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21〕24号 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嫚 印发《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 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 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深度 融合、高效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 安排,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 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 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以推动高质 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 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新 疆是个好地方,让大美新疆通畅,为幸福旅游提速”为导向,全力推 进交通强国交旅融合发展试点建设,促进我区由旅游资源大区向 —2— 旅游经济强区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交通+ 旅游”新需求、新热点,培育“交通+旅游”新业态,加大对长途自驾 游、边境游等具有新疆特色的“交通+旅游”产品开发推广力度,以 新消费引领新供给,以转型发展激发新动能,增强“交通+旅游”有 效供给,提升服务品质。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部门、地区协同联动,优化整合交通运输 与旅游资源,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发展各领域和各环节有机衔接, 探索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新模式,建立健全融合发展新机制, 实现互利共赢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进一步 激发“交通+旅游”投资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运用市场机制推动 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在资源开发、市场主体、新业态培育、管理措 施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提升“交通+旅游”融合发展整体效能和相 互带动效益。 坚持突出特色。充分发挥新疆特色旅游资源优势,依托丝绸 之路文化、民俗文化、军垦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因地制 宜制定“交通+旅游”发展目标、任务、路径和措施,打造“交通+旅 游”特色产品,培育“交通+旅游”新增长极。 (三)发展目标。加快交通与旅游融合发展,引导市场主体进 一步完善交通与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交通与旅游服务水平;促进铁 —3— 路、民航、公路客运经营者提高旅游客运服务品质,打造具有新疆 特色的交通旅游产品体系;探索建立交通运输与旅游资源综合开 发模式,实现交通运输与旅游资源综合开发互促互补;推动交通运 输与旅游投资运营深度融合,实现合作开发、互利共赢;大力培育 “交通+旅游”新业态,建立交通运输与旅游协调发展新机制,形成 新疆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新局面,促进旅游业成为我区 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富民兴疆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运输服务融合。 1.协同推进综合客运枢纽和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合理规划布 局客运枢纽,努力打造集铁路、民航、公路等多种交通方式于一体 的综合交通枢纽,力争实现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无障碍换乘;支持 汽车客运站、机场、火车站、旅行社、景区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拓展 旅游服务功能,改造升级客运枢纽旅游信息服务系统、标识引导系 统等旅游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汽车客运站、机场、火车站、景区停车 场(区),优化停车、停靠服务,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区)布设E T C系 统,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丰富旅游服务方式,增强旅游运输服务保 障能力,促进具备条件的客运枢纽向旅游集散中心转型。(牵头单 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 厅、文化和旅游厅,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 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公司) 2.探索建立游客“吃住行游购娱”一站式、一票制便捷出行服 —4— 务系统。支持机场、火车站经营者与道路客运企业因地制宜开辟 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通往重点景区的直达客运快线、机场 (车站)巴士线路或公交线路,打通直达景区地面运输“最后一公 里”;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积极推进网约车服务,探索开通出租车电 招服务,引导互联网企业提供联程联运一站式票务服务,进一步提 高旅游景区的通达便捷性;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对接铁路、民航及景 区运营时刻安排,探索铁路、民航、道路客运及景区票务系统衔接, 形成集公众出行、游客集散旅游休闲于一体的一站式、一票制便捷 出行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全流程票务自助系统推广应用,不断巩固 乘客出行“无纸化”通行成果;加强特殊乘客服务保障,持续优化母 婴室、无障碍设施配置;支持铁路、民航、道路运输企业与旅游景区 合作,提供景区内部各景点间的接驳运输服务;鼓励邮政、快递经 营企业在景区设立营业点,为游客提供便捷寄递服务;适应新疆旅 游发展新趋势,在机场、火车站打造自驾游(房车)基地,形成空地 一站式自驾旅游服务新模式;着力解决“如厕难”问题,在旅游资源 品质较高的景区通达公路路段,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为实施主体,按照因地制宜和市场化原则,采取与特色产品销售 点、小超市、便民服务点等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公共厕所及相关配 套设施建设,提升厕所文明,提高旅游出行服务质量。(牵头单位: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化和旅游厅,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 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公司) —5— 3.支持民航企业优化行李及货邮服务创新发展。支持民航企 业大力推广区内外跨航空公司通程行李直挂业务,大力推介乌鲁 木齐国际机场“疆来疆走”、库尔勒机场“梨城飞”等中转服务品牌, 不断完善民航中转服务功能,提升旅客航空中转体验;支持民航企 业与寄递物流企业对接,挖掘航空货邮市场潜力,做大做精民航农 副产品专班;支持民航企业开拓和推广“客舱+腹舱”货运新形式, 提供高效的客货运输包机服务。(牵头单位:民航新疆管理局,配 合单位:新疆邮政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公司) 4.