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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新政法字[200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法制工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为使各级政府了解、掌握行政处罚案件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精神,从2006年起在全区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务必提高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的认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工作是行政机关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工作。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和《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各级政府了解、掌握重大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有利于及时解决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规范、监督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各地、各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报告规则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工作采用“以块,按半年填报”的办法进行。以“块”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报送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州、市(地)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所属县(市、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报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工作。

按半年填报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710日前和次年110日前将半年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报送所属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在715日前和次年115日前将半年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在710日前和次年110前,将本机关半年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款相当于较大数额罚款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以及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表的同时,还须写出报表分析报告。

三、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准确、规范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是一项具体而细致、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操作,确保及时、准确、规范地完成此项工作。

四、填表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表(见附表)的数据内容包括案件总数、管理相对人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填表时应注意:

(一)栏目逻辑关系:1=2+34=5+6+7+8+910=11+12

14=15+16

(二)第13栏和第17栏“错案率”的计算基数包括:

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作出的撤消、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联系电话:0991-2803812,传真:0991-2803800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表(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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