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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把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与新疆民族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得到了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日益深入人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巩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新疆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旧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我们党和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1954年起,新疆相继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州、6个民族自治县。
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掀开了新疆历史发展的新篇章。50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与运用,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与兼顾民族区域自治利益的关系,紧密结合新疆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赋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自主权,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完善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民族区域政策法规,立足实际,着眼全局,使民族政策的制定、贯彻与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相衔接,用政策和法律的力量,不断推动新疆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践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族人民保持坚强团结的重要基础和保证。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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