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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吐鲁番行署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吐鲁番地区行署限期撤销其办公室印发的《批转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吐鲁番地区大工业用盐请求的通知》(吐地行办[2009]12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

    2009年12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反映吐鲁番地区违法规定实施两碱工业用盐保护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政府领导指示,对照相关法律、政策,认真进行审核,并赴吐鲁番、石河子两地实地调查。经查该文件存在:一是越权违法。《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省、自治区定价目录为依据。两碱工业用盐保护价格不在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目录中,123号文规定保护价明显与《价格法》相抵触;二是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价格政策。国家和自治区已于2001年实行放开两碱工业用盐价格政策,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不再实行保护价格。

    2010年3月1日,吐鲁番行署已撤销该文件及相关规定。明确地区大工业用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政策规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不再实行保护价格。
                                         
                       (执法监督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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