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精神,明确乡镇(街道)职责,现将《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属于通用指导目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各县(市、区)在《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基础上,结合赋权实际,统筹编制形成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界定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政府部门权责,编制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以上两个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 2023 年10月底前报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后公布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汇总本地区两个清单,于2023 年底前报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三、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简政放权、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两个清单,并按程序及时报审、备案。
附件: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