支持铁路、民航、公路客运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积极支 持公路客运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客运班线站点选择与变更、班次调 整、运力调整、车型选择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公路客运企业 拓展汽车租赁、旅行社、包车客运等服务;充分发挥区内基地航空 公司运力优势,鼓励航空公司新开、加密新疆旅游旺季旅游航线航 班,拓展国际、区内和内地旅游客源,开辟国际、内地直达区内旅游 目的地航线,鼓励航空公司在区内旅游热点城市之间探索民航公 交化运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大动车、动力集中动车组、 旅游专列开行力度,持续打造“坐着火车游新疆”、“杏花专列”等品 牌;支持铁路、民航、道路客运企业根据不同地区旅游市场特点,跨 区域错峰调配运力,降低运营成本,借助旅游互联网平台,开通定 制旅游客运专列、包机、专线,创新旅游客运服务。(牵头单位:各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 化和旅游厅,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 —6— 司、新疆机场(集团)公司) 5.积极推进“交通+旅游”信息化共建共享。积极引导相关运 营主体,依据市场化原则整合交通运输和旅游信息资源,加快“互 联网+旅游”“互联网+运输服务”发展,加强旅游和运输服务领域 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各类互联网平台和市场主体参 与交通运输、旅游服务大数据产品及增值服务开发,实现交通运 输、旅游等部门数据互联、信息互通;进一步加强“12301”智慧旅游 公共服务平台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12326”民航服务质 量监督、“12306”铁路服务监督电话平台建设,提升社会公众旅游 出行服务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 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 厅,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 有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公司) 6.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使用。采取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投 资人加快绿色电力+纯电动共享汽车营地建设,规划安装充电桩, 便利游客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在用地、供电、通信等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通信管理局、相 关电力企业及通信企业) 7.加强旅游交通安全保障。大力提升旅游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督促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及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 真执行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加强交通安保设施建设,强化 —7— 旅游交通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 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文化和旅 游厅、应急管理厅,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 公司、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公路建设运营管理主体) (二)探索资源开发融合。 8.按市场化原则推进路景资源一体化开发。对乌鲁木齐—巴 仑台—库尔勒—尉犁、独山子—库车等沿线景观资源品质较高的 高速(含一级)公路项目,其规划线位两侧的旅游资源,优先由交通 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经营开发,该经营开发权可以随同高速公路建 设项目一并向社会投资人进行引资开发,实行景区与公路统筹规 划、建设、运营。(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林 业和草原局、国资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9.积极探索主线与伴行线路一体化开发。对于沿线景观资源 品质较高且有普通公路作为未来伴行线路的高速公路(含一级)项 目,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应对高速公路与伴行普通公 路沿线设施进行统筹规划;伴行普通公路沿线新增自驾车、驿站、 相关旅游综合设施,优先由高速公路项目投资运营主体经营开发, 当地政府在用地、通电、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服务 区与景区一体化开发,鼓励公路建设运营单位拓展服务区旅游功 能。(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和草原 —8— 局、国资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10.提高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使用效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 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交通、旅游行业国有企业发展壮大,鼓励 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重点交通与旅游融合项目开发利用。(牵头 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 (三)探索市场主体融合。 11.探索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融合发展。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依法依规向当地国有交通投 资公司注入旅游资产或潜在的旅游资源,探索将当地交通投资公 司与旅游投资公司进行合并,成立统一的交通旅游投资公司,探索 对交通运输与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和混业经营,更好地发挥交通运 输与旅游资源的相互增资增信作用。鼓励社会投资人对交通运输 与旅游资源实行综合开发和混业经营。(牵头单位:各地(州、市)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 12.支持现有交通、旅游经营开发主体向“交通+旅游”复合型 市场主体转变。持续推动交通运输、旅游经营主体市场化改革,提 高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发展市场化程度,为交通运输、旅游经营管 理单位实行综合开发、混业经营创造市场主体条件;推动交通运输 和旅游经营管理单位、社会投资人实行联合经营、合作开发,引导 区内现有交通、旅游经营开发主体向“交通+旅游”复合型市场主 —9— 体转变。(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 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 13.探索开展“交通+旅游”交叉引资、综合建设运营工作。各 地交通投资公司可引入国内外旅游开发战略投资者、旅游行业社 会投资人,各地国有旅游投资公司可引入国内外交通建设运营战 略投资者、交通行业社会投资人,推动“交通+旅游”产品开发和项 目综合建设运营;相关部门要在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面依照相 关规定给予具体支持并加快办理。