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法函[2006]15号
关于《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性界定的请示》的复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局:
你局《关于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性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5〕54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普遍培训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
新修订的证件管理办法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体制上做了较大调整,为使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顺利进行,2005年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证件年审时间进行了调整,2005年未参加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有效证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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