 司 承 诺 管 理 ,对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固 定 资 产 等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3.依 托 有 关 平 台 ,提 供 统 一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便 于 机 构 跨 区 域 从 业 和 属 地 监 管 。 1.制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标 准 和 执 法 标 准 ,明 确 监 管 管 辖 权 ,规 范 自 由 裁 量 权 。2.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和 信 用 监 管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3.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有 关 信 息 的 共 享 和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4.发 挥 行 业 组 织 自 律 作 用 ,完 善 技 术 仲 裁 工 作 机 制 。 —12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98 应 急 管 理 部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 1.加 快 推 动 信 息 共 享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安 全 工 程 师 等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实 行 联 网 查 询 。2.推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诺 、公 司 承 诺 管 理 ,对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固 定 资 产 、办 公 面 积 等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 1.健 全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审 批 工 作 制 度 ,制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标 准 和 执 法 标 准 ,明 确 监 管 管 辖 权 ,规 范 自 由 裁 量 权 。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和 信 用 监 管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实 行 失 信 惩 戒 。3.加 强 对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有 关 信 息 的 共 享 和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4.发 挥 行 业 组 织 自 律 作 用 ,完 善 技 术 仲 裁 工 作 机 制 。 299 应 急 管 理 部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00 应 急 管 理 部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批 发)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批 发) 许 可 证 《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烟 花 爆 竹 经 营(批 发)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2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01 应 急 管 理 部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零 售)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零 售) 许 可 证 《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02 应 急 管 理 部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03 应 急 管 理 部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2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04 应 急 管 理 部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05 应 急 管 理 部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 包 括 使 用 长 输 管 道 输 送 危 险 化 学 品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应 急 管 理 部 ; 省 、 设 区 的 市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06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经 营 个 人 征 信 业 务 的 征 信 机 构 审 批 个 人 征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将 审 批 信 息 统 一 归 集 至 有 关 信 息 平 台 。2.对 许 可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内 未 发 生 行 政 处 罚 、责 任 事 故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征 信 机 构 ,在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时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相 关 审 批 要 求 的 ,实 行 直 接 换 证(但 不 得 连 续 两 次 申 请 直 接 换 证)。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对 征 信 机 构 的 现 场 检 查 和 非 现 场 监 测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金 融 风 险 。 —12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07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境 外 征 信 机 构 在 境 内 经 营 征 信 业 务 审 批 关 于 境 外 征 信 机 构 在 境 内 经 营 征 信 业 务 批 复 《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将 审 批 信 息 统 一 归 集 至 有 关 数 据 平 台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在 申 请 注 册 环 节 已 经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压 减 审 批 材 料 数 量 30% 以 上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3.加 强 对 征 信 机 构 的 现 场 检 查 和 非 现 场 监 测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金 融 风 险 。 308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准 入 银 行 卡 清 算 业 务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准 入 管 理 的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申 请 人 对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犯 罪 证 明 、未 受 行 政 处 罚 证 明 等 自 愿 作 出 承 诺 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证 明 材 料 。 完 善 持 牌 机 构 管 理 、交 易 转 接 合 作 管 理 、银 行 卡 清 算 业 务 管 理 等 制 度 ,明 确 监 管 事 项 和 报 告 事 项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 309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结 算 代 理 人 审 批 批 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入 市 机 构 进 行 合 格 性 评 估 。 —12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10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商 业 银 行 、 信 用 社 代 理 支 库 业 务 审 批 代 理 支 库 业 务 资 格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副 省 级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以 上 分 支 机 构 √ 1.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将 代 理 支 库 业 务 检 查 纳 入 综 合 执 法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制 定 代 理 国 库 (包 括 代 理 支 库)业 务 违 规 处 罚 标 准 。3.推 广 国 库 会 计 数 据 集 中 系 统 应 用 。 311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代 理 银 行 资 格 认 定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各 级 机 构 √ 1.将 许 可 证 件 有 效 期 由 2 年 延 长 至 5 年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 通 过 对 中 央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业 务 的 现 场 检 查 ,加 强 对 代 理 银 行 的 监 管 。2.开 展“双 随 机 、 一 公 开”监 管 、专 项 检 查 等 ,依 法 处 罚 违 法 行 为 。 31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黄 金 及 其 制 品 进 出 口 审 批 黄 金 及 黄 金 制 品 进 出 口 准 许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及 上 海 总 部 , 各 分 行 、 营 业 管 理 部 、 省 会 (首 府)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实 施“互 联 网 + 监 管”,对 接 有 关 信 息 平 台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 —12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1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备 案 备 案 通 知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对 入 市 机 构 进 行 合 格 性 评 估 。 314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证 核 发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非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验 资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分 类 评 级 机 制 ,根 据 评 级 结 果 采 取 差 异 化 监 管 措 施 。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4.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发 挥 自 律 作 用 。 315 海 关 总 署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 涉 及 食 品 、 饮 用 水 ) 核 发 国 境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主 管 海 关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2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16 海 关 总 署 免 税 商 店 设 立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海 关 总 署 √ 1.对 于 口 岸 进 、出 境 免 税 商 店 的 设 立 ,由 拟 设 地 直 属 海 关 代 为 接 收 申 请 文 件 并 完 成 实 地 检 查 ,将 结 果 反 馈 海 关 总 署 。 2.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 317 海 关 总 署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 型) 设 立 审 批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 型)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直 属 海 关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 318 海 关 总 署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B 型) 设 立 审 批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B 型)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海 关 总 署 会 同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国 家 外 汇 局 √ 每 半 年 1 次 公 布 存 量 保 税 物 流 中 心(B 型)情 况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等 ,对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 —13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19 海 关 总 署 出 口 监 管 仓 库 设 立 审 批 出 口 监 管 仓 库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直 属 海 关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 320 海 关 总 署 保 税 仓 库 设 立 审 批 保 税 仓 库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直 属 海 关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 321 海 关 总 署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仓 储 审 批 经 营 海 关 监 管 作 业 场 所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直 属 海 关 、 隶 属 海 关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取 消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改 为 长 期 有 效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 —13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22 海 关 总 署 从 事 进 出 境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认 定 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核 准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直 属 海 关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对 检 疫 处 理 过 程 加 强 监 管 , 对 检 疫 处 理 效 果 进 行 监 督 评 价 。2.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对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操 作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323 海 关 总 署 出 境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生 产 、 加 工 、 存 放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出 口 × × 生 产 、 加 工 、 存 放 企 业 检 验 检 疫 注 册 登 记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直 属 海 关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办 理 出 境 水 生 动 物 养 殖 场 、中 转 场 注 册 登 记 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养 殖 许 可 证 、海 域 使 用 证 、水 质 检 测 报 告 等 材 料 。3.办 理 出 口 饲 料 生 产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生 产 许 可 证 明 、 产 品 审 查 批 准 文 件 等 材 料 。 4.办 理 饲 养 场 注 册 登 记 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重 点 区 域 照 片 或 视 频 资 料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发 现 被 境 外 通 报 的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完 善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24 海 关 总 署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直 属 海 关 √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验 证 、追 踪 货 物 环 保 质 量 状 况 等 方 法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实 施 风 险 预 警 及 快 速 反 应 管 理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13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25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承 担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任 务 授 权 审 批 计 量 授 权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将 审 批 信 息 统 一 归 集 至 有 关 数 据 平 台 。2.取 消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证 书 、计 量 检 定 或 校 准 人 员 能 力 证 明 等 申 请 材 料 。 3.对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或 计 量 规 程 等 无 需 现 场 审 查 的 事 项 ,由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自 愿 承 诺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审 批 部 门 对 承 诺 内 容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后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通 过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26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 除 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外)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餐 饮 服 务 经 营 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不 需 要 申 请 在 许 可 证 上 标 注 销 售 类 食 品 经 营 项 目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发 挥 网 格 化 管 理 的 优 势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27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食 品 ( 含 食 品 添 加 剂 )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除 特 殊 食 品 (包 括 保 健 食 品 、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和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婴 幼 儿 辅 助 食 品 、食 盐 外 ,将 审 批 权 限 由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2.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等 材 料 ,但 申 请 特 殊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应 提 交 与 所 生 产 食 品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4.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加 大 信 息 公 示 力 度 ,向 社 会 公 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信 息 。2.加 强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情 况 确 定 检 查 频 次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检 查 结 果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3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28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 除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化 肥 外 )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将 建 筑 用 钢 筋 、水 泥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人 民 币 鉴 别 仪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铁 路 桥 简 支 梁 5 类 产 品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2.