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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驻外机构

   政府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首都和其他省、市的派驻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有关事务。 各驻外办事处要强化联络、信息、经协、接待和协调职能,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强化“办事”功能。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及临近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信息,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助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州市拓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等渠道,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
  (四)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驻在地及临近省、区、市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五)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做好在驻在地及临近地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务接待工作。
  (七)负责对办事处及所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完成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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