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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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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自治区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15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720

自治区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好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一)推动降低就业门槛。加快推进技能人才技能水平评价制度改革,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年内新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80家以上。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提升职业技能。按照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公布项目目录、培训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研究制定《自治区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建立适应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和护理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引导当地技工院校加强与民营企业校企合作,扩大相关专业技工院校招生数量。全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10万人次以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和规范就业形态发展。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把就近就地就业作为主要方向,坚持有序转移就业和市场就业相结合,在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上下功夫,促进充分就业。2021年,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75万人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鼓励各类劳动者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四)健全惠企服务机制。做好信易贷平台的信息归集与功能开发应用,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企业增信,促银行授信。组织全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停止明令取消收费,纠正强制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持续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积极组织完成TIPS系统等退税业务系统升级验证。加快归集整合信用信息,培育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征信机构。建立惠企直达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直接惠企利民。加快推进非税收费跨省通缴。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企业服务”“一站式金融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各地(州、市)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开展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检查。严格规范自治区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改进认证服务。加强对全区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全区认证活动的监管,主要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的消防、建材、电动自行车、汽车等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深入推进专利、商标业务窗口一窗通办,严格执行业务工作手册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业务流程,助力全区企业复工复产。深化蓝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八)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系统,进一步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按照建设项目最多审一次标准化清单,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功能,优化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标准地出让改革,建立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监管体系。编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标准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自治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防止线下审批、体外循环。(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清除消费隐性壁垒。推动落实二手车交易跨省通办,开展授权代办注册登记等业务,2021年底前实现在乌鲁木齐市推行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转出地、转入地均可交易;推动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线上申请受理;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规范行业秩序。修订完善《2021年新疆旅游民宿评定细则》《自治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行业标准。实行跨地区巡回演出事前备案管理,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支持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地方标准并及时审定发布;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推行内外贸产品在工艺流程同线同质同标。积极举办出口产品转内销专项活动,支持跨境电商开展零售进口试点和网购保税区进口业务。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推广应用电子商务跨境支付结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财政厅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二)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实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外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全面清理负面清单以外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领域,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增功能在疆内推广应用。推动新疆机场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形成高效航空物流协同联动机制;建立货物预申报工作机制,提供航空物流7×24小时服务;积极发展国际货运甩挂运输,推动形成协同发展的无接触式货运模式。持续提升中欧班列乌鲁木齐集结中心功能,实施中欧班列优先装车、优先作业、24小时进口货物。支持建设精河阿拉山口电气化铁路复线建设项目,加快推动形成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体系。(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外事办(口岸办)、新疆银保监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强口岸收费长效管理,落实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和收费公示,畅通降费传导机制,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政府定价的口岸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异常波动的口岸收费项目开展成本调查,准确核定成本。建立口岸收费主体每年定期上报成本资料机制及我区口岸收费项目成本资料库。(自治区外事办(口岸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五)优化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收入人口贫困家庭、外出务工家庭留守、护边员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推动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诊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逐步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持续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源监测预警机制、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建设低收入家庭(人口)数据库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监测预警模块,主动寻找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和分析研判规模性返贫风险隐患;推动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没有争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汇总数据共享需求、梳理现有政务数据目录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建设各类证明事项,提升政务数据共享统筹协调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各地(州、市)政务服务大厅、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进行适老化改造,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州、市)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缩小行政裁量空间,限制随意裁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把行政执法入口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推动执法部门有关执法依据梳理、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的确定。(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一)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建立企业和群众评价自治区改革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各地(州、市)要建立改革举措社会评价机制。(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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