将 发 证 机 关 组 织 的 发 证 前 产 品 检 验 改 为 由 企 业 在 申 请 时 提 交 具 有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产 品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3.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4. 对 电 线 电 缆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及 容 器 2 类 产 品 ,在 审 批 环 节 不 再 开 展 现 场 审 查 ,企 业 提 交 申 请 单 、产 品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和 保 障 质 量 安 全 承 诺 书 后 ,经 形 式 审 查 合 格 即 发 放 许 可 证 。 1.对 未 经 现 场 审 查 发 放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审 批 机 关 要 在 发 证 后 1 个 月 内 开 展 现 场 核 查 ,对 不 具 备 生 产 条 件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2.对 为 企 业 申 请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开 展 符 合 性 检 查 ,发 现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的 要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相 关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获 证 企 业 。3.开 展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 329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确 定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对 申 请 人 开 展 鉴 定 评 审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3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30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许 可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将 申 请 资 料 简 化 为 许 可 申 请 书 ,不 再 将 型 式 试 验 和 监 督 检 验 作 为 审 批 前 置 条 件 。2. 对 许 可 周 期 内 未 发 生 行 政 处 罚 、责 任 事 故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和 质 量 投 诉 未 结 案 等 情 况 ,且 满 足 生 产 业 绩 有 关 规 定 的 生 产 单 位 ,在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前 ,采 取 企 业 自 愿 承 诺 方 式 申 请 直 接 换 证 ,取 消 鉴 定 评 审 要 求 ,但 不 可 连 续 两 个 许 可 周 期 申 请 直 接 换 证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开 展 型 式 试 验 和 监 督 检 验 时 对 持 证 生 产 单 位 是 否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4.针 对 通 过 自 愿 承 诺 申 请 直 接 换 证 的 生 产 单 位 , 对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中 有 虚 假 内 容 的 ,依 法 处 理 。 331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许 可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充 装 许 可 证 、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1.对 许 可 周 期 内 未 发 生 行 政 处 罚 、责 任 事 故 、投 诉 未 结 案 等 情 况 ,且 满 足 充 装 业 绩 有 关 规 定 的 充 装 单 位 ,在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前 ,采 取 企 业 自 愿 承 诺 方 式 申 请 直 接 换 证 ,取 消 鉴 定 评 审 要 求 ,但 不 可 连 续 两 个 许 可 周 期 申 请 直 接 换 证 。2.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发 生 充 装 事 故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针 对 通 过 自 愿 承 诺 申 请 直 接 换 证 的 充 装 单 位 ,对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中 有 虚 假 内 容 的 ,依 法 处 理 。 —13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32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设 立 认 证 机 构 ( 高 风 险 等 级 ) 审 批 认 证 机 构 批 准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1.根 据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和 技 术 特 点 ,全 面 梳 理 修 订 认 证 领 域 目 录 ,按 照 必 要 性 和 最 简 化 原 则 ,对 认 证 领 域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对 风 险 等 级 高 的 认 证 领 域 准 入 实 行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2. 取 消 认 证 机 构 在 登 记 注 册 等 环 节 已 经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压 减 审 批 材 料 数 量 30% 以 上 。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对 认 证 行 业 的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风 险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认 证 领 域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33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从 事 强 制 性 认 证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认 证 机 构 、 实 验 室 指 定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和 认 证 机 构 批 准 书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对 认 证 行 业 的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风 险 。 334 广 电 总 局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 甲 种 ) 审 批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许 可 证 ( 甲 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广 电 总 局 √ 将 专 家 评 审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通 过 实 地 检 查 、广 播 电 视 监 测 系 统 监 测 等 方 式 ,对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单 位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及 播 出 内 容 进 行 监 测 监 看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3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35 广 电 总 局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 乙 种 ) 审 批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许 可 证 ( 乙 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酒 店 星 级 证 明 等 材 料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通 过 实 地 检 查 、广 播 电 视 监 测 系 统 监 测 等 方 式 ,对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单 位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及 播 出 内 容 进 行 监 测 监 看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336 广 电 总 局 境 外 广 播 电 视 机 构 在 华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审 批 国 家 广 播 电 视 总 局 关 于 同 意 在 华 设 立 办 事 处 的 批 复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广 电 总 局 √ 办 理 许 可 证 件 延 期 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市 场 监 管 、公 安 等 部 门 出 具 的 批 准 文 件 。 1.加 强 日 常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337 广 电 总 局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许 可 证 《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广 电 总 局 ;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通 过 日 常 监 听 监 看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等 方 式 对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单 位 的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及 时 依 法 查 处 。 —13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38 广 电 总 局 设 立 电 视 剧 制 作 单 位 审 批 电 视 剧 制 作 许 可 证 《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广 电 总 局 ;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 1.办 理 电 视 剧 制 作 许 可 证(乙 种)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题 材 规 划 立 项 批 准 文 件 复 印 件 、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2.办 理 电 视 剧 制 作 许 可 证(甲 种)时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电 视 剧 制 作 许 可 证(乙 种)复 印 件 、电 视 剧 发 行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3.将 电 视 剧 制 作 许 可 证(乙 种)有 效 期 限 由 180 日 延 长 至 1 年 。 通 过 日 常 监 听 监 看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等 方 式 对 电 视 剧 制 作 单 位 的 电 视 剧 制 作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339 广 电 总 局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核 发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 国 发 〔2020〕 13 号) 广 电 总 局 ;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许 可 证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通 过 实 地 检 查 、监 听 监 看 等 方 式 对 网 络 视 听 节 目 内 容 和 质 量 进 行 监 测 , 对 重 点 节 目 、疑 似 存 在 问 题 的 节 目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投 诉 举 报 等 渠 道 反 映 问 题 多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将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机 构 列 入 黑 名 单 ,依 法 依 规 对 相 关 信 用 主 体 实 施 信 用 约 束 和 失 信 惩 戒 。5.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6.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延 期 换 证 时 ,通 过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或 网 络 等 渠 道 ,对 从 业 主 体 的 规 范 从 业 信 息 进 行 核 查 。 —13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40 广 电 总 局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安 装 服 务 许 可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安 装 服 务 许 可 证 《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广 电 总 局 ;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 1.加 强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共 用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场 所 证 明 、主 要 出 资 单 位 证 明 、验 资 证 明 等 材 料 。2.将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由 1 年 延 长 至 2 年 。 1.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 制 定 年 度 监 管 计 划 ,采 取 实 地 暗 访 、专 项 检 查 等 方 式 对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安 装 服 务 机 构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341 广 电 总 局 经 营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传 送 业 务 审 批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传 送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广 电 总 局 ; 省 级 广 电 部 门 √ 1.对 有 线 传 送 业 务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验 资 报 告 、营 业 执 照 、设 备 证 明 、企 业 章 程 、人 员 证 明 等 材 料 。2.对 无 线 传 送 业 务 ,取 消 资 金 保 障 及 来 源 、 具 有 必 要 的 设 计 文 件 或 技 术 评 估 报 告 和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稳 定 的 经 费 保 障 、有 必 要 的 工 作 场 所 、工 作 环 境 安 全 可 靠 等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通 过 监 看 节 目 内 容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等 方 式 对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传 送 业 务 进 行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传 送 单 位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342 体 育 总 局 兴 奋 剂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兴 奋 剂 检 测 机 构 许 可 证 《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体 育 总 局 √ 1.推 广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推 进 体 育 领 域 信 息 数 据 共 享 应 用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建 立 健 全 跨 区 域 、跨 层 级 、跨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制 度 ,推 进 联 合 执 法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将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机 构 列 入 黑 名 单 ,并 对 相 关 经 营 主 体 和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信 用 约 束 和 失 信 惩 戒 。 —13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43 体 育 总 局 从 事 射 击 竞 技 体 育 运 动 单 位 审 批 关 于 同 意 × × 设 立 射 击 竞 技 体 育 运 动 单 位 的 批 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省 级 体 育 部 门 √ 1.推 广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推 进 体 育 领 域 信 息 数 据 共 享 应 用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建 立 健 全 跨 区 域 、跨 层 级 、跨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制 度 ,推 进 联 合 执 法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将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机 构 列 入 黑 名 单 ,并 对 相 关 经 营 主 体 和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信 用 约 束 和 失 信 惩 戒 。 344 体 育 总 局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许 可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许 可 证 《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体 育 部 门 √ 1.推 广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推 进 体 育 领 域 信 息 数 据 共 享 应 用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建 立 健 全 跨 区 域 、跨 层 级 、跨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制 度 ,推 进 联 合 执 法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将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机 构 列 入 黑 名 单 ,并 对 相 关 经 营 主 体 和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信 用 约 束 和 失 信 惩 戒 。 345 体 育 总 局 设 立 健 身 气 功 站 点 审 批 健 身 气 功 站 点 注 册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县 级 体 育 部 门 √ 1.推 广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推 进 体 育 领 域 信 息 数 据 共 享 应 用 。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建 立 健 全 跨 区 域 、跨 层 级 、跨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制 度 ,推 进 联 合 执 法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将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机 构 列 入 黑 名 单 ,并 对 相 关 经 营 主 体 和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信 用 约 束 和 失 信 惩 戒 。 —14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46 国 家 统 计 局 涉 外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统 计 局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在 有 关 平 台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和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精 简 企 业 类 申 请 机 构 审 批 材 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在 有 关 平 台 上 公 示 许 可 信 息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2.对 投 诉 举 报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3.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行 政 审 批 基 础 信 息 共 享 ,提 供 涉 外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名 单 ,通 过 有 关 信 息 平 台 统 一 归 集 公 示 。 