(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 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国 资委等) 14.探索开展“交通+旅游”捆绑式招商引资运营工作。按照市 场化原则,对区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沿线旅游基础设施开发 运营项目可实行捆绑式招商,吸引兼具旅游资源开发运营能力和交 通资源开发运营能力的复合式开发主体,对“交通+旅游”产品开发 和项目建设进行投资运营。(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 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等) (四)实行管理措施融合。 15.加强规划引领。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根据 当地实际,统筹编制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规划,突出地方特 色,以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 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交通规 划等相衔接,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 —10— 物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在交通运输和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中涉 及征占各类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的,在规划中突出保护优 先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以规划环评优化规划,引导本区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化“快 进慢游”网络建设融合,逐步建立各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以铁路 和民航及高速公路通行为主要快进方式、以旅游风景道和主题线 路及景区通达公路为慢游线路的快进慢游交通体系,引导景区通 达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旅游发展需求;运用规划手段推动精品旅游 线路创建融合,以创建旅游风景道为重点,逐步建立品质优良的特 色精品旅游线路体系;引导服务设施融合,逐步建立包括生活、休 憩、维修、补给、信息指引、应急救援设施等在内的、相对完善的旅 游服务设施体系。(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 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公司) 16.加大对新业态设施与服务一体化布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 “交通+旅游”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交通设施与自 驾游景区、营地、驿站、汽车租赁维修等配套业态,进行一体化布设 和运营,便利自驾游客旅游出行;各地政府应当依法依规为市场投 资主体办理“交通+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手续,依法保障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 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等) —11— 17.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对“交通+旅游”领域违规行为要实 行协同治理,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共同整治行业乱象, 优化“交通+旅游”市场环境,维护“交通+旅游”市场秩序;共同把 好安全源头治理关,对重点隐患路段、环节、领域进行整治,确保交 通运输与旅游业运行安全有序。(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 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 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部门分工、地方为主、多级协同”思 路,强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分级 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有条件的地(州、市)要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与 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专项规划,细化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工 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做好交通、旅游、土地、环境等各方面资源 要素的集约配置和项目的一体化推进;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要加强对“交通+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营运的指导、协调和 监督工作,确保“交通+旅游”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尽快形成交通运 输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局面。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 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大力拓宽筹 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深度挖掘交通运输与旅游资源开发潜 力,吸引社会投资人投资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对预期 —12— 能够取得一定收益、综合社会效益较好的旅游开发及配套交通基 础设施项目,各级地方政府可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建设。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出 台具体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创新“交通+旅 游”筹融资模式,确保“交通+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自治区旅游发 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交通附属设施旅游功能拓 展建设。 (三)强化试点示范引领。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积极创新交通 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举措,重点打造地(州、市)级、县(市、 区)级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及时总结融合发展经验, 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推广,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 —13—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 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 中央驻疆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