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地方特色 积极建言献策
新疆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建议受到自治区领导重视
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编发的《决策参考》2010年第三期(2月4日)刊登的《对新疆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建议》受到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2月15日批示:请法制办研处。常务副主席杨刚2月18日批示:湿地保护条例应加快制定。新疆生态脆弱,“地球之肺”要尽快抢救和保护。
新疆湿地总面积1483502.40公顷,系干旱区湿地,含有丰富的水、动植物、矿产和自然景观等资源。其中面积大于100公顷的有435块,包括河流湿地45块、湖泊湿地108块、沼泽湿地148块、人工湿地134块。据2001年调查结果表明,新疆湿地面积50年间由280多万公顷锐减到148万多公顷,其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生物多样性急剧降低,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
《对新疆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建议》作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伟、法规处处长周勤和自治区林业厅法规处处长李秀明、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张民兴。2009年5月,该四位同志受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委托,承担了“新疆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研究”课题,同时提出了《对新疆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建议》。《建议》指出,新疆湿地是干旱区生态安全格局中的重要结合点和关键区域,其生态功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作为居民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二是控制洪水和对河川径流水量进行调节;三是防风固沙;四是作为提供动植物、矿产品等资源和发展养殖业的重要基地;五是作为物种基因库,汇集了物种的大量遗传成份,为利用野生基因改良经济物种提供了宝贵的生物基因。
《建议》分析指出了我区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盲目开发和改造;二是保护和开发的组织管理体系薄弱;三是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四是污染加剧;五是生物资源破坏严重。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有8个省区已开展了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针对新疆实际,《建议》提出,我区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实行普遍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其主要内容架构应当包括: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湿地监测和科学研究;划定湿地自然保护区;建立湿地公园;对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实施重点保护;在湿地保护避免不必要影响方面,采取相应的禁止性措施;对于在湿地从事开发建设、开展旅游等活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许可;已造成影响的,应实施补救措施等。
根据努尔主席、杨刚常务副主席的批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孙玉霞2月21日召集分管领导和法规处负责人,共同研究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措施。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论证项目。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在年内完成论证、起草、审修工作,及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供稿:孙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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