347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对 外 援 助 项 目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资 格 认 定 批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 对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的 申 请 单 位 ,不 再 要 求 提 供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完 税 证 明 。 1.建 立 援 外 项 目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2.开 展 重 点 审 计 ,对 重 点 关 注 单 位 、重 点 项 目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进 行 审 计 。 348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从 事 出 版 物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企 业(不 含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企 业)的 设 立 、变 更 审 批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6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4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4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49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从 事 特 定 印 刷 品 ( 商 标 、 票 据 、 保 密 印 刷 )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企 业 ( 不 含 外 资 企 业 ) 的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6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4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50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印 刷 企 业 和 外 商 独 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企 业 的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6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40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51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初 审) 无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2.对 涉 及 机 构 改 革 、文 化 企 业 公 司 制 改 制 等 内 容 的 申 请 ,开 辟“绿 色 通 道”,实 行 简 易 程 序 审 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出 版 内 容 质 量 监 测 和 抽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4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52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图 书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 合 并 、 分 立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图 书 出 版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2.对 涉 及 机 构 改 革 、文 化 企 业 公 司 制 改 制 等 内 容 的 申 请 ,开 辟“绿 色 通 道”,实 行 简 易 程 序 审 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出 版 内 容 质 量 监 测 和 抽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353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音 像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 合 并 、 分 立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音 像 制 品 出 版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2.对 涉 及 机 构 改 革 、文 化 企 业 公 司 制 改 制 等 内 容 的 申 请 ,开 辟“绿 色 通 道”,实 行 简 易 程 序 审 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出 版 内 容 质 量 监 测 和 抽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354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 合 并 、 分 立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2.对 涉 及 机 构 改 革 、文 化 企 业 公 司 制 改 制 等 内 容 的 申 请 ,开 辟“绿 色 通 道”,实 行 简 易 程 序 审 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出 版 内 容 质 量 监 测 和 抽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4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55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网 络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 合 并 、 分 立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网 络 出 版 服 务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2.对 涉 及 机 构 改 革 、文 化 企 业 公 司 制 改 制 等 内 容 的 申 请 ,开 辟“绿 色 通 道”,实 行 简 易 程 序 审 批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出 版 内 容 质 量 监 测 和 抽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356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报 纸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 合 并 、 分 立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报 纸 出 版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 1.强 化 报 纸 样 本 数 据 监 测 、跟 踪 和 评 估 ,加 大 报 纸 质 量 检 查 力 度 。2.扩 大 纸 质 报 纸 审 读 及 借 助 网 络 手 段 审 读 的 覆 盖 面 。 357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期 刊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 合 并 、 分 立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期 刊 出 版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2.期 刊 出 版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名 称 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其 与 主 办 单 位 之 间 隶 属 关 系 或 出 资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期 刊 年 检 和 审 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4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58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出 版 物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 合 并 、 分 立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出 版 物 进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359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音 像 电 子 出 版 物 复 制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复 制 经 营 许 可 证 《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60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出 版 物 批 发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精 简 审 批 材 料 , 推 动 在 线 获 取 核 验 营 业 执 照 、 企 业 章 程 、经 营 场 所 情 况 及 使 用 权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3.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推 进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 —14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61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出 版 物 零 售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精 简 审 批 材 料 , 推 动 在 线 获 取 核 验 营 业 执 照 、 企 业 章 程 、经 营 场 所 情 况 及 使 用 权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3.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3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推 进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 362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中 学 小 学 教 科 书 出 版 资 质 审 批 ( 初 审) 无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近 5 年 内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的 与 所 申 请 出 版 资 质 相 关 的 代 表 性 出 版 物 ,改 为 审 批 部 门 向 相 关 部 门 了 解 该 单 位 代 表 性 出 版 物 情 况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出 版 内 容 质 量 监 测 和 抽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363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中 学 小 学 教 科 书 出 版 资 质 审 批 图 书 出 版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近 5 年 内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的 与 所 申 请 出 版 资 质 相 关 的 代 表 性 出 版 物 ,改 为 审 批 部 门 向 相 关 部 门 了 解 该 单 位 代 表 性 出 版 物 情 况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强 化 出 版 内 容 质 量 监 测 和 抽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对 被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14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64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中 学 小 学 教 科 书 发 行 资 质 审 批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关 于 企 业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及 自 有 物 流 配 送 体 系 情 况 的 证 明 材 料 ,改 为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提 供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文 字 说 明 ,并 实 地 核 查 其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准 入 条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365 国 家 网 信 办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许 可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许 可 证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网 信 办 ; 省 级 网 信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完 善 日 常 检 查 和 定 期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监 管 制 度 ,依 法 对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2.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建 立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网 络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失 信 黑 名 单 制 度 。4.加 强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和 协 作 配 合 ,依 法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 366 国 家 网 信 办 外 国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金 融 信 息 的 服 务 业 务 审 批 外 国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金 融 信 息 许 可 证 、 外 国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投 资 设 立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网 信 办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及 时 掌 握 用 户 情 况 ,定 期 对 备 案 用 户 的 信 息 进 行 核 查 。2. 强 化 境 外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终 端 同 步 审 视 ,发 现 问 题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3.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4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67 中 国 气 象 局 升 放 无 人 驾 驶 自 由 气 球 、 系 留 气 球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升 放 气 球 资 质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地(市)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人 证 书 或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2.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 1.通 过“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等 方 式 ,对 升 放 无 人 驾 驶 自 由 气 球 、系 留 气 球 活 动 实 施 严 格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对 升 放 气 球 行 为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科 普 宣 传 ,提 高 升 放 单 位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安 全 意 识 。 368 中 国 气 象 局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中 国 气 象 局 会 同 国 务 院 电 力 或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 省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和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原 件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4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69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中 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以 及 业 务 范 围 审 批 1.机 构 设 立 类 : 金 融 许 可 证 2. 变 更 名 称 、 住 所 :金 融 许 可 证 (换 发) 3.其 他 :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出 具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针 对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健 全 有 关 制 度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长 效 机 制 。 370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中 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拟 任 人 个 人 及 其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的 征 信 报 告 等 材 料 ,改 为 申 请 人 作 出 有 关 承 诺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持 续 对 有 关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人 员 的 处 罚 力 度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根 据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和 失 信 程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有 关 人 员 通 过 行 业 通 报 、社 会 公 示 、市 场 禁 入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371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商 业 银 行 、 政 策 性 银 行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对 外 从 事 股 权 投 资 及 商 业 银 行 综 合 化 经 营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被 投 资 方 股 东(大)会 同 意 吸 收 商 业 银 行 投 资 的 决 议 等 材 料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针 对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健 全 有 关 制 度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长 效 机 制 。 —14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72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外 资 银 行 营 业 性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以 及 业 务 范 围 审 批 1.机 构 设 立 类 : 金 融 许 可 证 2. 变 更 名 称 、 住 所 :金 融 许 可 证 (换 发) 3.其 他 :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对 于 申 请 筹 建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分 行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分 行 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加 强 信 息 共 享 ,通 过 有 关 信 息 平 台 获 取 有 关 信 息 。2.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 373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外 资 银 行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首 席 代 表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将 非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直 接 监 管 的 外 资 法 人 银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由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下 放 至 拟 任 职 机 构 所 在 地 银 保 监 局 。 1.