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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05]196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129号令),自200561日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从总体上看,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顺利,效果较好。但是,也存在执法证件种类繁多和“证出多门”现象。一方面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难辨证件效力,无所适从,从而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两证”工作的管理,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两证”在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的作用及权威,现就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坚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心组织、严肃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加大对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两证”使用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两证”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作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重要举措,认真实施。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不持有上述“两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凡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他证件导致的行政复议案件,视为无证执法和程序违法。

三、加强“两证”管理,防止滥发、滥用、涂改转和转借。各级人民政府发证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把好证件发放关,一律不得为非行政执法人员和不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两证”,凡持证人员发生工作调动,转换执法岗位,或者证件损坏时,应及时换发新证。对滥用、涂改、转借“两证”的,要严格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两证”申领材料的档案管理,坚持边申报、边发证、边备案、边建档的原则,在对已发的执法证件及时登记注册和认真受理的基础上,建立持证人员档案,持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变更登记。

四、完善“两证”管理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改变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持证情况和亮证执法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执法一线现场监督活动,凡发现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并按法定权限、程序,确认其执法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执法资格。对乱发、乱用执法证件等现象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建立起“两证”公示制度,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告有效的“两证”和作废的“两证”,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两证”的权威、效力。

五、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54号)以及20056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我区“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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