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号:010183242/2022-00737
  • 性: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题: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2-11-28
  • 发布日期:2022-12-0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

组织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73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一条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职,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组成部门的副职,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等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新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主席监誓,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监誓,有关领导主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举办宪法宣誓仪式时,可以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宣誓人任职单位代表等作为见证人出席。

第五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举行宣誓仪式时,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配发的制式服装,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六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先报姓名,其他宣誓人同时或者依次自报姓名。

宣誓人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

第七条  宪法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公布后半年内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八条  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邀请监誓人和见证人入场;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五)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六)宣誓人代表发言;

(七)监誓人讲话;

(八)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宣誓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与宪法宣誓相关工作内容。

第九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区行政公署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1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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