加 强 系 统 内 监 管 培 训 ,确 保 全 国 监 管 标 准 一 致 。2.通 过 监 管 约 谈 、走 访 督 察 等 方 式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374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 分 支 机 构 )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以 及 业 务 范 围 审 批 1.机 构 设 立 类 : 金 融 许 可 证 2. 变 更 名 称 、 住 所 :金 融 许 可 证 (换 发) 3.其 他 :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出 具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针 对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健 全 有 关 制 度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长 效 机 制 。 —15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75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拟 任 人 个 人 及 其 配 偶 的 征 信 报 告 等 材 料 ,改 为 申 请 人 作 出 有 关 承 诺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持 续 对 有 关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人 员 的 处 罚 力 度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根 据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和 失 信 程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有 关 人 员 采 取 行 业 通 报 、社 会 公 示 、市 场 禁 入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376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 终 止 及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审 批 保 险 公 司 法 人 许 可 证 、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开 业 验 收 报 告 中 提 供 保 险 机 构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客 户 端 程 序 生 成 的 电 子 化 数 据 文 件 等 材 料 。2.将 政 策 性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开 业 审 批 权 限 由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下 放 至 所 在 地 银 保 监 局 。3.保 险 公 司 因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等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申 请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无 需 审 批 ,改 为 报 告 制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针 对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健 全 有 关 制 度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长 效 机 制 。 377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拟 任 人 综 合 鉴 定 等 材 料 。2.对 曾 经 取 得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再 次 申 请 同 类 性 质 任 职 资 格 的 ,不 再 进 行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持 续 对 有 关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人 员 的 处 罚 力 度 。2.根 据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和 失 信 程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有 关 人 员 通 过 行 业 通 报 、社 会 公 示 、市 场 禁 入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15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78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专 属 自 保 组 织 和 相 互 保 险 组 织 设 立 、 合 并 、 分 立 、 变 更 和 解 散 审 批 保 险 公 司 法 人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专 属 自 保 组 织 和 相 互 保 险 组 织 因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等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申 请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 无 需 审 批 ,改 为 报 告 制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针 对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健 全 有 关 制 度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长 效 机 制 。 379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专 属 自 保 、 相 互 保 险 等 组 织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核 准 批 准 文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对 拟 任 人 的 综 合 鉴 定 材 料 。 1.完 善 履 职 评 价 制 度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加 强 对 有 关 人 员 的 监 管 和 跟 踪 评 价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人 员 的 处 罚 力 度 。2.根 据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和 失 信 程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有 关 人 员 通 过 行 业 通 报 、社 会 公 示 、市 场 禁 入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380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经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针 对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健 全 有 关 制 度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长 效 机 制 。 —15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81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对 拟 任 人 的 综 合 鉴 定 等 材 料 。 1.完 善 履 职 评 价 制 度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加 强 对 有 关 人 员 的 监 管 和 跟 踪 评 价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人 员 的 处 罚 力 度 。2.根 据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和 失 信 程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有 关 人 员 通 过 行 业 通 报 、社 会 公 示 、市 场 禁 入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382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通 过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密 切 关 注 风 险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针 对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健 全 有 关 制 度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长 效 机 制 。 383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对 拟 任 人 的 综 合 鉴 定 等 材 料 。 1.完 善 履 职 评 价 制 度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加 强 对 有 关 人 员 的 监 管 和 跟 踪 评 价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人 员 的 处 罚 力 度 。2.根 据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和 失 信 程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有 关 人 员 通 过 行 业 通 报 、社 会 公 示 、市 场 禁 入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15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84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设 立 、 变 更 审 批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融 资 担 保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日 压 减 至 20 日 。 1.运 用 大 数 据 等 技 术 手 段 实 时 监 测 风 险 ,加 强 现 场 检 查 和 非 现 场 监 管 。2.建 立 与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管 协 调 机 制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385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设 立 典 当 行 及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典 当 经 营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 将 典 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由 6 年 延 长 至 10 年 。 1.通 过 年 审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方 式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进 一 步 完 善 监 管 指 标 体 系 ,建 立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制 度 ,强 化 市 场 约 束 ,提 高 监 管 透 明 度 。 386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 变 更 重 大 事 项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将 申 请 保 荐 业 务 资 格 审 批 流 程 由 申 请 人 筹 备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批 准 ,改 为 先 批 准 、申 请 人 筹 备 并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开 展 业 务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材 料 。 3.将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基 金 业 务 许 可 证 统 一 为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4.在 网 上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进 度 、审 批 结 果 等 。5.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非 现 场 监 测 和 检 查 ,针 对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及 时 更 新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5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87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核 准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 1.将 审 批 流 程 由 申 请 人 筹 备 、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批 准 ,改 为 先 批 准 、申 请 人 筹 备 并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开 展 业 务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批 复 阶 段 提 供 执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条 件 报 告 、基 金 清 算 和 交 割 系 统 运 行 测 试 报 告 、 办 公 场 所 平 面 图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安 装 调 试 情 况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备 份 系 统 设 计 方 案 和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测 试 报 告 等 材 料 。3.将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基 金 业 务 许 可 证 统 一 为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4.在 网 上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进 度 、审 批 结 果 等 。 5.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非 现 场 监 测 和 检 查 ,针 对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及 时 更 新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5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88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 变 更 重 大 事 项 和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 1.将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审 批 流 程 由 申 请 人 筹 备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批 准 ,改 为 先 批 准 、申 请 人 筹 备 并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开 展 业 务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审 批 批 复 阶 段 提 供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监 管 报 表 、证 监 局 出 具 的 现 场 检 查 报 告 、行 业 监 管(自 律 管 理)部 门 出 具 的 意 见 等 材 料 。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批 复 阶 段 提 供 具 有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经 验 人 员 的 教 育 经 历 、工 作 经 验 、从 业 资 格 、专 业 职 称 等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等 材 料 。4.将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基 金 业 务 许 可 证 统 一 为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5.在 网 上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进 度 、审 批 结 果 等 。6.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非 现 场 监 测 和 检 查 ,针 对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及 时 更 新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5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89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注 册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审 批 流 程 由 申 请 人 筹 备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批 准 ,改 为 先 批 准 、申 请 人 筹 备 并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再 开 展 业 务 。2.将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基 金 业 务 许 可 证 统 一 为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3.在 网 上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进 度 、审 批 结 果 等 。4.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非 现 场 监 测 和 检 查 ,针 对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及 时 更 新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390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设 立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证 监 会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每 半 年 1 次 公 布 存 量 情 况 。 1.要 求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加 强 对 交 易 结 算 活 动 的 风 险 控 制 ,加 大 对 会 员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管 力 度 。2.加 强 现 场 检 查 。 391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设 立 期 货 专 门 结 算 机 构 的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证 监 会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每 半 年 1 次 公 布 存 量 情 况 。 1.要 求 期 货 专 门 结 算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加 强 对 结 算 相 关 活 动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2.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及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加 强 现 场 检 查 。 —15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92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公 司 设 立 、 合 并 、分 立 、 停 业 、解 散 或 者 破 产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 5% 以 上 股 权 的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在 网 上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进 度 、审 批 结 果 等 。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可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的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等 相 关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2.强 化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日 常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3.强 化 对 公 司 治 理 的 监 管 ,督 促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按 期 报 送 股 权 变 动 等 信 息 。 393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公 司 境 内 及 境 外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许 可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在 网 上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进 度 、审 批 结 果 等 。 3.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可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的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等 相 关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2.