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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1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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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2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培育新动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抓好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纺织服装、电子产品、林果、农副产品加工、馕、葡萄酒、旅游业等十大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式招商,创新招商引资举措,持续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区产业层次由低端向高端、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一)完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州、市)、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形成产业优势为重点,依法依规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普惠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根据投资项目带来的新增地方财力、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评价指标,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给予支持奖励。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税务局。

(二)强化金融支撑。创新融资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准有效开展企业授信业务,着力提升企业信贷服务效率,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开发符合招商引资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继续落实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证监局、新疆银保监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强化用地政策保障。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整合相关职能,加快项目用地及规划审批效率,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精准对接项目,精确保障用地,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落地实施。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盘活现有土地存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探索试行“标准地”出让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四)强化人才支撑。全面落实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提供均等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政策,保障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各类人才享受相应的奖励补贴、薪酬、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各地(州、市)制定实施人才引进政策,为来疆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招商引资项目储备专业技术人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创新招商引资思路方法

(五)丰富招商引资方式。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展会招商、云招商等方式方法。坚持互联网思维,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广泛开展“云招商”“不见面招商”等活动,密切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商务伙伴的沟通对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载体,加强自治区网络招商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平台信息发布、项目推介、咨询服务、在线对接等功能。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精准锁定招商目标企业,实现精准对接、精准招商。推动建立以商招商运行体系,促进形成政府招商与专业机构招商有机结合的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驻疆商会、协会和外省市新疆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吸引内地民营企业来疆投资发展,促进民间投资稳步增长。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六)实施产业链招商。精准把握国际国内产业链变化新趋势,聚焦行业核心节点企业,加强内外联动,鼓励企业抱团转移。以产业链招商为重点,编制产业链招商图谱和路线图,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储备库。创新完善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建立完善与财税收入相挂钩、与土地产出比相协调、与产业集聚发展相衔接的招商措施。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单位。

(七)支持园区创新招商模式。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在招商领域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招商新模式,推动高质量招商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加快形成一批以外资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产业园。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八)发挥产业援疆优势。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互利共赢的原则,务实推进产业援疆合作。加强与中央企业、援疆省市企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援疆省市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新疆产业发展。支持援疆省市在疆跨区域建设“飞地园区”,高质量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组团式、链条式、集群式转移,建立与重要产业转出地之间的区域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新疆税务局。

(九)加大外资招商力度。鼓励境外有实力企业来疆设立企业(集团)总部。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旅游康养等领域。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合作,搭建境外招商平台,拓展境外招商网络,积极开展境外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沿海省市协调联动,加大内外资一体化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外资企业再投资。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用好会展平台。加快会展与新兴产业、优势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产业集聚效应。依托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和哈萨克斯坦—中国商品展览会等品牌会展,加强区内外项目推介和主动对接,推动形成“会展+产业+投资贸易”融合发展格局。运用线上模式推动会展与招商、会展与电商有效结合,支持建设集展览、洽谈、交易、会议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云会展平台。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一)加强兵地联动。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推进兵地协作招商,推动建立一体化招商新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围绕构建乌鲁木齐都市圈、北疆城市带、南疆城市群,尝试建立重要节点城市之间产业招商项目跨区域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协调区域间联动开展产业招商。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十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深入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增强服务意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理由毁约。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及时纠正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违约失信问题。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十四)规范各类涉企服务管理。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执法行动,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整治审批环节的中介机构服务。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五、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工作主体作用,明确年度计划目标,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抓、各部门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落实重大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强化要素保障,提升能力水平,统筹解决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禁“三高”项目进疆,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严防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上市公司和类金融主体引发的风险隐患,严防不良资产进疆入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同联动、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招商引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新疆证监局等相关单位。

(十六)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遵循统一布置、分级负责、层层审核、客观准确原则,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基础信息的收集、核实、填报,切实提高数据信息的规范性、时效性。加强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提高统计分析结果运用水平。加强招商引资运行监测,发挥招商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七)畅通应诉渠道。畅通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招商引资信用承诺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通过“信用中国(新疆)”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设立自治区招商引资网络应诉窗口,及时回应招商引资企业投诉,依法依规处理相关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八)强化督促检查。认真实施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等各项政策措施,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承诺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通报,重点整治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投资环境现象。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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