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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0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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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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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本报讯11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切实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厅字〔2020〕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18〕23号)等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地(州、市)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二、考核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组织形式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生态环境厅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地(州、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考核有立法权的州(市)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指导辖区内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开展相关立法情况;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约束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PM2.5年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地(州、市)河流监测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劣V类水质控制比例,湖库点位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湖库点位劣V类水质控制比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控制比例和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等水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土壤污染防治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和专项行动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五)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以及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六)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五、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考核评分划分考核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在考核年度中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地(州、市),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六、考核时限

考核目标年为2020年,2021年1月底前完成。

七、考核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地(州、市)按照考核要求,认真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凝练特色亮点,客观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下一步措施和相关建议,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生态环境厅。

(二)核实核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根据地(州、市)自评总结报告,结合核实核证情况,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各地(州、市)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八、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对地(州、市)党委、人大、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二)地(州、市)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九、其他事项

各地(州、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实施方案由生态环境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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