加 强 日 常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 394 中 国 证 监 会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网 上 公 布 服 务 指 南 ,公 开 受 理 进 度 、反 馈 意 见 、 审 批 结 果 等 情 况 。 1.强 化 股 权 变 更 管 理 。2.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合 规 管 控 。3.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 —15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95 中 国 证 监 会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资 格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 1.降 低 资 格 准 入 条 件 ,取 消 指 标 类 条 件 等 ,仅 保 留 对 合 规 情 况 和 投 资 经 历 的 要 求 ,取 消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等 准 入 条 件 。2. 以 申 请 表 、问 卷 等 形 式 细 化 明 确 材 料 要 求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投 资 计 划 书 、审 计 报 告 等 材 料 。3.在 网 上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进 度 、审 批 结 果 等 。 4.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5.将 审 批 时 限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和 监 管 协 作 机 制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置 跨 市 场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2.强 化 穿 透 式 监 管 要 求 。3.细 化 合 格 投 资 者 和 托 管 人 的 违 规 情 形 ,明 确 监 管 职 责 和 处 罚 措 施 ,加 大 查 处 力 度 。 396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全 国 性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设 立 、 变 更 和 解 散 审 核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设 立 和 解 散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每 半 年 1 次 公 布 存 量 企 业 情 况 。 加 强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监 管 ,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15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397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设 立 和 解 散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证 监 会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每 半 年 1 次 公 布 存 量 企 业 情 况 。 加 强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监 管 ,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398 中 国 证 监 会 境 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在 境 内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1.推 动 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网 上 公 布 服 务 指 南 ,公 开 受 理 进 度 、反 馈 意 见 、 审 批 结 果 等 情 况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等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非 现 场 监 测 和 检 查 ,针 对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及 时 更 新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399 国 家 粮 食 和 储 备 局 军 粮 供 应 站 资 格 、 军 粮 供 应 委 托 代 理 资 格 认 定 军 粮 供 应 站 资 格 证 书 、 军 粮 代 供 点 资 格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省 级 粮 食 和 储 备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批 准 文 件 复 印 件 、省 级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2.将 实 地 核 查 办 理 时 限 由 1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通 过“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重 点 监 管 等 方 式 ,对 制 度 落 实 、计 划 管 理 、军 粮 质 量 、核 算 手 续 、 经 费 往 来 等 加 强 监 管 。 —16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00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核 材 料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材 料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核 材 料 管 制 条 例》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核 材 料 衡 算 与 控 制 规 程 、反 应 堆 燃 耗 分 析 计 算 程 序 及 精 度 说 明 、 反 应 堆 热 功 率 和 功 率 分 布 监 测 方 法 及 其 精 度 说 明 、核 材 料 实 物 保 护 系 统 的 测 试 和 维 护 说 明 、核 材 料 相 关 的 保 密 管 理 措 施 、实 物 保 护 系 统 有 效 性 评 估 等 材 料 。2.技 术 审 评 与 现 场 检 查 实 行 并 联 办 理 ,将 审 批 时 限 压 减 15 天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加 强 对 持 证 单 位 的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风 险 。3.取 换 证 现 场 检 查 期 间 ,对 核 材 料 衡 算 、核 材 料 实 物 保 护 与 保 密 工 作 等 相 关 支 持 性 文 件 进 行 检 查 。 401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证 《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 网 上 公 布 受 理 条 件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标 准 ,提 供 电 话 查 询 办 理 进 度 渠 道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等 ,发 现 问 题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2.强 化 属 地 管 理 ,地 方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的 单 位 加 强 监 管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4.强 化 信 用 约 束 ,对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等 严 重 失 信 的 单 位 ,依 法 依 规 将 其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并 通 报 。 402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一 级 、 二 级 国 防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国 防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 1.网 上 公 布 受 理 条 件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标 准 ,提 供 电 话 查 询 办 理 进 度 渠 道 。2.取 消 信 息 报 送 、量 值 比 对 、学 术 交 流 、计 量 仲 裁 等 18 项 审 查 标 准 。3.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5 个 工 作 日 。 1.及 时 修 订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技 术 机 构 履 职 行 为 , 明 确 监 管 措 施 要 求 。2.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根 据 专 业 能 力 、履 职 表 现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和 检 查 内 容 。3.加 强 对 军 工 计 量 领 域 的 监 测 ,补 充 完 善 短 板 弱 项 ,确 保 技 术 机 构 能 力 满 足 科 研 生 产 需 要 。4.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6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03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军 品 出 口 经 营 权 和 经 营 范 围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军 品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 网 上 公 布 受 理 条 件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标 准 ,提 供 电 话 查 询 办 理 进 度 渠 道 。 1.通 过“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跨 部 门 联 合 监 管 等 方 式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04 国 家 烟 草 局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点) 审 批 烟 草 专 卖 烟 叶 收 购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烟 草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6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根 据 投 诉 举 报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 405 国 家 烟 草 局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设 立 、 分 立 、 合 并 、 撤 销 审 批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准 予 设 立 ( 分 立 、 合 并 、 撤 销 ) × ×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烟 草 局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6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根 据 投 诉 举 报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 —16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06 国 家 烟 草 局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烟 草 局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加 强 对 持 证 主 体 合 规 生 产 经 营 的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取 缔 无 证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 407 国 家 烟 草 局 外 商 投 资 设 立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准 予 设 立 × × 外 商 投 资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烟 草 局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6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根 据 投 诉 举 报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 408 国 家 烟 草 局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企 业 设 立 、 分 立 、 合 并 、 撤 销 审 批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准 予 设 立 ( 分 立 、 合 并 、 撤 销 ) × ×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企 业 的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烟 草 局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6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根 据 投 诉 举 报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 —16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09 国 家 烟 草 局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烟 草 局 ; 省 级 烟 草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加 强 对 持 证 主 体 合 规 经 营 的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取 缔 无 证 经 营 主 体 。 410 国 家 烟 草 局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烟 草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1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8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加 强 对 持 证 主 体 合 规 经 营 的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取 缔 无 证 经 营 主 体 。 411 国 家 烟 草 局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核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烟 草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加 强 对 持 证 主 体 合 规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2.对 无 证 运 输 或 超 量 携 带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 —16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12 国 家 林 草 局 林 草 种 子 ( 进 出 口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国 家 林 草 局 √ 1.待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完 成 法 律 修 改 程 序 后 ,取 消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实 施 的 审 核 ,申 请 人 直 接 向 国 家 林 草 局 提 出 申 请 。2.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经 营 场 所 权 属 证 明 、生 产 用 地 用 途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413 国 家 林 草 局 林 草 种 子 ( 林 木 良 种 籽 粒 、 穗 条 等 繁 殖 材 料 , 主 要 草 种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 常 规 原 种 种 子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经 营 场 所 权 属 证 明 、生 产 用 地 用 途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依 法 公 开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14 国 家 林 草 局 草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草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林 草 种 子(进 出 口)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2.将 草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表 有 效 期 由 3 个 月 延 长 至 6 个 月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记 录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6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15 国 家 林 草 局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林 草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和 专 项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416 国 家 林 草 局 出 售 、 收 购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审 批 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17 国 家 林 草 局 由 国 家 林 草 局 审 批 的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核 发 ( 除 已 制 定 人 工 繁 育 技 术 标 准 的 物 种 外)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国 家 林 草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进 一 步 优 化 审 批 流 程 ,规 范 专 家 评 审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严 格 执 行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 针 对 不 同 物 种 采 取 差 别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方 式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组 织 开 展 行 业 培 训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6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18 国 家 林 草 局 省 级 权 限 内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核 发 ( 除 已 制 定 人 工 繁 育 技 术 标 准 的 物 种 和 列 入 人 工 繁 育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目 录 的 物 种 外)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省 级 林 草 部 门 √ 1.对 申 请 增 加 繁 育 种 类 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原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等 材 料 。2.进 一 步 优 化 审 批 流 程 ,规 范 专 家 评 审 。 1.严 格 执 行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 针 对 不 同 物 种 采 取 差 别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方 式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组 织 开 展 行 业 培 训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419 国 家 铁 路 局 铁 路 运 输 基 础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铁 路 运 输 基 础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铁 路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铁 路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铁 路 运 输 基 础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6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20 国 家 铁 路 局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设 计 、 制 造 、 维 修 或 进 口 许 可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型 号 合 格 证 、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制 造 许 可 证 、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维 修 许 可 证 、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进 口 许 可 证 《 铁 路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铁 路 局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等 材 料 。