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进行修订并予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修订后的《规则》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和规范,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和严格,体现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修订后的《规则》共分十章,分别为总则、组成人员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安排布局、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及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规则》总则阐明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组成部门提出了要求。总则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区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要求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规则》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规则》提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一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二要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政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三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四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是《规则》的重要内容和最突出的特点。《规则》用三章专门对这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规则》强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第二、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地州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克服官僚主义,杜绝腐败现象。为此,《规则》强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作出四项具体规定: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二是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三是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四是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加强行政监督。《规则》为此提出了五条要求:首先,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其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州、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第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规则》还对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和作风纪律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在会议制度方面,《规则》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在公文审批方面,《规定》强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在作风纪律方面,《规则》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规则》强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行署)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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