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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2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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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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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12月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新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环境治理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抓好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完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制定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及“三定”规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明确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中央部署,配合中央相关部门做好已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上划后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完善自治区以下收入划分与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要求,精简整合相关专项考核,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内容,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坚持强化责任促整改、跟踪问责促整改、兵地联动促整改、公开公示促整改,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督察督办。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聚焦责任落实,分类精准实施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整改、边督办,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出台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实施,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深度衔接融合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严格依证监管执法,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持证排污各项制度要求。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坚持源头防治污染,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幅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积极参与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推动现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新建园区循环化建设。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加快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推进循环生产方式,强化节能环保监督,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大力推进清洁化改造,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利用再生水、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责任,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持续推进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推进不达标企业进行治理升级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指导帮扶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对企业经营中非主观轻微违规,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超标、多次违法严重作假等行为从严处罚。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申领、自行监测、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履行污染治理与排放控制、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排污企业要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定期向学校、公众、社会组织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健全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的受理、转交、答复、公开、督办、分析研判等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示范作用,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环境舆情的搜集研判和回应制度,搭建媒体互动交流平台。鼓励新闻媒体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有序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引导、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高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行业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发挥志愿者组织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对话协作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不断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纳入全区义务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培训体系,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制作和推广一批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活动。充分运用各类社会媒体刊播环境公益广告,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环境公益广告宣传,研发推广集科学性、知识性与实用性于一体,通俗易懂的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低碳价值观念,全面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深入推动绿色低碳生活创建行动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使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成为全社会的自觉习惯。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快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细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兵地环境协同治理机制,持续完善兵地环境污染同防同治政策,在兵地大气、水等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和执法检查、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强化合作联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和禁止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加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培育扶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方鉴定机构。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推进、探索设立形式多元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建立统筹适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生态补偿修复责任方式的公正高效专业化审理机制。深入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涉事主体形成强大威慑。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落实“谁考核、谁监测”要求,不断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和水平,逐步开展流域水环境预测预警、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预警研究。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严惩监测数据造假,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推进各类监测数据的统一存储与统一管理,提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能力。推动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技术在监测监控业务中的应用,促进智慧监测发展。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构建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创造公平营商环境。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或质量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强化创新引领,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强对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提升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重大机遇,发挥我区沿边和口岸地缘优势,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领域的交流合作,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引进来和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探索开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导向的开发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开发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以工业园区、小城镇为重点,试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推进与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强化建设与运营统筹,开展按效付费的生态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提升整体生态环境改善绩效。推行环保管家、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鼓励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二十一)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完善促进绿色清洁能源利用的价格机制,稳步推行和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推进行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及时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纪律处分、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依托“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依法依规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将治污设施运行、监测等环节造假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并通过“信用中国(新疆)”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强化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监督管理,督促其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规规章。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鼓励有立法权的州(市)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道垃圾清理、城市扬尘管控、秸秆综合利用等环境治理领域开展专项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立足区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稳步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积极参与国家统一的产品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推动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二十六)加强政策支持。强化项目储备制度建设,严格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整合统筹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构建“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机制,倒逼企业减排,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金融集团、政府投融资平台、大型企业、外资以及其他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和各类绿色产业基金。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将环境高风险领域相关企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按照国家排污权制度改革总体框架安排和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部署,适时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为企业中长期绿色项目融资。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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