2.按 产 品 型 号 ,将 维 修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分 别 延 长 至 5 年 、8 年 、10 年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设 计 、制 造 、维 修 和 进 口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21 国 家 铁 路 局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准 入 许 可 铁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铁 路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22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器 ( 发 动 机 、 螺 旋 桨 ) 生 产 许 可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优 化 办 事 流 程 ,通 过 邮 寄(快 递)等 方 式 实 现 申 请 人“最 多 跑 一 次”。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加 强 监 管 ,主 管 检 查 员 对 持 证 人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评 审 ,对 持 证 人 的 质 量 系 统 每 2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复 查 ,对 持 证 人 的 供 应 商 每 年 至 少 随 机 抽 查 2 个 。 —16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23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器 零 部 件 制 造 人 批 准 零 部 件 制 造 人 批 准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优 化 办 事 流 程 ,通 过 邮 寄(快 递)等 方 式 实 现 申 请 人“最 多 跑 一 次”。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加 强 监 管 ,主 管 检 查 员 对 持 证 人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评 审 ,对 持 证 人 的 质 量 系 统 每 2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复 查 ,对 持 证 人 的 供 应 商 每 年 至 少 随 机 抽 查 2 个 。 424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维 修 许 可 维 修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国 民 航 局 √ 1.申 请 人 在 民 航 飞 行 标 准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一 次 性 提 交 申 请 及 相 关 材 料 ,并 可 在 线 查 询 审 批 进 度 。2.对 于 集 团 化 多 地 点 维 修 企 业 ,减 少 企 业 在 各 地 重 复 申 请 许 可 ,推 行“一 证 多 地”政 策 ,实 现 企 业 申 领 一 张 维 修 许 可 证 即 可 跨 区 域 从 事 航 空 器 及 部 件 维 修 工 作 。 1.改 进 工 作 差 错 和 不 安 全 事 件 的 监 管 处 理 流 程 ,提 升 监 管 效 率 和 精 准 度 。2.改 进 监 管 理 念 和 作 风 ,不 以 实 行 单 一 惩 戒 为 目 标 ,推 动 企 业 合 法 经 营 和 持 续 发 展 。 425 中 国 民 航 局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国 民 航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通 过 年 报 制 度 加 强 对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管 。2.通 过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主 体 监 管 。 —16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26 中 国 民 航 局 中 外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证 核 发 航 空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民 航 局 ;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优 化 外 国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合 格 审 定 审 批 流 程 。2. 对 部 分 项 目 进 行 合 并 或 简 化 , 将 申 请 要 件 由 36 项 压 减 至 20 项 。 依 托 有 关 系 统 对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进 行 统 一 计 划 管 理 ,对 于 检 查 绩 效 不 良 的 公 司 适 当 增 加 检 查 频 次 ,对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由 民 航 飞 行 标 准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记 录 并 视 情 况 采 取 进 一 步 管 控 措 施 。 427 中 国 民 航 局 中 外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航 线 ( 航 班 运 输 ) 经 营 许 可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国 民 航 局 ;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通 过 邮 寄(快 递)接 收 申 请 材 料 、寄 送 许 可 证 件 。3. 航 空 公 司 申 请 国 际 航 权 资 源 实 行 事 前 承 诺 制 ,要 求 在 获 得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具 有 与 经 营 该 国 际 航 线 相 适 应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投 保 相 关 保 险 、对 开 航 可 行 性 进 行 充 分 研 究 、国 外 机 场 运 行 保 障 和 安 保 措 施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有 能 力 确 保 航 权 有 效 执 行 等 方 面 作 出 守 信 承 诺 。4.取 消 国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 1.引 入 实 际 飞 行 数 据 ,提 升 航 线 航 班 执 行 情 况 监 控 的 及 时 性 和 完 整 性 。2.依 法 依 规 对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航 线(航 班 运 输)经 营 许 可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及 时 注 销 不 符 合 法 规 要 求 的 证 照 。 3.加 强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对 航 线 航 班 经 营 主 体 的 信 用 约 束 。4.对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和 航 权 使 用 率 实 施 监 测 记 分 ,根 据 记 分 情 况 实 施 新 增 国 际 航 线 航 班 的 准 入 惩 戒 ,对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开 航 或 未 充 分 使 用 航 权 的 航 空 公 司 实 施 航 权 清 理 。 428 中 国 民 航 局 航 空 营 运 人 运 输 危 险 品 资 格 批 准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取 消 审 批 中 的 专 家 评 审 环 节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推 进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进 一 步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2.依 托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 完 善 涉 及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的 监 管 事 项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 —17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29 中 国 民 航 局 商 业 非 运 输 运 营 人 、 私 用 大 型 航 空 器 运 营 人 、 航 空 器 代 管 人 运 行 合 格 证 核 发 商 业 非 运 输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证 及 私 用 大 型 航 空 器 运 营 人 和 航 空 器 代 管 人 运 行 规 范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实 现 网 上 一 次 性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2.对 部 分 运 行 种 类(如 空 中 游 览 、一 般 商 业 运 行)实 现 文 件 审 查 与 现 场 验 证 环 节 合 并 进 行 。 依 托 有 关 系 统 对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进 行 统 一 计 划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由 系 统 记 录 并 按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视 情 况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 430 中 国 民 航 局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除 被 吊 销 、撤 销 、注 销 外 ,许 可 证 长 期 有 效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对 载 客 运 输 类 、载 人 作 业 类 进 行 重 点 监 管 。2.建 立 通 用 航 空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对 诚 信 记 录 较 差 的 企 业 增 加 检 查 频 次 及 强 度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31 中 国 民 航 局 外 航 驻 华 常 设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批 准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关 于 管 理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暂 行 规 定》 中 国 民 航 局 √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免 费 向 外 航 申 请 人 提 供 全 程 中 英 文 办 理 指 导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重 点 监 管 和 非 现 场 监 管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对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约 谈 行 政 相 对 人 ,要 求 其 整 改 ,必 要 时 在 民 航 当 局 间 进 行 磋 商 。 —17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32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学 校 审 定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学 校 合 格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民 航 局 ;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商 业 非 运 输 航 空 运 营 人 合 格 证 等 材 料 。 依 托 有 关 系 统 对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进 行 统 一 计 划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由 系 统 记 录 并 按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视 情 况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 433 中 国 民 航 局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合 格 认 定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合 格 证 及 运 行 规 范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民 航 局 ;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精 简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合 格 认 定 的 申 请 要 件 ,优 化 申 请 系 统 模 块 。2.合 并 或 删 减 不 必 要 的 项 目 ,避 免 重 复 提 交 材 料 。 依 托 有 关 系 统 对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进 行 统 一 计 划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由 系 统 记 录 并 按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视 情 况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 434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维 修 技 术 人 员 学 校 合 格 认 定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民 航 局 ;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允 许 申 请 人 网 上 一 次 性 提 交 申 请 及 相 关 材 料 ,并 可 在 线 查 询 审 批 进 度 。2.调 整 运 动 类 和 非 复 杂 航 空 器 的 机 型 培 训 管 理 方 式 。3.对 较 大 规 模 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减 少 在 各 地 重 复 申 请 许 可 ,推 行“一 证 多 地”政 策 ,实 现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申 领 一 张 许 可 证 件 即 可 跨 区 域 从 事 维 修 培 训 工 作 。 1.改 变 监 管 方 式 ,以 培 训 质 量 为 核 心 ,发 挥 市 场 评 估 和 学 员 评 估 作 用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7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35 中 国 民 航 局 飞 行 签 派 员 训 练 机 构 审 批 飞 行 签 派 员 训 练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将 训 练 机 构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由 2 年 延 长 至 5 年 。2.对 续 办 训 练 机 构 合 格 证 的 ,取 消 关 于“毕 业 于 该 飞 行 签 派 员 训 练 机 构 的 学 员 在 参 加 实 践 考 试 中 第 一 次 测 试 合 格 率 达 到 80%”的 要 求 。 依 托 有 关 系 统 对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进 行 统 一 计 划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由 系 统 记 录 并 按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视 情 况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 436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油 料 供 应 商 适 航 批 准 民 用 航 空 油 料 供 应 企 业 适 航 批 准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民 航 局 √ 1.除 必 要 的 现 场 审 核 外 ,实 现 其 他 审 查 网 上 办 理 。2.中 国 民 航 局 委 托 评 审 机 构 开 展 审 查 ,并 由 其 就 办 理 流 程 、材 料 初 审 等 环 节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免 费 指 导 。 对 批 准 单 位 每 年 开 展 1 次 年 度 检 查 ,年 初 制 定 年 度 检 查 计 划 , 对 检 查 情 况 和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 437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油 料 企 业 安 全 运 营 许 可 民 用 机 场 航 空 燃 油 供 应 安 全 运 营 许 可 证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 1.申 请 人 可 就 近 前 往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领 取 许 可 证 件 。2. 在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申 请 人 可“最 多 跑 一 次”完 成 取 证 工 作 。 对 航 油 企 业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 对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情 况 及 时 告 知 航 油 企 业 所 在 机 场 的 管 理 机 构 ,发 现 违 规 情 形 要 依 法 查 处 。 —17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38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油 料 测 试 单 位 批 准 民 用 航 空 油 料 检 测 单 位 批 准 函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中 国 民 航 局 √ 1.除 必 要 的 现 场 审 核 外 ,实 现 其 他 审 查 网 上 办 理 。2.中 国 民 航 局 委 托 评 审 机 构 开 展 审 查 ,并 由 其 就 办 理 流 程 、材 料 初 审 等 环 节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免 费 指 导 。 对 批 准 单 位 每 年 开 展 1 次 年 度 检 查 ,年 初 制 定 年 度 检 查 计 划 , 对 检 查 情 况 和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 439 中 国 民 航 局 对 公 众 开 放 的 民 用 机 场 使 用 许 可 证 核 发 批 复 文 件 和 民 用 机 场 使 用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国 民 航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申 请 人 可 就 近 前 往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领 取 许 可 证 件 。 3.取 消 许 可 证 5 年 有 效 期 ,改 为 长 期 有 效 。 每 年 年 初 制 定 行 政 检 查 计 划 , 对 机 场 进 行 年 度 适 用 性 检 查 , 并 通 过 机 场 安 全 监 管 系 统 实 现 监 察 电 子 化 及 整 改 问 题 在 线 流 转 ,每 5 年 对 机 场 组 织 实 施 1 次 符 合 性 评 价 。 440 国 家 邮 政 局 经 营 进 出 境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审 批 经 营 进 出 境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批 准 文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邮 政 局 ; 省 级 邮 政 管 理 局 √ 1.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查 询 方 式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场 地 证 明 等 材 料 。3.将 审 批 承 诺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 1.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经 营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企 业 加 强 监 督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17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41 国 家 邮 政 局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国 家 邮 政 局 ; 省 级 邮 政 管 理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查 询 方 式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场 地 证 明 等 材 料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45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2 个 工 作 日 。 1.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经 营 快 递 业 务 的 企 业 加 强 监 督 。2.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 442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商 店 设 立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文 物 保 管 技 术 条 件 证 明 等 材 料 。 1.加 强 文 物 商 店 日 常 经 营 状 况 监 测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443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拍 卖 经 营 许 可 文 物 拍 卖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历 次 股 权 结 构 变 动 情 况 记 录 、营 业 执 照 、拍 卖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原 件 等 材 料 。 