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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议案处理情况 
   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十届人大三次会议

   议案处理情况
   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自治区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在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了15件议案,并决定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在这15件议案中,各族代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主人翁的高度责任感,就我区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有关立法、人才使用与管理、职业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对这些议案的办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办理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由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办理工作会议,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各级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组织和领导,切实抓好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落实工作。经认真组织协调、研究办理,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在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并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1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15件议案提出了处理意见,2004年11月22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政府秘书长阿尤甫·铁依甫做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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