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主席致辞 | 走进新疆 | 投资新疆 | 新疆兵团 | 政务公开 | 线服务 | 网上互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议案处理情况 
   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十届人大三次会议

   议案处理情况
   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自治区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在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了8件代表议案,并决定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在这8件代表议案中,各族代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以主人翁的高度责任感,就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关立法、环保、教育、农资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办理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多次召集会议研究代表议案中反映的农资价格、房屋拆迁、民办教育等问题,并下发了有关会议纪要和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办公厅加大督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办落实,现已办理完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利益的基础上,提出8件代表议案处理意见,并已经第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2007.10 V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新疆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管理[新ICP备05001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