1.对 经 营 文 物 拍 卖 的 拍 卖 企 业 ,加 强 日 常 经 营 状 况 监 测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 —17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44 国 家 文 物 局 馆 藏 文 物 修 复 、 复 制 、 拓 印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可 移 动 文 物 修 复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2.健 全 年 度 报 告 和 公 示 制 度 ,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45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文 物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主 要 设 备 发 票 等 材 料 。 1.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446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文 物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主 要 设 备 发 票 等 材 料 。 1.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17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47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文 物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主 要 设 备 发 票 等 材 料 。 1.加 强“互 联 网 + 监 管”,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448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主 要 设 备 发 票 等 材 料 。 1.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 加 强 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实 施 单 位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449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主 要 设 备 发 票 等 材 料 。 1.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 加 强 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实 施 单 位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17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50 国 家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主 要 设 备 发 票 等 材 料 。 1.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2. 加 强 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实 施 单 位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和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451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煤 矿)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1.按 照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监 察 要 求 ,严 格 按 计 划 实 施 监 管 监 察 执 法 。2.严 格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对 企 业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不 予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将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的 煤 矿 企 业 纳 入 黑 名 单 ,并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52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非 煤 矿 山)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提 供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不 再 要 求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地 质 勘 查 和 采 掘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7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53 国 家 外 汇 局 银 行 、 农 村 信 用 社 、 兑 换 机 构 及 非 金 融 机 构 等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 退 出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外 汇 局 、 外 汇 分 局 及 外 汇 管 理 部 √ 实 现 预 审 、审 批 进 度 和 结 果 网 上 查 询 ,推 动 实 现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行 为 ,适 时 公 开 相 关 案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开 展 数 据 统 计 与 监 测 ,掌 握 外 汇 业 务 情 况 。 454 国 家 外 汇 局 保 险 、 证 券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外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 退 出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外 汇 局 及 外 汇 分 支 局 √ 实 现 预 审 、审 批 进 度 和 结 果 网 上 查 询 ,推 动 实 现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行 为 ,适 时 公 开 相 关 案 例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开 展 数 据 统 计 与 监 测 ,掌 握 外 汇 业 务 情 况 。 455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落 实“四 个 最 严”要 求 ,严 格 执 行 药 品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2.加 强 日 常 监 管 ,通 过 检 查 、检 验 、监 测 等 手 段 督 促 企 业 持 续 合 规 经 营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7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56 国 家 药 监 局 新 药 生 产 和 上 市 许 可 药 品 注 册 批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国 家 药 监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4 个 工 作 日 。 1.及 时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2.加 强 药 品 上 市 后 的 监 管 ,发 现 问 题 依 法 处 理 。3.强 化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 457 国 家 药 监 局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制 剂 许 可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制 剂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5 个 工 作 日 。 1.落 实“四 个 最 严”要 求 ,严 格 执 行 药 品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2.加 强 日 常 监 管 ,通 过 检 查 、检 验 、监 测 等 手 段 督 促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制 剂 持 续 合 规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58 国 家 药 监 局 国 产 药 品 再 注 册 审 批 药 品 再 注 册 批 准 通 知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公 布 审 批 程 序 、受 理 条 件 和 办 理 标 准 ,公 开 办 理 进 度 。 1.按 照 程 序 及 时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2.加 强 药 品 上 市 后 监 管 , 发 现 问 题 依 法 处 理 。3.推 进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 —18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59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落 实“四 个 最 严”要 求 ,制 定 年 度 监 管 计 划 ,突 出 监 管 重 点 , 强 化 风 险 控 制 。2.通 过 日 常 监 管 督 促 企 业 不 断 完 善 、改 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3.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严 厉 查 处 并 公 开 曝 光 。 460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许 可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 县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落 实“四 个 最 严”要 求 ,制 定 年 度 监 管 计 划 ,突 出 监 管 重 点 , 强 化 风 险 控 制 。2.通 过 日 常 监 管 督 促 企 业 不 断 完 善 、改 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3.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严 厉 查 处 并 公 开 曝 光 。 461 国 家 药 监 局 放 射 性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放 射 性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放 射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药 监 局 会 同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 将 放 射 性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权 限 由 国 家 药 监 局 和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下 放 至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和 省 级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放 射 性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完 善 药 监 、国 防 科 工 、生 态 环 境 等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及 时 共 享 放 射 性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信 息 。4.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证 有 关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8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62 国 家 药 监 局 放 射 性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审 批 放 射 性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 放 射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药 监 局 会 同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 将 放 射 性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审 批 权 限 由 国 家 药 监 局 和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下 放 至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和 省 级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放 射 性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完 善 药 监 、国 防 科 工 、生 态 环 境 等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及 时 共 享 放 射 性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信 息 。4.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63 国 家 药 监 局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放 射 性 药 品 (三 、四 类 ) 许 可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许 可 证 《 放 射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员 资 历 证 明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放 射 性 药 品 加 强 监 管 。2.完 善 药 监 、卫 生 健 康 、生 态 环 境 等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及 时 共 享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放 射 性 药 品 信 息 。3.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4.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64 国 家 药 监 局 生 产 第 一 类 中 的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审 批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批 件 《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MP)证 书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8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65 国 家 药 监 局 经 营 第 一 类 中 的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审 批 在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经 营 范 围 中 标 注 “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括 号 内 标 注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名 称 《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SP)证 书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66 国 家 药 监 局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定 点 生 产 批 件 在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正 本 标 注 类 别 , 副 本 上 类 别 后 标 注 药 品 名 称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MP)证 书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8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67 国 家 药 监 局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在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药 监 局 ;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SP)证 书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68 国 家 药 监 局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进 出 口 准 许 证 核 发 麻 醉 药 品 出 口 准 许 证 、 麻 醉 药 品 进 口 准 许 证 、 精 神 药 品 出 口 准 许 证 、 精 神 药 品 进 口 准 许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国 家 药 监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69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从 事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在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经 营 范 围 中 注 明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SP)证 书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84—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70 国 家 药 监 局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零 售 业 务 审 批 批 准 文 件 , 在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经 营 范 围 中 注 明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SP)证 书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71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经 营 蛋 白 同 化 制 剂 、 肽 类 激 素 审 批 在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SP)证 书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472 国 家 药 监 局 蛋 白 同 化 制 剂 、 肽 类 激 素 进 口 准 许 证 核 发 药 品 进 口 准 许 证 《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 1.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特 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监 管 。2.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3.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许 可 信 息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185—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73 国 家 药 监 局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加 大 执 法 检 查 力 度 ,督 促 企 业 严 格 落 实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 474 国 家 药 监 局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注 册 审 批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1.推 动 实 现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审 评 标 准 规 范 统 一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4 个 工 作 日 。 1.将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数 据 上 报 情 况 列 入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2.加 大 执 法 检 查 力 度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 475 国 家 药 监 局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级 药 监 部 门 √ 将 审 批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加 大 执 法 检 查 力 度 ,督 促 企 业 严 格 落 实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查 重 处 。 —186—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76 国 家 药 监 局 化 妆 品 生 产 许 可 化 妆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化 妆 品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推 广 使 用 电 子 证 照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通 过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3.