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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5]27号
关于第五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批确认由所属14个部门实施的25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另变更2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现公告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5项)
   2、变更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25项)

一、民政厅(共1项)
1.权限内设立、变更、撤销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0号令)第六、十一、十二、十五、十七、十八条

二、农业厅(共1项)
1.权限内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98号令)第十三条

三、畜牧厅(共3项)
1.权限内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依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2. 权限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3. 权限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项)
1.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14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第三条第二款

五、广播电影电视局(共1项)
1.设置(含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第八条、第九条

六、新闻出版局(共1项)
1.从事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许可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34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七、林业局(共5项)
1. 权限内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78号令)第三十四条
2. 权限内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3. 权限内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依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4. 权限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5. 权限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八、人民防空办公室(共1项)
1.权限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九、体育局(共1项)
1.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审批
依据:《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

十、水利厅(共1项)
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161项

十一、测绘局(共1项)
1.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五条

十二、环境保护局(共4项)
1.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由公安部门划转)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47项
2.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由公安部门划转)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48项
3.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由公安部门划转环保、卫生部门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49项
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由卫生部门划转)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159项

十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组织)(共1项)
1.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11号令)第五条、第八条

十四、邮政局(共3项)
1.权限内设置或撤销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5号令)第十二条
2.权限内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的审批
依据:《邮政法》第十三条
3.权限内仿印邮票图案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5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附件2:
              变更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2项)

1.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已确认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事项,实施主体由煤炭局变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359项

2.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已确认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事项,实施主体由建设厅变更为由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1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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