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 新政发〔2020〕35号 关于奖励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量 明显改善地(州、市)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生态环 境厅、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 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 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建设 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 —1— 3”重点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好打 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动和发挥各地(州、市)工作的积极性、主动 性,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促进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 量改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 善的地(州、市)给予奖励。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开展了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 量明显改善地(州、市)的评价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塔城地区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作为自治区2019年度生态环境 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州、市)分别给予82.5万元的奖励。所获奖励 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 法》(财建〔2018〕578号)执行。 希望受到奖励的地州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建设天蓝地绿水 清的美丽新疆作出更大贡献。其他地(州、市)要向获得奖励的地 州学习,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 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2020年7月16日 —2—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 公厅,生产建设兵团,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