将 审 批 时 限 由 6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30 个 工 作 日 ,鼓 励 各 地 进 一 步 压 减 化 妆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登 记 项 目 变 更 补 发 、注 销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时 限 ,直 至 实 现 当 场 办 结 。 1.加 强 化 妆 品 监 督 抽 验 ,对 检 验 不 合 格 产 品 依 法 查 处 并 通 告 。2.加 强 对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飞 行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并 通 告 。3.加 强 化 妆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对 发 生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的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 477 国 家 药 监 局 药 物 非 临 床 研 究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LP) 认 证 药 物 GLP 认 证 批 件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药 监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2.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药 物 研 究 机 构 备 案 证 明 文 件 等 材 料 。 1.推 动 落 实 省 级 药 监 部 门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的 日 常 监 管 职 责 。2. 对 已 通 过 认 证 的 机 构 每 3 年 开 展 定 期 检 查 。3.对 注 册 品 种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 478 国 家 保 密 局 制 作 、 复 制 、 维 修 、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定 点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保 密 局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验 资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等 材 料 。2.将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由 3 年 延 长 至 5 年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继 续 采 取 飞 行 检 查 ,完 善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将 监 管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增 强 保 密 资 质(格)单 位 的 保 密 意 识 ,提 高 保 密 管 理 水 平 。 —187—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79 国 家 保 密 局 制 作 、 复 制 、 维 修 、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定 点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保 密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验 资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等 材 料 。2.将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由 3 年 延 长 至 5 年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继 续 采 取 飞 行 检 查 ,完 善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将 监 管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增 强 保 密 资 质(格)单 位 的 保 密 意 识 ,提 高 保 密 管 理 水 平 。 480 国 家 保 密 局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保 密 局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验 资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等 材 料 。2.将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由 3 年 延 长 至 5 年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继 续 采 取 飞 行 检 查 ,完 善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将 监 管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增 强 保 密 资 质(格)单 位 的 保 密 意 识 ,提 高 保 密 管 理 水 平 。 481 国 家 保 密 局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保 密 部 门 √ 1.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验 资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等 材 料 。2.将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由 3 年 延 长 至 5 年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继 续 采 取 飞 行 检 查 ,完 善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将 监 管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增 强 保 密 资 质(格)单 位 的 保 密 意 识 ,提 高 保 密 管 理 水 平 。 —188—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82 国 家 保 密 局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一 级 保 密 资 格 认 定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一 级 保 密 资 格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保 密 局 会 同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继 续 采 取 飞 行 检 查 ,完 善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将 监 管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增 强 保 密 资 质(格)单 位 的 保 密 意 识 ,提 高 保 密 管 理 水 平 。 483 国 家 保 密 局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二 级 保 密 资 格 认 定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二 级 保 密 资 格 证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级 保 密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继 续 采 取 飞 行 检 查 ,完 善 联 动 处 置 机 制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2.将 监 管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增 强 保 密 资 质(格)单 位 的 保 密 意 识 ,提 高 保 密 管 理 水 平 。 484 国 家 密 码 局 商 用 密 码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审 批 商 用 密 码 产 品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商 用 密 码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密 码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机 构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商 用 密 码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状 况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189—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85 国 家 电 影 局 电 影 发 行 单 位 设 立 、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兼 并 、 合 并 、 分 立 审 批 电 影 发 行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影 产 业 促 进 法》《电 影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电 影 局 ; 省 级 电 影 主 管 部 门 √ 能 够 通 过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直 接 查 询 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486 国 家 电 影 局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电 影 放 映 经 营 许 可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影 产 业 促 进 法》《电 影 管 理 条 例》 县 级 电 影 主 管 部 门 √ 实 行 申 请 材 料 网 上 预 审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2.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487 国 家 电 影 局 外 商 投 资 电 影 院 设 立 许 可 电 影 放 映 经 营 许 可 证 《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省 级 电 影 主 管 部 门 √ 取 消 申 请 材 料 中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电 影 院 的 文 件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2.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90—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88 国 家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定 点 生 产 安 装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国 家 人 防 办 √ 1.根 据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和 技 术 特 点 ,按 照 必 要 性 和 最 简 化 原 则 ,对 防 护 设 备 实 行 目 录 管 理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对 有 投 诉 举 报 和 质 量 问 题 的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3.对 人 防 企 业 的 从 业 行 为 和 产 品 质 量 实 施“互 联 网 + 监 管”,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发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4.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构 建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关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第 二 部 分 地 方 层 面 设 定 的 涉 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改 革 清 单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89 自 治 区 农 业 农 村 厅 畜 禽 定 点 屠 宰 厂(场) 设 置 审 批 畜 禽 定 点 屠 宰 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畜 禽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自 治 区 畜 牧 兽 医 局 √ 自 治 区 畜 牧 兽 医 局 审 批 发 证 改 变 为 由 地(州 、市)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发 证 ,报 自 治 区 畜 牧 兽 医 局 备 案 公 布 。 1.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程 度 、信 用 水 平 , 科 学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3.加 强 行 业 监 测 ,针 对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风 险 开 展 专 项 行 动 ,确 保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风 险 。4.制 定 定 点 屠 宰 企 业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定 期 开 展 考 核 评 比 。 —191—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90 自 治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采 集 、 出 售 、 收 购 自 治 区 一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 审 批 采 集 证 、 收 购 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自 治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91 自 治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采 集 、 出 售 、 收 购 自 治 区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 审 批 采 集 证 、 收 购 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各 地 (州 、市)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92 自 治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自 治 区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核 发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实 施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办 法》 自 治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 1、实 现 申 请 、审 批 网 上 办 理 , 进 一 步 优 化 审 批 流 程 ,规 范 专 家 评 审 。2、将 审 批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压 减 至 15 个 工 作 日 。 1.严 格 落 实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要 求 ,针 对 不 同 物 种 采 取 差 别 化 、 精 细 化 管 理 方 式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3.组 织 开 展 行 业 培 训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92—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93 自 治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权 限 内 出 售 、 收 购 、 利 用 自 治 区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审 批 无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实 施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办 法》 自 治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失 信 惩 戒 。 494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小 餐 饮 店 、 小 食 杂 店 登 记 食 品 经 营 登 记 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食 品 小 作 坊 、 小 餐 饮 店 、 小 食 杂 店 和 食 品 摊 贩 管 理 条 例》 县 (市 、 区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对 我 区 小 餐 饮 店 、小 食 杂 店 和 食 品 摊 贩 登 记(备 案)管 理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 1.通 过“餐 饮 质 量 安 全 提 升 行 动”,对 全 区 小 餐 饮 店 、小 食 杂 店 、食 品 摊 贩 进 行 规 范 化 治 理 , 协 调 统 一 办 理 登 记 证 或 备 案 卡 ,借 助“美 食 广 场”等 形 式 ,指 导 推 动 小 餐 饮 店 落 实 原 料 配 送 、餐 饮 具 清 洗 消 毒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等 统 一 管 理 ,促 进“小 餐 饮”向 集 约 化 、规 范 化 转 型 升 级 。2.推 动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由“路 边”进 入“市 场”,督 促 市 场 开 办 者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集 中 培 训 ,为 食 品 摊 位 接 通 自 来 水 , 统 一 公 示 牌 ,统 一 进 货 查 验 台 账 ,有 效 防 范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 —193—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改 革 事 项 许 可 证 件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层 级 和 部 门 审 批 方 式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495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食 品 小 作 坊 的 经 营 许 可 食 品 小 作 坊 登 记 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食 品 小 作 坊 、 小 餐 饮 店 、 小 食 杂 店 和 食 品 摊 贩 管 理 条 例 》、 《 关 于 印 发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食 品 小 作 坊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县 (市 、 区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根 据《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食 品 小 作 坊 登 记 管 理 办 法》,明 确 食 品 小 作 坊 登 记 证 的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具 体 要 求 ,规 范 食 品 小 作 坊 的 登 记 管 理 。 1.落 实 食 品 小 作 坊 登 记 管 理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食 品 小 作 坊 发 放 食 品 小 作 坊 登 记 证 。2.确 定 食 品 小 作 坊 风 险 等 级 ,对 食 品 小 作 坊 生 产“全 过 程”开 展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督 促 食 品 小 作 坊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3.对 食 品 小 作 坊 开 展 监 督 抽 检 ,为 食 品 小 作 坊 监 管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4.深 入 排 查 食 品 小 作 坊 原 料 把 关 不 严 、 非 法 添 加 等 问 题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5.推 动 食 品 小 作 坊 转 型 升 级 和 质 量 提 升 。 496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经 营 许 可 城 市 客 运 经 营 许 可 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设 区 的 市 、 县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驾 驶 人 员 取 得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年 龄 和 健 康 状 况 符 合 公 安 机 关 规 定 ,近 3 年 内 无 较 大 以 上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记 录 等 材 料 。 1.加 强 市 场 监 督 检 查 ,开 展“双 随 机 、一 公 开”监 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并 公 开 结 果 。2.强 化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 3.强 化 信 用 监 管 ,加 强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在 企 业 资 质 审 核 等 方 面 的 应 用 。4.发 挥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作 用 。 —194— 抄送: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宣传部、网信办、机要局、 保密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 院,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自治区工商联,中央驻疆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